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富士康員工保密協定 限制嚴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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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9日報導】(中央社台北十九日電)在經歷長達兩年控告比亞迪盜竊商業機密案後,據報導,台商富士康要求員工簽訂知識產權保密協定書,規定違反相關條款者必須先行向公司支付人民幣六十萬元違約金。

廣東「南方都市報」報導,富士康深圳富泰宏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員工透露,三月中旬公司發下一份「知識產權暨保密協定書」,要求一定等級以上員工簽訂。

報導說,這份保密協定書中關於員工辭職後找工作的嚴格限制引起不少爭議,其中規定員工自離職日起兩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在富士康所在國家及地區從事任何與公司方業務或其業務有關事務的相競爭行為。

一名富士康員工說,「限制範圍太廣泛了」,主動權完全掌握在公司的手裡。還有一些員工認為協定中違約金太高。

協定自三月中旬下發以來,仍有部分員工沒有簽。一名員工說,四月初,公司的部門主管開始找沒簽保密協定的員工,說要是不簽將會導致個人獎金大打折扣,同時影響一年一次的加薪等。但這種說法被富士康方面否認。

報導說,富士康在採訪答覆函中說,保密協定條款內容符合有關法律,協定制定過程符合相關規定。富士康表示,協定廣泛聽取了全國總工會、全國人大法工委等相關部門意見,並徵集了勞動法專家的意見,在富士康內部召集員工代表多次協商,歷時三個月才定稿。

富士康指出,該協定只針對集團重要幹部,如當事人不願意簽不會與加薪獎金掛鉤,更不因此辭退員工,但基於集團某些工作的保密要求,會考慮調整不願意簽訂員工的崗位。

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建認為,保密協定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如果員工不簽就調離崗位的作法涉嫌違法。

富士康控告比亞迪侵害商業秘密案被稱為「中國高科技知識產權第一案」。二零零六年六月,富士康在深圳對比亞迪提起訴訟,控告其盜取商業機密,並索賠五百萬元。去年六月和十月,富士康又在香港把比亞迪告上法庭。

此案是因為富士康全資附屬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的兩位前員工柳相軍、司少青離職後跳槽到比亞迪工作,帶出富士康的公司文件。

相關部門介入調查後,柳與司被檢方分別控以侵犯富士康商業秘密罪。今年三月三十一日,柳相軍被寶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司少青被龍崗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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