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廟法 :一份中共在文革鎮壓人民的死刑判決書

單廟法

人氣 15
標籤:

【大紀元4月23日訊】這是一份中共政權在文革運動初期殘酷鎮壓人民的死刑判決書,被害者系我的父親。生前住上海市虹口區東余杭路867弄31號,上海市第一製藥廠工人。

1967年3月10日,我父親單松林被中共以「反革命」罪逮捕,關押於上海市第一看守所。我父親一直到被害處死沒有和我們家屬有過任何接觸,一切處於封鎖、隔絕狀態,我們家屬也不知他在獄中的情況。

1967年8月28日下午1時左右, 中共政權在陝西南路文化廣場召開全市萬人公審大會,公審大會上我父親單松林遭到了非人的殘酷虐待,將被害者五花大綁、頭頸上掛著寫有「堅決鎮壓反革命分子單松林字樣的標牌,在炎熱的高溫下,對被害者施以殘酷的噴氣式彎腰批鬥達數小時之久。隨後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的罪名,判處單松林死刑並立即執行、剝奪一切政治權利。宣判後,接著中共政權在全市製造恐怖氣氛,將被害者五花大綁、頭掛「堅決鎮壓反革命分子單松林 字樣的標牌,在全市主要街道遊街示眾, 再次對被害者施行人格羞辱、肉體摧殘,以達到殺雞儆猴之目的.其手段恐怖至極。我父親死時年僅38歲。

當天晚上中共公安人員前來我家告知我們家屬:「反革命分子單松林已被我人民政府處決,你們必須和他劃清界限」隨後竟將死刑佈告書貼在我家門口的牆上,甚至在全市主要街道上予以公示張貼。在那癲狂的年代,一些癲狂無知的人們在這一天晚上對我們做出的瘋狂舉動,簡直視我們為另類、視我們為豺狼虎豹。無知的人們振臂高呼:打到反革命分子單松林、槍斃反革命分子單松林、打到反革命家屬馬鳳英、打到反革命分子單松林狗崽子等等。我家的窗玻璃全給敲碎。想起當年這些血腥暴行至今都膽顫心驚。

父親死後留下我母親馬鳳英37歲及4個未成年的孩子。4兄弟中最大的18歲最小的才5歲,當年我才11歲。因為父親的緣故,我們的家庭遭到了非人的連帶,受到了中共政權無數的迫害,自那以後我母親及4個未成年子女便成了所謂的反革命家屬, 備受人們的歧視和欺凌。我母親被人們稱為反革命臭婆娘,我們被稱為反革命兒子或槍斃鬼的兒子。我們原來的住房就不寬敞, 中共政權將我們的二間住房予以全部沒收掃地出門。我們一家只得住到奶奶家。

不知哪來的紅衛兵一次次對我們進行抄家折騰,讓我母親跪在毛澤東的像前替我父親謝罪還債,甚至連我父親生前的照片及我們的全家照片都給抄去銷毀,徹底抹去我們對父親的思念之情。有一次紅衛兵來我家看見我母親在流淚,頓遭紅衛兵的怒罵與耳光,在那時,我母親在人前是不能為父親流淚的,我們經常在半夜裡被母親的偷哭聲而哭醒。我母親幾次想尋短見,都被我們跪著哭喊著給軟下心腸而放棄輕生念頭。

我和我母親前往龍華殯儀館去收屍時,我們根本見不到死者的屍體,我母親當時要求見屍時,被龍華殯儀館的人怒斥為同情反革命分子,我父親的遺體當年中共究竟如何處理至今還是個迷。

我母親在單位裡幹的是別人不願幹的重活拉人力車,一次次的遭批鬥,每天要向單位匯報思想,要和反革命劃清界限。我母親每月靠25元一直堅持著把我們4個未成年孩子撫養長大,終身未嫁人直至1999年7月22日在上海市胸科醫院含淚痛苦地離開了這個黑暗的世界。

1979年至1986年我母親在世時,曾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書面無數次提出申訴均被駁回、維持原判。「本院一九六七年八月駁回上訴,一九七九年、一九八0年兩次駁回申訴也是正確的,均應予以維持。但本院一九六七年度滬高刑(一)上字第61號判決及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以一九六七年度滬中刑(一)字第14號判決中有關「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提法是錯誤的,應予刪除」。這是什麼法律?判決是正確的、提法是錯誤的。

