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10日訊】【大紀元綜合報導】立法會昨日二讀通過《種族歧視條例草案》,把僱傭、教育及服務提供等六個範疇的種族歧視、騷擾及基於種族的中傷行為,列為違法,但政府的執法行為就獲豁免。有立法會議員不滿政府不受條理規管,認為是有違國際公約。
條例草案通過之後,將禁止在招聘及入學時有種族歧視行為,亦禁止騷擾不同種族人士。草案同時擴大了平機會的管轄職能至包括種族歧視。除政府部門獲得豁免外,僱用不超過5名員工的僱主,也可獲3年豁免期。
草案委員會同時提出多項修訂,例如要求將新移民歧視納入規管,以及列明職訓機構及醫院不得語言歧視等。
但有立法會議員對政府獲得豁免表示不滿。草案委員會主席吳靄儀指出,政府獲得豁免,是有違本港簽署的國際公約。前線劉慧卿則批評,條例容許豁免,是有違香港的國際社會形象,顯示出政府的失敗之處。
自由黨則認為,要醫院及職訓機構為消除語言歧視,而要向不同種族人士提供翻譯,涉及大量資源,可能影響現有服務水平,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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