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6日訊】中國當局在四川汶川地震後所有的應對行動中,最刺眼的莫過於阻止國內民間人士與國際社會NGO參與救災。5月24日“NGO四川地區救災聯合辦公室”遭到警方傳訊。5月30日,四川“5.12民間救助服務中心”在壓力之下宣佈停止聯合救助行動,由政府之外的組織參與的救災活動基本停止。
中國政府為何對不由它主導的慈善事業如此不放心?這得從中國畸形發展的國家能力談起。國家能力包括汲取能力、強制能力、規範能力、保護能力與分配能力等。從近20年的社會現實來看,中國政府主要發展了汲取能力與強制能力,另外3種能力卻處於畸形發展或者弱質化狀態。
所謂汲取能力主要指徵稅能力與抽取資源能力。以徵稅能力為例,當局應該感謝朱鎔基1994年開始實行的分稅制,這一制度充分保障了中央政府的財政汲取能力。近10年,中國的GDP總量由1998年的8.44萬億元增至2007年的24.6619萬億元;中國全國財政收入則由1998年的9.876億元增至2007年的51,304億元,政府財政收入增長幅度遠遠超過GDP增長幅度。這種超強的資源抽取能力甚至達到反人道的地步,比如近10年各級政府的征地造成近7,000萬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
所謂分配能力,主要是指對國家資源的分配,以及通過稅收、福利制度形成的社會財富分配能力。中國政府的分配能力顯然沒有遵循惠及大多數的原則,自2003年至2007年,標誌分配平等程度的指標基尼係數,就一直在0.47-0.458之間徘徊。另一份調查顯示,150萬個家庭(約占中國家庭總數的0.4%)佔有中國財富總量的70%──這還只計算了存款、股票等資產,沒有計算灰色收入──而在發達國家,一般情況下是5%的家庭佔有50%至60%的財富。而導致財富迅速集中在少數人手裡的杠杆,就是筆者反復談到過的“權力市場化”,是中國普遍的貪污腐敗造成的。
現代國家的規範能力指規範政府、企業及社會成員的行為之能力;保護能力指保護社會組織與社會成員的人權及合法利益。這兩類國家能力主要是通過法律制度與司法系統得以實現。中國政府的立法本身就具有只考慮國家利益、忽視公民權利的稟性;法律在實踐中形同具文,司法系統的犯罪現象比比皆是,這些均表明國家的規範能力與保護能力嚴重弱質化。這次地震救災中的腐敗現象與學校校舍的建築品質就充分證明這點。中國有關建築工程品質標準的各種條文中,規範發包者與承包者關係、以及工程施工監工驗收的程式一樣不缺,但最後的結果是不少學校校舍成了豆腐渣工程,受害者連問責都要受到當局嚴厲打壓。
唯一獲得中國政府大加涵育與發展的是國家的強制能力。這裡且不討論政府宣稱用於對外的軍力與政府部門軟性的強管制能力,只談國家暴力,即用於國內管制的警力與“准警力”(不在編制內的保安隊伍)。目前中國控制網路言論的有網路員警,用於維護城市秩序的有城管,用於管制政治言論與行動的有“國保”與“國安”,用於對付群體性事件的有龐大的防暴員警隊伍。這類強管制能力每年到底用掉納稅人多少錢?很難從統計年鑒裡找到精確數字,但它帶給民眾的震懾力與恐懼感卻無處不在,僅僅城管部門每年造成的暴力傷害致死事件就發生多起。
上述分析可以證明中國的國家能力處於畸形發展狀態:汲取能力超強導致國富民窮,失地農民與城市拆遷戶淪入生存絕境;分配的偏倚決定了受惠者是權貴精英集團;規範能力與保護能力的弱質化導致種種不法橫行,而國家又不能保護守法者並懲治違法犯罪者。所有這些導致了社會反抗頻發,而超強發展的強制能力則將民眾的不滿與反抗強行壓制下去。如此狀態之下,中國政府自然有很強的危機感,防堵各類“顏色革命”就成了當前要務。
可以說,中國當局壓制各類NGO參與救災,原因有二:第一,專制者向來認為施惠於民是自己做為統治者的專利,任何NGO及個人直接賑災都被其視為是邀買民心的大逆不道之舉;第二,中國當局想讓全世界明白,中國這塊大地上,只有共產黨才是這塊土地的唯一主人。離開它,任何力量將無所作為。想維持中國社會的穩定,就得維護中共的統治權力。
──轉自《華夏電子報》第 247期(//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