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方曉採訪報導) 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明威鄉農民李思聰在當地市場賣鮮豬肉為生,因拒絕交納翠屏區安阜工商所的違法收費,收費人員當場將其從事鮮肉經營的木板、鐵夾、撩鉤和待售鮮肉予以查扣,造成他無法繼續經營,損失嚴重。他將對方告上法院,近日下達的判決結果說李思聰涉嫌無照經營而敗訴,他不服,正尋求上訴,並表示與濫用職權、胡作非為、對小商販違法收費的被告打官司到底。
收費無文件 扣押貨物無票據
李思聰對記者介紹,他是四川宜賓市翠屏區明威鄉農民,從事賣鮮肉生意6年多,每日早4點起床進貨,生意平平時到晚上7、8才收攤,掙取生活費很辛苦,每月按規定交納市場長租衛生管理費150元等。去年12月19日,他的攤位來了7、8穿制服及不穿制服和社會閒雜人員,他們聲稱來自翠屏區安阜工商所,要求他繳納150元的市場管理費。
李思聰說,他所在的生產隊已經收過他當月的市場長租衛生管理費150元,來的收費人員有的不穿制服的,還有當地的社會混混。要求他們出示物價局的文件表明其收費合法,但對方不提供。而且他們對不同的商販收費沒有統一的標準,從30元、50元、100元、130元到150元不等。所以他認為收費是不合法的,因此拒交。
「他們把我賣肉用的木板、鐵夾、撩鉤和待售的300多斤鮮肉查扣,全部裝進一個三輪車準備運回工商所。我跟他們講理,他們推搡我,把我推出市場。他們查扣時沒有當面過秤鮮肉、給我開票據。後來瞭解到他們用執法車將肉運往宜賓市沁禾肉製品有限公司冷凍庫。那些社會閒雜人員還威脅要整死我。」
起訴工商所 被指無照經營敗訴
李思聰的經營用具被扣押,無法繼續做買賣,所以事情發生後他不得不向當地法院起訴安阜工商局。
李思聰說,丟了買賣就等於失去生活來源,他一家5口人生活陷入困境,老父親還有病,兩個孩子尚年幼。他又為打官司四處奔波,所以損失嚴重。
2008年3月4日,案件開庭審理,李思聰申訴了自己的冤情,指出對方收費無法律依據。他說,法官迴避他的指問就宣佈休庭。前兩天——4月14日,下達行政判決結果,其中說,「本院認為,……在被告進行檢查時,原告李思聰不能出示工商營業執照,涉嫌無照從事鮮肉經營,被告擬對原告的待售鮮肉和工具予以扣押於法有據。」
判決當然是輸了李思聰輸了官司。他說,自己當然不服,他打官司的目的是企圖通過法律程序制止違法收費,而且他的營業損失和精神損失都很大,心理忐忑不安,作為弱勢群體生存非常艱難,共產黨政府無視老百姓疾苦,官員濫用職權、胡作非為、老百姓有冤無處申,法院不為民做主,老百姓叫苦連天。他表示,一定要上訴到中級法院,得不到公平的話,就再告到四川省高級法院,直到北京最高法院。
記者近日聯繫翠屏區安阜工商所,接電話者表示,對李思聰的收費是按國家稅務局的規定,已經對商家收了20年了,並表示沒有義務回答海外媒體的具體問題。記者致電翠屏區法院則無人接聽電話。
李思聰上訴 法律代理駁斥法院判決
李思聰對記者表示,近期正忙於向宜賓市中級法院上訴,但幾次找到中院,都被告知立案庭庭長不在。
為李思聰提供法律幫助的當地維權人士胡代國先生在擬定的上訴書中首先提出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宜賓市翠屏區法院對李的行政判決;判令被上訴人(被告:宜賓市翠屏區安阜工商局)查扣上訴人豬肉不開票據、不當面過秤的行政行為程序違法;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告在查扣原告豬肉前,沒有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五十條的規定辦案;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沒有當時當場當著當事人或證人依法稱豬肉的重量,更沒有依法給當事人開據查扣清單,」填寫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工商執法人員隨意將自己不知重量的豬肉查扣、裝車、運走,甚至連白條也沒寫一張。其執法程序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違反了《無照經營取締辦法》第十條;違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純屬濫用職權,野蠻執法,嚴重違反執法程序。」
胡代國指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認定自相矛盾,適用法律不當。
「既然被告無異議、法院採信原告的證據1.原告已於2007年10月15日向工商申辦了《營業執照》,並繳納了開業登記費和副本工本費,那麼,為什麼又認定原告無照經營呢?明明是上訴人申辦了執照並如數繳納了費用;明明是被告違反《行政許可法》第32條、第38條、第42條、第44條的規定,未能依法如期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營業執照。」
「明明是被上訴人違規未發營業執照還反而倒打一耙,明明李思聰依法從事豬肉經營多年且每年更新執照,法院卻採信被上訴人所謂的上訴人涉嫌無照經營,請問:這是什麼邏輯?這是一審法院的第一個錯誤,也是最基本的錯誤,顛倒事實真相。」
胡代國還明示法院犯的第二個錯誤是支持被上訴人轉移目標,顛倒黑白。而且一審被告的答辯書中,被上訴人(被告)已經承認,在查扣豬肉的過程中,執法人員對李思聰用於從事鮮肉經營的木板、鐵夾、撩鉤和待售鮮肉予以查扣,隨後把上述物品全部裝進一個三輪車準備運回工商所。
「法院在判決書中,把工商自己在法庭上已招供把豬肉、賣肉工具全部裝進一個三輪車準備運回工商所的事實,改寫成為:執法人員將原告尚未出售的數百斤鮮肉裝上三輪車,拖至該市場內的「放心肉」處進行過稱。這是法院在為工商辯護——又一錯誤。」
胡代國表示,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若干條款、《無照經營取締辦法》第十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裡的若干條,及他們所掌握的證據足以證明翠屏區安阜工商所純屬濫用職權,野蠻執法,嚴重違反執法程序。
李思聰和胡代國皆對記者表示,希望媒體為受冤者呼籲,並打算將官司打到最後。(//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