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旺蒼縣法院是法盲還是在枉法

三十五年後繼續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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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6日訊】我名:葉會志(李興志),男,出生於1949年9月1日國歷10月22日,今年五十九歲。四川省彭州市人,現四川省建一公司第一分公司退休職工,現住址:四川樂山市市中區人民西路227號。

1972年2月21日「文革」時,四川省旺蒼縣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在毫無任何證據下強加罪名以「陰謀組織反革命集團」罪將我判處有期徒刑拾年,當年我未年滿二十三歲。1976在粉碎「四人幫」時我在獄中曾數次提起申訴都被監獄管理扣壓,以「不認罪反改造」遭批鬥。1978年至1980年初,我又多次向四川省旺蒼縣法院,綿陽地區中級法院提出申訴。在我刑滿後的1980年4月12日,旺蒼縣人民法院在從新審理本案時,未經認真細緻調查分析,僅憑前文革時「旺蒼縣公檢法軍管會」以及「文革」時駐單位軍代表和單位保衛組對我強行逼供的口供材料,再次羅列罪名,作出 「事實屬實」認定。在這份判決書上不僅沒有列舉一件事列證明我有罪,而且從本人出身的成份,年齡,文化程度等純屬編造,認定的罪名更是極其空洞荒謬。

為了澄清三十六年前在毛澤東親自發動的那場史無前列「文革」中我所蒙受的不白之冤,為了讓更多的國內外有識之士更清楚瞭解「文革」。為了讓我們的後代不要忘記,在中華五千年曆史上,在中國共產黨獨裁專治下曾經發生過史無前列的十年大浩竊。下面我就將我被押送進四川省旺蒼縣【旺蒼煤鐵廠101信箱】勞改單位時,曾被監獄管理收繳了的判決書,後又在我刑滿出獄時願再用兩年刑期討回的 「旺蒼縣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刑字(72)25號判決書」,以及 「旺蒼縣人民法院(80)刑申字38號判決書」 2006年7月25日「四川省旺蒼縣法院刑監字第1號駁回申訴維持原判通知書」照片,首次向國內外各媒體公開發表,讓世界各國人們都來看一看,在中共專治下的中國大陸是至今是一個什麼樣的「法制」社會。揭露真像還歷史本來面目。

1969年「文化大革命」進入高潮,烏雲籠罩著整個中華大地。在「抓革命促生產,以級鬥爭為綱」最高指示下,工廠停產學校停課鬧革命。掄槍武鬥,槍聲遍及全國各大中小城鎮鄉村。其氣勢比起八年抗戰十年內戰有過之而無不及。僅有幾萬人口的小小旺蒼縣城也充滿著濃濃的火藥血醒味,,旺蒼縣縣長穆志善因經受不住批鬥跳東河自殺,旺蒼縣東河公司駕駛員在開車途中被子彈打死,旺蒼縣五金社工人巫澤剛派性鬥爭致死,旺蒼縣川劇團羅厚雄掄槍被打死,四川省建三公司五處工段長江紹全被批鬥關牛棚上吊自殺,解放軍毛澤東思想宣傳隊,工人毛澤東思想宣傳隊高舉「紅寶書」紛紛開進了各行名業各機關學校。「誓死保衛黨中央,誓死保衛毛主席」的紅衛兵揪出了黨內的判徒,內奸,公賊。打倒了黨內走資派,橫掃了一切牛鬼蛇神,小爬蟲,變色龍之後,強行響應毛主席最高指示,到邊遠農村山區接受貧下中農再教育。我工作的單位旺蒼縣省建三公司五處也處於半灘煥狀態,就在新中國建國二十週年國慶之際的(十月一日)為了慶祝國慶二十週年單位放假四天,能回家的都己提前回了家,我和家鄉的幾位同事因無回家的往返路費只好呆在單位。在同鄉同事李玉青提議下;、五位彭州老鄉、〔李玉青,卿尚洪,羅華貴,劉述華和我〕每人各出五元錢買菜買酒晚上一塊喝酒慶國慶。當晚正在喝酒時,一位成都鹽市口中學被下放到旺蒼普濟落戶的知青孫光澡,因到旺蒼縣城趕集又因天晚無車回去,在熟人陪同下來到我工作單想找住宿,正巧碰上了我們喝酒。

一年後(1970年10月11日)單位保衛組(明成茂)和駐軍代表(王安榮)無中生有,強加罪名。將我們幾人的國慶喝酒說成是在「陰謀組織反革命集團」並將我關進「牛棚」和「旺蒼縣法紀學習班」同時又將參與喝酒的幾人關進「牛棚」進行逼供作偽證,對我進行了長達一年慘無人道的精神柝磨柝和肉體摧殘,在法紀學習班主管(杜連貴)和(袁世昆)的親自指揮下我曾被毒打得大小便帶血,重病時也被迫超強體力勞動,其慘狀至今想起還令人刻骨銘心。

然而就是這樣一件活生生的冤案錯案,至今仍然被四川省旺蒼縣法院繼續維恃原判,在這裡我不得不再次問一下旺蒼縣法院當局:你們的公平,公正,天理良心何在?你們究竟是枉法還是一群法盲,難道你們的枉法行為就不怕會被清算嗎?

中共政黨用暴力鎮壓,謊言欺騙,新聞封鎖等卑鄙流氓手段維恃的獨裁,腐敗,專治政權,己經被中華民族和世界各國人民看得一清二楚,其未日即將來臨。「毛澤東」這個中華五千年曆史上頭號罪人及其黨徒罪行,將會被中華民族徹底清算,其罪惡行經也會自然載入歷史,讓後人唾罵。


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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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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