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27日訊】合約法中有一個十分重要的概念,就是立約意圖(intention to contract)。如果沒有簽署任何文件的話,法庭檢視案件中雙方有沒有「部份履行」合約(part performance),這是個標準是訴訟的勝敗關鍵。
以下我們看看一宗有關土地處置的案件:World Food Fair Ltd & Another v Hong Kong Island Development Ltd [2005] 1 HKLRD 665。案中答辯人是某商用土地的發展商,申索人希望在其擁有的某個場所開設食物廣場。
雙方一直用口頭溝通,他們還未到達簽約階段。答辯人答應讓其開設,為期三年,於是申索人就繳交按金港幣二十萬元,並委派裝修工人到該地點開始工作,將有關地點改裝到適合用來經營食物廣場。後來答辯人發出意向書和租約初稿給申索人,不過就沒有提及有關地點是否作食物廣場之用。就在這個時候,答辯人公司更換了管理層,新管理者拒絕讓申索人經營食物廣場;雙方談判不果後答辯人更要求清場。
申索人便到法庭控告,指對方違約和要求賠償裝修的費用。原訟法庭認為雙方沒有任何合約成立,判其敗訴,申索人上訴,獲上訴庭推翻原審決定。
整件案件的關鍵在於,雙方尚未簽定任何合約和文件,所有溝通只在口頭階段,而《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第3(1)條又規定土地合約須以書面作出,他們到底有沒有任何具約束力的協議?
上訴庭指出,答辯人收取了申索人按金,批准他們進場使用土地,而申索人也確實因其批准找來裝修工人,並已開始裝修,這些都明確反映雙方雖然未曾簽署任何文件,但是大家都很清楚對方都有立約意圖。因此,他們之間確有一個具約束力的協議。
至於法例規定土地合約是否必須用書面作出呢?上訴庭指出,上述法例第3(2)條列明,如果雙方已經部份履約,那麼第3(1)條的書面規定則無效。上訴庭進一步指出,該條例第6(2)也列明,第3條的規定「並不影響以口頭方式設定的租契,而該租契是在承租人管有時即生效,且為期不超過3 年」,案中的協議正好是三年,因此法律觀點的應用就更加清楚不過了。
此案判決可見,未考慮清楚或未知管理層會否有變動前,千萬別隨便收下按金或者讓準承租人作任何行動,覺得沒有書面租約便沒有法律責任,否則當對方依賴了你的承諾後即產生了具約束力的協議,無論情況如何變化也無法走回頭,只能賠償對方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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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覺岸,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