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安琦澳門報導)澳門第一警司處的警員,昨日(6月15日)下午,3點半左右,又再次向在澳門議事亭玫瑰堂前地合法活動的法輪功學員以《公共地方總規章》,在公眾地方堆放物件為由,開出控訴書。
澳門法輪功學員在澳門街頭合法講述在中國大陸被迫害的真相已經有八年,2006年6月27日, 他們接到第一張控票。澳門法輪功表示是因為接近7月1日敏感時間有關。當學員質疑警察時,他們只是說,是執行上級命令,沒有辦法。
法律依據法規
根據澳門法律第2/93M號5月17日集會權及示威權:第1條(一般原則)一,所有澳門居民有權在公眾的、向公眾開放的、或私人的地方進行和平及不攜有武器集會,而毋需任何許可。二,澳門居民享有示威權。
第14條(其他處罰)二,當局在法定條件以外,阻止或企圖阻止自由行使集會權或示威者,處《刑法典》第291條規定之刑罰,並被提起紀律程序。三,因阻止或企圖阻止有關權利之自由行使而干擾集會或示威之反示威者,處為人身脅迫罪而定之刑罰。
學員呼籲澳門當局莫妄顧法律,討好中共,而蓄意製造冤案,助紂為虐。據學員介紹,他們每次在議事亭玫瑰堂前地的活動,都是依照澳門法律第二/九三/M號,5月17日,集會權及示威權法規,提前告知民政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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