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芥佑華盛頓二十三日專電)美國國務院官員今天指出,美國公民若要放棄國籍,必須前往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在外交或領務官員面前宣誓放棄。至於美國公民取得其他國家國籍或者宣誓為其他政府任職,此人仍然必須完成放棄國籍的必要法定程序,否則美國國籍不會自動喪失。
國務院各部門中,負責美國公民境外旅遊以及護照和外國人士申請赴美簽證等等相關事務的單位是領務局。該局一位主管官員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詢問時,說明美國公民放棄國籍的條件。
官員指出,取得其他國家國籍,並不能致使美國公民的原國籍自動失效。記者進一步詢問,若是一位美國公民在其他國家政府擔任職務或者當選國會議員,並宣誓效忠這個國家,這位公民的美國籍是否就算自動放棄?
這位主管官員回答,美國公民為其他國家政府任職,並不會導致他或她的美國國籍自動失效。
官員隨後並傳送相關法令條文給記者,這份文件是「美國移民與國籍法」第三四九條(a)(5),他表示,這條條文就是明確規範美國公民放棄美國國籍的法令。
這條條文內容指出,本條文主管之法定效力,為美國公民需在自願以及意圖明確的情況下放棄美國國籍。
官員強調,在上述前提下(自願且意圖明確),仍必須符合三項行為要件,包括:前往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在一位美國外交或領務官員面前、簽署一份放棄國籍的誓詞。
官員並引述這條條文說,如果沒有完成這三項要件,這位美國公民所作的「放棄美國國籍」聲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記者詢問,依據第三四九條,包括在美國出生或者歸化取得美國國籍的美國公民,在七項條件下喪失美國國籍,其中第四項已經規範,擔任其他國家政府的職務、且此職務或官職需要宣誓效忠的誓詞;因此在符合第四項的情況下,是否美國國籍就算自動失效?
官員說,即使符合第四項,也必須完成所有的法律手續程序。
官員解釋,移民與國籍法第三四九條的七項規範,有明確前提,就是放棄美國國籍必須在「自願以及意圖明確」狀況下,以避免美國公民被脅迫或非自願的情況下喪失公民資格,但這不是所謂的「主觀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