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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企業來台上市法規 台證交所明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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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錢怡台北十五日電)台灣證券交易所表示,海外企業來台上市相關法規明天公告實施,主要內容明訂海外企業來台上市條件,包括申請主體、設立年限、公司規模、獲利能力等,暨審查海外企業來台上市程序。

證交所表示,有關目前海外企業赴台第一上市相關審查重點包括第一,書面審查即可,目前國內企業IPO仍需實地審查;第二,可直接赴台第一上市 (IPO),以前海外企業赴台掛牌,多採用發行台灣存託憑證(TDR),第二上市之方式,這次修訂法規後,將有效簡化外國企業赴台上市作業。

第三,營業主體有3年以上業務紀錄,例如馬來西亞A公司想赴台灣申請IPO,不一定要直接去申請,而可以在A公司架構上設一層控股公司B(設於Cayman等地),以B公司赴台申請上市,B公司沒有成立年限限制,但A公司須有3年以上營運紀錄。

第四,新增市值超過美金5000萬元規定,原規定為資本額新台幣6億元以上,新規定實施後,若申請公司規模較小,股本只有2000萬股,但承銷價達美金3元,市值就大於美金5000萬元,而符合上市規模資格條件。

第五,獲利條件方面,最近3年度稅後淨利大於或等於新台幣2.5億元 (約美金800萬元),且最近1年度稅後淨利大於或等於新台幣1.2億元 (約400萬美元)。

第六,關於財務報告編製及簽證方面,依中華民國財務會計準則、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台灣分類標準架構解析 (GAAP)、美國分類標準架構解析或國際會計準則編制,但未依中華民國財務台灣會計準則編制的,應揭露重大差異專案項目及影響金額,申請公司的財務報告均需經台灣會計師簽證,可與當地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合作。

證交所表示,未來海外企業及台商在第三地設立的公司,只要符合相關條件,皆可回台上市,第一上市公司得係控股公司、母子公司或集團企業,對促進海外台商企業與台灣市場緊密連結、滿足投資人多元化投資需求及提昇台灣資本市場國際化與競爭力等方面,均有重大助益。

證交所表示,為導引海外企業回台上市,擴大證券市場規模,並鼓勵企業在臺投資,行政院院會3月5日通過「海外企業來台掛牌一二三計畫」,開放海外企業得直接來台第一上市櫃掛牌交易。

證交所表示,在遵循一二三計畫及處理準則,將在借重會計師、律師及證券承銷商等專家職責、強化資訊揭露與公司治理、健全市場運作暨保護投資人等原則下,配合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營業細則」、「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年5月2日公告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配合一二三計畫增訂第一、二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名詞解釋、應檢具相關申報書件等,開放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得在台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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