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15日訊】在本週的報導中我將向大家介紹兩條與移民有關的短訊,供大家參考。第一條短訊為移民局最近公佈一項提議,延長NAFTA協議下加拿大和墨西哥國籍的專業人員在美國TN簽證的期限。第二條短訊為美國移民局發佈如何適用兒童地位保護法(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或CSPA)的最新規定,根據此規定,某些超過21歲的移民申請人仍可以以兒童身份申請移民。下面是這兩條消息的具體介紹。
移民局在2008年5月5日發佈消息,提議延長NAFTA協議下加拿大和墨西哥國籍的專業人員(會計、工程師、律師、藥劑師、科學家、教師等)在美國TN簽證的期限並於五月7日公佈了提議修改規定的樣本供大家提出意見。
TN簽證是根據NAFTA協議美國頒發給在美國臨時工作的加拿大和墨西哥公民的臨時工作簽證,目前TN簽證只有一年的初次申請或延期的期限。根據此提議,加拿大和墨西哥專業人員在美國工作的TN簽證的期限將從目前的一年期限增加至三年。此提議同時允許在美國持TN簽證的加拿大和墨西哥專業人員可以一次延期三年,而不是以往一年一年地延期。與H-1B簽證最長六年期限不同,TN簽證可以無限延期,只要TN簽證的工作仍在繼續並且TN申請人符合條件。此修改也同樣使用TN簽證持有者的配偶和子女。此修改一旦生效將緩解移民局的工作負擔並方便美國僱主。
另外,美國移民局於2008年5月6日發佈消息,宣佈如何適用兒童地位保護法(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或CSPA)的最新規定。兒童地位保護法對移民法(Immigration Nationality Act)中「兒童」的定義進行了修改並允許某些超過21歲的移民申請人仍然以「兒童」的身份進行移民申請。
從2002年8月6日兒童地位保護法頒布以來,移民局幾次發佈關於如何根據兒童地位保護法審理有關移民申請的備忘錄,移民局此次又對兒童地位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並提供了有關問答。根據此規定,如果美國公民為其21歲以下的子女申請移民,在移民申請獲得批准時該子女未滿21歲,並且在2002年8月6日之前移民局未對該子女的永久居留申請做出最終決定,那麼該子女仍將能夠以近親親屬(immediate relative)的身份獲得永久居留。
如果綠卡持有者為其21歲以下的子女申請移民,在移民申請獲得批准時該子女未滿21歲,移民排期到達時該子女未滿21歲,並且在2002年8月6日之前移民局未對該子女的移民申請做出最終決定,那麼該子女的年齡將鎖定在21歲以下。但鎖定的時間只有一年,即該子女必須在移民排期到達的一年內申請永久居留並享受兒童地位保護法的保護。
此次最新規定允許那些在2002年8月6日兒童地位保護法頒布前就獲得移民申請的批准但在兒童地位保護法頒布時還未申請永久居留(無論是I-485身份轉換或移民簽證申請),此前這類申請人不受兒童地位保護法的保護。
此次新規定還適用於那些2002年8月6日兒童地位保護法頒布後從未申請永久居留或那些申請了永久居留但是申請由於申請人超齡的原意而被拒絕。如果符合下列條件,那些由於申請人超齡的原意而被拒絕的永久居留申請人可以向移民局提出重新審理的申請:移民申請在2002年8月6日前獲准並且永久居留申請在2002年8月6日後遞交,申請人在兒童保護法下屬於兒童,申請人在移民名額排期到期一年內提出永久居留申請,並且永久居留申請被拒的唯一理由是申請人超齡。
能否受兒童地位保護法保護還取決於下列其他因素。如果申請人在2002年8月6日兒童地位保護法頒布前就已獲得拒絕申請人作為兒童進行的永久居留申請的最後決定。如果申請人在兒童地位保護法頒布後遞交永久居留申請並且該申請被移民局拒絕,那末只有證明移民局陳述的唯一拒絕理由是由於申請人超齡而不受兒童地位保護法的保護申請人才可能享受兒童地位保護法的保護。
另外,如果申請人有2002年8月6日兒童地位保護法頒布前批准的移民申請但在兒童地位保護法頒布後沒有提出永久居留申請,申請人仍有可能在下列情況下受兒童地位保護法的保護:如果申請人遞交的是近親親屬的申請,或申請人的名額排期在2001年8月7日已經到達並且申請人在移民名額排期到達的一年時間內沒有提出永久居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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