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壽龍:自由高於一切:自由至上論述評(二)

毛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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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6日訊】二、有限政府

進步自由主義者相信政府是中立的,相信政府能夠公正地促進公共利益,並保證每一個人的自由和福利。但自由至上論者懷疑集強制權力和統一的政治權威於一身的政府,認為大政府是壞政府,像蘇聯那樣強制實施中央經濟計劃的政府是最壞的政府。那麼如果是民主的政府,是否就是好政府了呢?自由至上論者認為,如果以干預市場為己任,民主的政府同樣是壞政府。而且從發展的趨向來看,民主的政府往往趨向於擴張自己,強制性地干預市場,侵害個人的自由權利。

如哈耶克在《經濟自由》(U91)一書中認為,現代民主政治中的立法機構獲得了太多的權力。立法機構中的多數擁有無限的權力,這一不受制約的權力是「現代民主制度中……罪惡的根源」。立法機構的權力不受制約,政黨就會為了贏得選票而討好利益集團,結果政府就會成為利益集團的幫兇,幫助利益集團以犧牲他人為代價牟取自己的利益,而政府的權力則會更加沒有限制,更加擴張。而且,為了贏得選票,民主的政府還會傾向於許諾社會正義,並以社會正義為名,強制性地干預市場,減少個人自由。哈耶克分析美國政治時說:「當自由的敵人把自己描述為自由主義者時人們很難知道該做些什麼,就如當今美國的實踐所表明的。」他認為信奉政府干預市場哲學的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和林登-約翰遜都是自由的敵人。

弗裡德曼也持同樣的觀點,他認為激勵充分、組織良好的小集團可以從政府那裡獲得巨大的受益,而與此相關的代價卻由其他人來付。小集團有極高的積極性追逐利益,而為此付出代價的數量眾多的人從個體角度來看由於其分擔的成本不大而沒有足夠的積極性奮起反抗,採取抵制的行動。弗裡德曼提出了一個鐵三角的概念,三個角分別代表三種勢力,第一隻角代表政府項目的直接受益者,第二隻角代表以政府項目為生的官僚,第三隻角代表選任的官員。第一、二隻角對第三隻角構成了壓力,而眾多的納稅人由於稅負分散而沒有對第三隻角構成相應的壓力來對抗第一、二隻角。因此,有效的權力實際上掌握在少數受益者手裡,而且這些小小的利益集團取得的收益越多,政府就會越大,稅收也會越高。由於同樣的原因,小小的利益集團也能夠保住自己的受益。大政府越發展,自由就越少,政府職能也就越難精簡。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受益者也包括它所僱傭的官僚。他們與其他受益者一起盡力避免削弱政府作用的發展。負責福利項目的官僚並不真正要消除貧困,而是要維持貧困。此外,國家的出版物也鼓吹大政府,更大的政府。「就如政府的根本動機總是去擴張權力、公債,以及僱傭更多的人員,也就是擴張其自身,擴張其領地,同時也擴充監督者,媒體很快發現政府越大、越有權勢,媒體也會越大、越有權勢。」

因此,大政府是一批人合謀的產物。要限制大政府,推行小政府,就必須揭露這種合謀,制止這種合謀。

在反對大政府方面,自由至上論者的意見是統一的,但在如何限制政府方面,他們卻各有各的見解,有的要求有限政府,有的要求最低限度的政府,有的甚至要求徹底廢除政府。哈耶克、弗裡德曼夫婦、米塞斯、愛因-蘭德等是尋求有限政府的自由至上論者,諾齊克主張最低限度的政府,而羅斯巴特則主張取消政府。正是在這一意義上,諾曼-巴利才在《論古典自由主義和自由至上論》一書中主張區分廣義的自由至上論和狹義的自由至上論,後者僅包括像羅斯巴特那樣的「無政府資本主義」(anar—cho—capitalism)思想。

哈耶克認為,國家必須擁有強制權力以防止個人實施強制,即便僅僅是為了防止更為嚴酷的強制,也要求一個強制機構永遠存在下去。政府對於創造「一個競爭性市場正常運轉所需要恰當的框架和公司的法律」是必要的。它對於頒布徵稅的原則以及安全和健康的條例是必要的,因為這有利於共同的利益。政府能夠促進經濟穩定和防止大的衰退。

哈耶克反對政府運用累進所得稅制來強行再分配收入。他認為,政府不應該介入收入或者財富的再分配。他主張稅收應該與收入成比例,不應該是累進的。如果所得稅是累進的,也只能以平衡其他稅收的累退性為目的。在這一問題上,另一位自由至上論者羅傑-皮隆(Roger Pilon)的觀點更加直率:「再分配財產的多數決定……絕對是不合理的,不管支持這一決定的多數比例有多大。……它們在道德上是不合理的,因為它們不符合更高級的法律……自然法理論。」1984年美國自由至上黨的總統候選人戴維-伯格蘭(DavidBergland)的觀點更為極端,他把徵稅視同偷盜:「徵稅就是某些人運用強力根據自己的意願偷盜他人的利潤或財產。」

