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5日訊】藝人梁洛施被英皇娛樂入稟控告違約,梁洛施則作出反擊,在答辯之前先自行入稟控告英皇,指合約不合理,要求法庭宣稱其無效。這一場司法戰爭,自然引人矚目,未知有留意本欄近一年的讀者,能否於眾多的商業合約實例之中認識到相關的法律原則,從而能自行作出判斷?
法律若是簡單,雙方就不需出動頂級大狀了。合約的內容已經公開,也許是一份典型的娛樂圈藝人合約,其他藝人難免拿自己“賣身契”加以對照,紛紛發表意見,說是合理或是不合理。筆者這裡要提醒,直接談論案情,若有影響了法庭的副作用,可以構成蔑視法庭的,不可不知!
合理與否,可以是十分常識的事情,也可以是專業的判斷,特別是若有先例可參考之時,就不一定以常人的理解為依歸,無論如何,何為之不公正或沒良心(unconscionable)的合約條款,特別是演藝者的合約,這件案可以作為指導性的例子,相信廣受注目。
但也不必有太高期望,民事官司,百分之九十五是會和解收場,這件案件也不例外,正是因為大家都背景雄厚,大家都可以燃燒金錢玩司法遊戲,案件反而沒有打下去的必要.多半是梁洛施給予英皇一筆補償,大家終止合約了事,雙方律師的作用,往往是好像媒人一樣將補償的金額議訂下來。
事件涉及很多基本的法律常識,不妨借機會作介紹.筆者看案情的第一反應,是梁洛施在十二歲之時簽訂,在法律上這是未成年合約(Minor Contract),原則上是無效的。
未成年,指在十八歲以下的人,假設心智未成熟,情況與有精神病者,或醉酒者,或病重者類似,並無所謂訂定合約的能力(capacity)。未成年的合約,到簽約者成年之時,其實可以選擇取消合約,或重新肯定(affirm)合約。由於已到成年,合約變成有效。大家留意到梁洛施最後一份合約,正是訂定於她十八歲之年,可見英皇的律師,早就留意到有關情況,事實上娛樂圈內童星普遍,應早有預備。
但普通法也不是說所有未成年合約都無效,最普通的例外情況,自然是所謂學徒的合約。但學徒合約被承認的原則與前提,是合約是有利於學徒的。這是說,如果法庭認為有關合約的安排,是對學徒的前途有益處,則學徒就算不喜歡,亦不能違約,否則要負責賠償,因為有關的合約,是有效及被法律所承認的。
童星的合約,正是類似學徒的合約,所以合約是否有效,視乎合約的內容,是否對童星的前途有益處,這是一個客觀上的常識問題,大家開心,是沒有問題的,童星未紅之時,可能沒有甚麼不滿,據知未紅的明星合約一般也是刻薄的,紅了之後,問題自然來了。
黃覺岸,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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