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各類簽證上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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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0日訊】依據澳洲移民法第347(s347),412(s412)和306(s306),311F(s311F)條等有關規定,移民上訴庭(MRT), 難民上訴庭(RRT)和行政申訴庭(AAT)有權受理移民上訴,對移民局所做出的決定,案件的真相和是非曲直予以法律調查。上訴庭在充分考慮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做出對申請人有利的決定。這裡需要注意的是上訴庭只考慮符合法律規定條件下的上訴申請並批准簽證。對於那些不符合法律所規定,即使有特殊和人力不可抗拒或人道原因的申請人,上訴庭也無權批准簽證,此類情形下的申請人可上書移民部長請求干預。

關於MRT和RRT

MRT成立於1999年並於同年6月開始運行。它取代了過去的移民上訴庭(IRT)和移民局內部審查署(MIRO)MRT是個相對獨立的機構,其成員由總督任命。它的組織結構為:總領設在悉尼,由幾名資深成員和一些全職和兼職工作人員所組成 。其主要職能為:提供一個公平,公正,經濟實用和快速有效的上訴機制。依據移民法第5部份(Part 5)規定,庭審和調查可不拘泥於任何技術,法律形式或取證規則,但必須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上訴權與上訴期

各類不同的上訴均有不同的期限要求。移民法對MRT上訴權有嚴格的規定。通常情況下,在移民局給申請人的回信中,對於上訴權和上訴時間都會給予明確的說明。上訴人必須嚴格遵守上訴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上訴申請材料及相關證據以書面形式遞交上訴庭並確認是否出庭。一旦未能在移民局申請被拒簽後的28天之內遞交上訴申請,除非在例外情況下,否則將會失去上訴機會。

判案原則

如果經MRT審理證實移民局對申請人的決定是錯誤的,MRT則會推翻原來的決定。有時,MRT可能會做出更改原決定並直接批准簽證給申請人。但在更多的情形下,MRT會提請移民局對已經變化了的相關法律予以重新考慮並對原申請做出新決定。對取消簽證之類的申請,上訴庭會對取消的原因重新加以評估,以確認決定的理由是否正確。如果是,那麼量刑權的實施是否恰當?

MRT採用的是建立在「非相反模式」(A「non-adversarial」)基礎上的庭審方式。它區別於澳洲大多數法庭和某些上訴庭所採用的「相反模式」(「adversarial」)審案方式。在多數情況下,某些上訴庭,當事人雙方就案件展開舉證和辯論。各方代理律師均會受到舉證法則和舉證技術的約束。庭審過程中,只有法官或陪審團有權做出對是非的裁決。因此,陪審團無需對案件的事實展開獨立調查,而只依據庭上所提供的有關證據做出決定。與此相比,MRT則不受這些規則的約束。MRT不僅調查所有的舉證和論證,而且還會積極地蒐集他們認為必要的額外證據和線索。當然,MRT的必須遵循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並使他們的決定建立在對案件是非曲直的正確判斷的基礎之上。

與澳洲其他法庭和某些上訴庭異同的是,MRT的申請人不可以委託律師代其出庭聽證。但可以委託律師或移民代理為其準備或遞交上訴申請材料。在聽證時,除非得到庭審官的准許,否則律師或移民代理均不能代表上訴人做陳述或發言。

評估:MRT做評估時,必須充分考慮申請人在申請時和決定時兩段不同時間所具備的條件並在以下情況下做出有利於申請人的決定:如果申請人在申請時未能符合批准條件,但由於申請人的情況發生了變化,在申請做出決定時已符合了新的批准條件;對於評估打分的審理,既要考慮到申請時,又要考慮到初期評估或上訴評估時申請人的條件;

上訴人:在澳洲境內的簽證申請人或簽證持有者可作為上訴人。如簽證申請人在境外且無法找到正式的擔保人,在多數情況下,其澳洲擔保人或家庭成員可作為上訴申請者來充當上訴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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