弗裡德曼夫婦認為政府是必要的,因為政府可以為一個自由的經濟提供一個穩定的貨幣框架,以及穩定的法律框架,為自由經濟提供法律和秩序。他們也像哈耶克那樣,強調限制政府的作用,因為政府的許多行為是強制性的,與自由是不相容的。在分析了J。F.肯尼迪的名言「不要問你的國家能夠為你做什麼--而要問你能夠為你的國家能夠做什麼」之後,弗裡德曼認為,自由社會中的自由人不應該這樣思考問題,而應該問「什麼通過政府來做,什麼不用政府去做,如何防止政府侵害我們建立它去保護的自由」,因為理論和歷史都表明,自由的最大威脅來自權力的集中。他們反對政府管制私營企業,認為「為了經濟穩定和增長,我們所迫切需要的是減少而不是增加政府干預」。要減少政府干預,最迫切的是減稅,包括廢除累進所得稅,建立新的稅制,只要收入到了一定水平,其所得稅率就應該是一樣的。

哈耶克的老師米塞斯認為:「國家機器的任務只有一個,這就是保護人身安全和健康;保護人身自由和私有財產;抵禦任何暴力侵5巳和侵略。一切超出這一職能範圍的政府行為都是罪惡。一個不履行自己的職責,而去侵犯生命、健康,侵犯自由和私有財產的政府,必然是一個很壞的政府。」這種政府的權力即使為品德高尚的人掌握,也會使世界變成一個鬼神的墓地。而如此之大的權力一旦被居心不良的當權者濫用,就會導致非常惡劣的後果。米塞斯認為:「人類的進步大都是通過以下方式實現的:即從一小部分人偏離大多數人的思想和生活習慣開始,直到他們的行為最終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同和接受,從而形成了人的觀念和生活方式的更新。如果將權力賦予多數人,讓他們規定少數人可以想什麼,可以談什麼,可以做什麼,那麼人類的一切進步就會就此中止。」

愛因-蘭德在《政府的性質>一文中認為,人的自由並不意味著人們需要孤獨地生活,也不是指孤島是適合其生存的最好環境。人們與他人交往,可以獲得無數的好處。但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成為可能,並非是無條件的。政府的目的就是通過保護人們的利益以及反對一個人對另一個人傷害所引起的惡,從而使人們的社會存在變為可能。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政府的適合功能有三大類:「警察,保護人們免受3巳罪分子侵害;武裝力量,保護人們免受外族人入侵;法庭,根據客觀的法律解決人們之間的爭端。」政府的所有職能都是為了保護人們在社會中的權利。

自由至上論者反對政府以促進機會不平等、消除各種歧視為由干預市場,認為政府本身就是不平等、歧視問題的根源,而市場則是促進平等、消滅歧視的法寶。如理查德-愛潑斯坦(Richard A.Epstein)在《禁地:反對就業歧視法律的理由》(1992)一書中譴責政府以平等就業機會為由來干預市場,要求保護產權、結社自由和契約自由。所有人都可以自由地跟任何他們所看中的人做生意。愛潑斯坦認為,自由市場中的競爭是反對歧視的最好辦法。因為競爭者的目的是效率,如果他們考慮與效率無關的因素,那麼他們就會在競爭中招致失敗。如果要在競爭中取勝,僱主就要根據業績來考慮錄用和提拔,而不會考慮種族或性別的因素,這樣他們就能夠得到報償,否則他們就會遭到懲罰。這樣做雖然不會徹底解決歧視問題,但卻是減輕歧視的好辦法。也許某些企業考慮了種族和性別因素之後反而能夠提高企業的效率。但是自由競爭的確能夠大幅度地減少歧視,而且不必運用任何強制的辦法。

在愛潑斯坦看來,利用大政府來促進所謂的機會平等,消除種族、性別歧視,是想入非非的辦法。實際上,大政府並不促進機會平等,並不是歧視的敵人,它本身就是不平等的根源,是各種歧視的製造者和維持者。因為大政府是民主運作的結果,與「有限政府原則的放棄」有關,民主讓種族主義者和固執己見者(bigots)把較為溫和的人選下台,種族主義者和固執己見者通過立法來要求歧視。而不受政府制約的市場並不允許這樣的結果,因為它並不依多數統治的原則運作。

