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鄭庸編譯報道)澳洲紐省政府的「法律與公正常務委員會」否決了對未成年罪犯的姓名「公佈之、羞辱之」的要求,維持現行的媒體不得洩露未成年罪犯身份的法律規定,並且建議擴大此規定的適用範圍。
據澳新社消息,「法律與公正常務委員會」重新審查了關於禁止公佈18歲以下被起訴者身份的立法,並於28日公佈了審查結果。委員會女主席羅伯森(Christine Robertson)說,未成年犯罪者應該繼續得到保護,不要把他們弄得惡名昭著從而妨礙他們重新作人。她說,「委員會收到的證據清楚地表明,公佈未成年罪犯的姓名,更可能增加而不是減少他們重犯。」
羅伯森說,要求公佈犯罪者姓名的呼聲往往是針對諸如用刀或棒球棒襲人的惡性案件的行惡者。她說,「有些情況下,公佈罪犯的姓名讓受害者及其家人有一絲出了口氣的感覺。」 但她同時表示,有證據表明,保密所有未成年涉案者身份的做法,可以使受害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並且對司法的結果更為滿意。
委員會說,現行的對媒體的禁令規定在「1987年兒童(刑事訴訟)法」第11條部分中。此禁令不准洩露18歲以下涉案人–不論是犯罪者、受害者,還是目擊者–的姓名、照片、或身份詳情。禁令並沒有禁止媒體報道案件的審理進展和對法律程序進行監督。
委員會同時建議此禁令的適用範圍擴大到起訴前,即任何有相當可能被起訴的案件,在正式起訴前,媒體都不得洩漏涉案的未成年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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