中共政權至今未對文革這一反人類的殘暴性作出深刻地反省,做出平反昭雪的只是那些獨裁同黨。值此北京即將舉辦奧運之際,作為受害者家屬必須向國際社會、正義賢達人士,揭露公佈中共政權當年滅絕人性的殘暴和今日的虛偽本質。本人含淚懇求希望能得到國際社會、民主國家有正義良知的記者們的採訪。

聯繫方法:中國上海市虹口區吳淞路143弄59號
電話: 86-021-63646346
手機:15900822042
本人願自理一切採訪費用。期待您們的到來,含淚懇求您們的到來。本人已做好再受迫害的思想準備。
寫信人:單廟法

以下是判決書全文

最高指示

敵人是不會自行消滅的。無論是中國的反動派,或是美國帝國主義在
中國的侵略勢力都不會自行退出歷史舞台。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一九六七年度滬中刑(一)字第1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反革命犯:單松林,男,三十九歲,江蘇省淮安縣人。逮捕前在國營上海第一製藥廠做工,住本市東餘杭路八六七弄三十一號。現在押。

案由:反革命

反革命犯單松林思想極端反動,一貫仇視社會主義制度。一九六五年因進行盜竊犯罪活動受到處分後,非但不思悔改,反而對我無產階級專政更加仇恨,蓄謀進行反革命破壞活動。單犯自一九六五年一月起,就先後刻制了各種反革命口號的印章,並印製和編寫了大量的反革命標語、傳單,採取各種狡猾隱蔽的手段,張貼和散發在本市虹口、楊浦、黃浦等九個區的街道、裡弄、商店、機關及居民家裡。與此同時,還投寄大量反革命匿名信件,猖狂地進行反革命活動。這些反革命傳單、標語和匿名信件,惡毒地攻擊、污蔑我偉大領袖毛主席、社會主義制度和無產階級專政。更為嚴重地是,當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運動開展後,單犯竟明目張膽地把反革命印章蓋到張貼在街道上的中共中央有關文化大革命通告、通令和我們偉大領袖毛主席的畫像上,並且還散發攻擊、污蔑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副主席的反革命標語、傳單,瘋狂地破壞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犯下了滔天大罪。一九六七年三月十日單犯在進行反革命活動時,被革命群眾當場扭獲。

以上罪行,有廣大革命群眾的檢舉揭發材料和查獲的反革命傳單、標語、信件、印章、刻刀等四百九十餘件罪證所證實單犯;亦完全供認不諱。

本院確認:反革命犯單松林,一貫仇視社會主義制度和無產階級專政,長期來採取各種手段,大量張貼、散發、投寄反革命標語、傳單、匿名信件,惡毒地攻擊、污蔑我們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副主席,破壞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是一個罪大惡極的現行反革命分子,必須堅決鎮壓。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判處反革命犯單松林死刑立即執行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查獲的犯罪工具應予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一式二份上訴於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原審被告人:單松林,男,一九二九年生,江蘇省淮安縣人,原繫上海第一製藥廠工人,住本市東餘杭路八六七弄三十一號。

單松林因反革命罪,由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以一九六七年度滬中刑(一)字第14號,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查獲的犯罪工具應予沒收。上訴後,本院於同年八月五日以一九六七年度滬高刑(一)上字第61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單妻馬鳳英不服判決,曾於一九七九年二月提出申訴,本院於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以(79)滬高刑復字第1177號通知書駁回申訴,並於一九八0年五月十四日再次口頭駁回申訴。現馬鳳英仍不服,繼續提出申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重新進行審理查明:單松林自一九六五年一月起,先後刻制了各種反革命口號的印章,印製和編寫了大量的反革命標語、傳單和匿名信件,大肆進行張貼、散發和投寄,猖狂地進行反革命活動,罪行嚴重,應予嚴懲。原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判處單松林死刑並無不當。本院一九六七年八月駁回上訴,一九七九年、一九八0年兩次駁回申訴也是正確的,均應予以維持。但本院一九六七年度滬高刑(一)上字第61號判決及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以一九六七年度滬中刑(一)字第14號判決中有關「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提法是錯誤的,應予刪除。

特此裁定如上。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審判長:周秀萍
審判員:俞志毅
代理審判員:馮偉強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黎潔

──轉自《右派網》
(//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相關新聞
雅科夫:南街村,一個神話的倒掉
劉水:以共產革命名義實施集體殺戮
專訪章詒和:由京劇樣板戲入課堂說開去
陳維健:西藏一個民族的生存與死亡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