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給陸委會核准慈善機構震災款項 可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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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四日電)四川發生強震,目前各界湧入捐贈款項,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個人如果捐贈給四川震災,需要透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核准的慈善機構震災專戶捐款,明年申報所得稅時都可以抵稅。個人捐贈列舉扣除為不超過所得總額的2成。

四川日前發生大地震,災情慘重,台灣企業也陸續捐款賑災,包括台塑企業捐款人民幣1億元等。

企業捐贈四川震災,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對大陸地區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的機關或團體為之,且應取得該等機關團體開立收據;其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企業捐贈扣抵的上限為不超過營利所得的1成。

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或企業不管是對大陸雪災或震災的捐贈,需符合兩點才可列舉扣除。第一、須經陸委會許可。第二、應透過經向中華民國政府合法立案或登記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等),並取得其開立收據,作為營利事業記帳憑證或個人申報列舉扣除額依據。

國稅局提醒,如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將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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