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恩寵:馮正虎被拘的法律思考

鄭恩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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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2日訊】6月5日傍晚,我得知上海市民馮正虎先生、常雄發先生在早上8點30分時被上海警方治安行政傳喚。當天晚上常雄發被釋放,馮正虎被宣佈以其他方式擾亂社會秩序治安拘留10天。

我認為直接的原因是與六四有關和法律無關。6月2日,我得悉六四期間將由國內部份民衆參與網路論壇,我準備了《六四(19年)在上海市民心中》的10分種講稿。最後馮正虎、常雄發等在論壇上發言,而我在家庭監獄中寸步難行。

現在我初步知道,六四當晚有許多市民通過互聯網、半導體收音機參加了論壇,好多市民三三兩兩地聚集到朋友家中或到網吧等多種渠道收看、收聽六四論壇。值得欣慰的是今年許多家長帶著他們的兒女或孫輩一起收看、收聽六四論壇。有的在家中播放六四光碟,有的在傳閱有關六四「非法」出版物。

20歲的青島市留美學生,在杜克大學獲5萬美圓獎學金王千源的故事,成了一批上海青年敬仰的偶像。人們不是完全同意她的觀點,佩服她的獨立思考、尊重她個人言論自由的權利。上海有千百個王千源,只是沒有暴露,沒有出名而已,這是我今天的希望和信心所在。說他們是吃狼奶長大的,不是恰如其份,說他們是看著新時代的腐敗長大的,這或許較接近事實。

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處罰法)自2006年3月1日施行。該法第82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我不知6月5日早上傳喚馮正虎先生的是什麼人?按規定應有2名以上穿制服的警察向當事人出示《警察證》,出示事先填寫好的《傳喚證》。暴力傳喚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處罰法》第83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我不知馮正虎先生被傳喚多少小時之後,警方才決定對馮正虎行政拘留的?

《處罰法》第84條:「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我不知當天對馮正虎先生有否做過詢問筆錄?有否批准他自書,自書是對付警方僞證的有力武器。

《處罰法》第107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

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我不知6月5日當天,警方有否向馮正虎先生告知,他有申請行政復議、提供擔保人和保證金暫緩拘留10天的權利?

如果上海警方執法程式違法,理論上馮正虎今後將上海市公安局揚浦分局告上法庭是可以勝訴的。

我不知馮正虎先生被決定行政拘留後,在看守所「服刑」期間是否還會被繼續接受審問?按中國法律規定,被告行政機關已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已掌握充分事實和證據,適用法律正確,警方不能再與被處罰物件接觸收集證據。今後公安機關被當事人告到法院之後,10日之內將舉證所有的證據材料,不能事後再收集和補充證據,這種證據是非法證據。在這個月中,我已幫市民寫過30多份狀告公安機關的訴狀。歷史將證明,上海公安機關很黑暗。

中共十六大的政治報告,將反腐敗當作是「亡黨失政」的大事來對待,十七大政治報告將反腐敗提到執政黨「生死存亡」的高度。上海司法的黑暗要麼由執政黨十七屆中央來整治,要麼接受歷史和人民選擇,要麼執政黨中央與民衆達成共識一起來整治,我不知還有多少良藥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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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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