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于建利被非法羈押近三百天本週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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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9日訊】(民生觀察報導)今天,曾經被國內外媒體廣泛報導的山東省青島市錯埠嶺拆遷案有了新的消息,據在北京的維權律師李蘇濱給我們發來的消息說,錯埠嶺拆遷維權代表于建利被控”誹謗罪”案將於本週五開庭宣判。

于建利是2007年7月28日被青島市市北區公安分局以涉嫌誹謗罪刑拘關押,37天後被該市市北區檢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但卻不顧法律規定,遲遲不予宣判。

2008年3月31日,李蘇濱律師接到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的通知,于建利案已改由山東省膠南市人民法院審判,並終於於近日宣佈本週五將開庭審判。

至此,于建利已被非法羈押十個月近三百天,遠遠超過了中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附李蘇濱律師的相關文章:

李蘇濱:青島錯埠嶺拆遷真相(六)

青島市市北區錯埠嶺維權代表于建利是2007年7月28日被青島市市北區公安分局以涉嫌誹謗罪刑拘關押,37天後被該市市北區檢察院批准逮捕。至今于建利已被非法關押近300天。本案於2007年10月29日由市北區公安分局移送市北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於2007年11月2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同年12月23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08年1月13日公安機關補查重報。

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檢察院青北檢刑訴[2008]44號起訴書(檢察員:杜永鵑)稱:”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于建利因錯埠嶺村445號拆遷要求超過政策標準未得到滿足,而對青島市市北區政府以及黨政領導和負責拆遷的工作人員不滿。2007年7月期間,被告人于建利公然在互聯網或以其他方式捏造並散步言論,將政府正常的拆遷工作和人民警察維護正常上訪秩序的行為,惡意攻擊為官商勾結、侵佔村民財產和鎮壓,致使境內外網站上出現大量帖子,污蔑、誹謗青島市市北區政府和工作人員,攻擊2008年奧運。2007年7月5日,被告人于建利在無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捏造事實,以’yujl’的網名在新京報網論壇的新聞社區、新聞報料欄目發表青島市官商勾結、侵佔村民財產的主題貼,在該貼中發表:’貪官王鳳田、江世珠操縱政府侵佔村民財產,市北區賈福寧區長坐鎮霸佔村民財產’的內容,並附有王鳳田、江世珠、賈福寧照片,對三人進行誹謗。2007年7月15日,于建利以同樣手段在’關於青島市政府官員腐敗舉報’的主題貼下發貼:’舉報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政府賈福寧區長,他安排青島市市北區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王鳳田、江世珠、張高文、於建民、張健與開發商共同勾結,從拆遷居民的房源中貪污56套房屋等……。’市北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于建利的行為致使被誹謗人員在社會、家庭、工作中承受了巨大壓力,精神受到了極大損害,並破壞了拆遷動員工作,阻礙了市重點住房工程的順利進行,影響了社會穩定,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應當以誹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08年3月4日,市北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對於市北區公檢部門強加在于建利頭上的不實之詞,辯護人李蘇濱和滕彪律師作了針鋒相對的辯駁。李蘇濱認為:

一、檢察院指控于建利犯有誹謗罪是歪曲事實、顛倒是非、混淆黑白,不僅是對于建利人格的侮辱、侵害,同時也是對國家法律制度的極大褻瀆和公開挑戰。

二、于建利在互聯網批評、檢舉和向有關部門舉報市北區政府、區委個別人官商勾結、違法拆遷、破壞和諧社會,是在積極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監督權,是在以實際行動維護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三、于建利向有關部門和在國際互聯網批評、檢舉市北區政府個別人官商勾結、濫用職權、違法拆遷,有大量鐵的事實和證據,不存在”捏造”,不構成誹謗罪。其理由是:

1、青島市市北區錯埠嶺拆遷的確存在官商勾結虛增56套房屋騙取拆遷證的違法行為,錯埠嶺拆遷確實存在個別官商已完成虛增56套房屋即貪占數千萬甚至上億元財產第一步(即最關鍵的一步)的事實。這有拆遷證和市北區紀委和市北區拆遷辦的說明為證。眾所周知,虛增房屋,偽造被拆遷戶獲取私利,是近年來貪官污吏在拆遷工作中最常用斂財方式。我們在互聯網GOOGLE或百度敲出拆遷、虛構、官商勾結等字眼進行搜索,就會看到成百上千起有關案例。其中較具代表性的是這樣兩起報導,第一篇《一個拆遷辦八人同撈錢(廣東)東莞查處一起貪污窩案揭開拆遷管理漏洞》,該篇文章報導拆遷辦的一個主任僅把一套房屋由一層虛報為三層,就貪污人民幣112萬元;第二篇標題是《涉案金額1500萬烏魯木齊市拆遷處20餘人涉貪”落水”》該案虛增房屋共21套,涉案貪官貪污受賄金額高達1500萬。錯埠嶺拆遷,官商勾結虛增56套房屋,突破了互聯網報導腐敗的新記錄。

2、錯埠嶺拆遷確實存在個別官員嚴重違法並涉嫌打砸搶、故意毀壞財物、濫用職權等犯罪的事實。于建利檢舉的賈福寧等7名官員曾全部參與過嚴重違法或涉嫌犯罪活動。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該法第53條第6款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弄虛作假。違反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該法第17條規定: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違反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該法規第35條規定: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

10)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該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滕彪律師認為:

本案根本不應該適用刑法246條的但書條款,對于建利的公訴屬於濫用公權力。
……

(詳見滕彪辯護意見)

經過控辯雙方庭審舉證、質證、辯論多次交鋒,法庭未當庭作出判決。2008年3月31日,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向辯護人送達一份改變管轄通知書。全文刊錄如下:

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改變管轄通知書

(2008)北刑初字第105號

李蘇濱:

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檢察院2008年1月30日以青北檢刑訴[2008]44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于建利犯誹謗罪一案,根據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青刑一指字第1號關於《指定管轄決定書》的決定,現該案已改由山東省膠南市人民法院審判。

特此通知。

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

2008年3月31日

筆者認為,儘管市北區人民法院未能抓住時機,及時對于建利作出無罪判決,但考慮中國的國情和現狀,改變管轄,也算是給了市北區個別貪官污吏當頭一棒。

2008-5-19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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