【大紀元7月11日訊】控告申訴人:黑龍江省雙鴨山林業局 137名職工
職工代表人:齊翠玲
被控告申訴人: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南英
控告申訴事項
一、懇請新聞媒體、各級紀檢監察部門監督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撤回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 黑立他字第52號函。
二、監督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將申訴人137名職工訴黑龍江省雙鴨山林業局補繳養老金一案,指定本案由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執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黑民一終字 73號民事裁定書,立即公正判決。
三、追究違法辦案人的法律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申訴人齊翠玲等137名職工訴黑龍江省雙鴨山林業局補繳養老金一案於 2005年3月16日經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本案管轄權爭議一案公開開庭審理,省高院於 2005年 7月18日以(2005)黑民一終字 7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由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結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黑高(2006)208號關於分級受理第一審民事民商事案件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本案雙鴨山市尖山區人民法院享有法定的管轄權利。
二、(1)2006年10月24日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並指定本案由雙鴨山市尖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尖山區人民法院並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本案。被告雙鴨山林業局在答辯期內對尖山區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沒有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被告雙鴨山林業局並按照人民法院規定的舉證程序交換了證據,由此本案由尖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符合《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2)2007年8月本案即將判決時,雙鴨山中級法院一紙報告將本案送到了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意請省高院將中訴人訴黑龍江省雙鴨山林業局補繳養老金一案指定由雙鴨山林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於2007年11月30日以(2007)黑立他字第52號函指導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並同意雙鴨山市中級法院的意見,本案由雙鴨山林區基層法院管轄。為此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這份指導性意見的函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此指導性意見同時也對抗了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門(2005)黑民一終字第7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的內容。
三、本案由雙鴨山林區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第二雙鴨山林區基層法院與被告雙鴨山林業局有利害關係。第三本案由雙鴨山林業局法院審理。其一,雙鴨山林區基層法院是雙鴨山林業局的法院,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公安局局長全部是雙鴨山林業局黨委成員。其二,雙鴨山林區基層法院的經費和法官開資都是由雙鴨山林業局撥付。其三,本案是雙鴨山林業局的工人與被告雙鴨山林業局打官司。黑龍江省高院立案庭用一張(2007)黑立他字第52號指導性意見的函,將本案推到被告雙鴨山林業局主宰的雙鴨山林區基層法院審理。那不是將申訴人往火坑裡推嗎?那不是將羔羊往虎口裡送嗎?這是體現公正與效率嗎?這是構建和諧社會嗎?這樣作能體現公平與正義嗎?
四、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違法將已進入雙鴨山市尖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程序,並已兩次公開開庭即將判決的尖民初字第1157號一案指導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到被告主宰的雙鴨山林區基層法院審理。中訴人認為兩級法院立案庭負責人與被告相互勾結串通搞”司法腐敗”損害申訴人137名職工的利益,以達到他們幫助被告設計的將本案移交與被告雙鴨山林業局有利害關係的雙鴨山林區基層法
院審理,是將中訴人訴被告雙鴨山林業局補繳養老金一案拖垮拖死。
五、兩級法院兩個立案庭公開違反法律規定,對抗已生效的民事裁定,不顧申訴人137名職工的利益詢私舞弊,幫助被告達到將本案移送到被告主宰的雙鴨山林區基層法院審理。試問相關辦案人員收了被告多少錢?得了被告多少好處?竟然不顧已生效的Q005)黑民一終字第73號民事裁定,公開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權的規定。
綜上,(1)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於 2007年11月30日發給雙鴨山市中院的 (2007)黑立他字第52號函違法。(2)中訴人137名職工強烈懇請新聞媒體、紀檢監察部門監督並糾正黑龍江省高給人民法院(2007)黑立他字第52號函指導性意見的錯誤。監督雙鴨山市尖山區法院將中訴人137名職工訴雙鴨山林業局補繳養老金一案立即公正判決!讓確有冤情的訴訟申訴人137名職工能依靠新聞媒體、紀檢監察部門的強大的支持實現訴訟請求,再次懇請新聞媒體和紀檢監察部門關注民生,維護公平與正義。
控告申訴人:黑龍江省雙鴨山林業局137名職工
代 表 人:齊翠玲
2008年1月3日
應這些人中部份代表的要求,希望通過我們的媒體給反應和報導出去。謝謝各位朋友!!
中華申正網站申請註冊人:孔強
200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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