弗裡德曼也指出,現在的人們似乎已經忘記了在過去政府本身就否定公平對待,而且現在的政府依然在否定公平對待。他支持「契約自由」,認為僱主可以自由解雇任何人,而不用顧及性別、膚色,只要這樣做可以增加他們的利潤。這樣做表面上雖然有歧視的味道,實際上恰恰能夠促進更進一步的平等。而政府用法律禁止僱主自由選擇勞動力的權利,表面上增加了平等,實際上在勞動者中製造了更大的不平等,因為這種保障只保護在業者,而以犧牲失業者的就業機會為代價,失業者成了永遠的犧牲品。

進步自由主義者主張福利國家,主張利用國家去制止經濟衰退,利用國家的力量去消滅貧困。他們認為,每一個處於悲慘境地的人都像其他人那樣有幸福生活的權利,有擁有各種自由的權利。政府應該保障他們有能力去享用基本的自由和權利。但自由至上論者如哈耶克認為,人們應該自食其力,自謀生路,自己去創造美好的生活。政府沒有理由不去幫助無力養活自己的人,使他們能夠過上起碼的人的生活,但不能以社會正義的名義,並且養活這些人必須在「市場之外」進行。

弗裡德曼夫婦也用同樣思路分析這一問題。他們認為:「目前大多數福利項目都不應該制定出來。」米爾頓-弗裡德曼解釋說:「福利國家的根本謬誤之處……是試圖犧牲他人來行善……沒有人在花他人的錢時比花自己的錢更加費心。」而且政府為了福利支出而徵稅,也減少了納稅人的自由。

羅伯持-諾齊克主張最弱意義的國家,他在1974年出版的《無政府、國家和烏托邦》一書中指出:「可以得到證明的是一種最弱意義上的國家,即一種僅限於防止暴力、偷竊、欺騙和強制履行契約等較有限功能的國家;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國家,都將因其侵犯到個人不能被強制做某些事的權利而得不到證明;最弱意義上的國家是正確的,同樣也是有吸引力和鼓舞人心的。……國家不可用它的強制手段來迫使一些公民幫助另一些公民;也不能用強制手段來禁止人們從事推進他們自己利益或自我保護的活動。」在諾齊克看來,世界上任何國家,包括他自己所生活的美國在內,都不是最弱意義的國家,因此都是沒有道理的。自然,福利國家也是不合理的。

諾齊克認為,個人有不被強制做事的自由權利,也有財產權利。每一個人的權利是神聖的,他人的權利也是神聖的,都是不可侵犯的,哪怕是為了較大的社會利益也不能侵犯任何個人的權利。個人的權利是絕對的,不需要任何資格條件,是不可讓渡的,如任何個人均不能把自己賣為奴隸,即使這出於他自己的自由選擇。

諾齊克認為,每個人都有機會平等等權利,並可強行實現這種權利,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強行實現這種權利很可能損害他人的權利。「其他人對特殊事物的權利(對那支鉛筆、他們的身體等),以及他們選擇使用這些權利的方式,形成了任何個人及他能使用的資源的外部環境。如果他的目標要求使用別人擁有權利的資源,他必需求得他們的自願合作。甚至在實行他決定怎樣使用他自己擁有的東西的權利時,都可能要求別的資源(例如使他生存的食物),他必須獲得對於這一資源的一種權利,必須把一種可行的方案與他人的合作聯結起來。」也就是說,個人的財產權利也是絕對的,並且沒有資格條件,如果其他所謂的權利侵害了財產權利,那麼這些權利就是無效的。

在諾齊克看來,自然狀態中的財產所有者會自願地創建一個保護性的國家即超弱意義的國家。那麼超弱意義的國家如何變成最弱意義的國家呢?諾齊克解釋了最弱意義的國家在一定的地域內取得壟斷權,並通過管轄來為所有的人提供服務,這種國家是「通過一種看不見的手的過程和道德上可允許的手段產生的,並且沒有侵犯任何人的權利,也沒有提出對一種其他人不具有的特殊權利的要求」。最弱意義的國家通過看不見的手的過程發展起來,這意味著它的產生至少經過有關個人的同意。最弱意義的國家所擁有的權利都是個人讓與的,除此之外,它本身並不擁有任何權利。如果國家的權力超過最弱意義國家的範圍,就會侵害個人的自由和財產權利,因此國家的任何擴張都是不合法的,也是不道德的。「最弱意義國家是能夠證明的功能最多的國家。任何比這功能更多的國家都要侵犯人們的權利。」最弱意義國家所履行的一些功能涉及種種成本,因此必須徵稅,而且各種稅收肯定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再分配性質。但是,就像其他國家的功能那樣,徵稅必須保持在最低的水平,因為「勞動所得稅和強制勞動是等價的」。

默裡-N-羅斯巴特於1978年出版了《一種新的自由:自由至上論者的宣言》一書,提出了無政府的資本主義的思想。羅斯巴特不要哪怕是最低限度的政府,他的理想是在世界範圍內廢除政府。他認為,政府是自由的敵人,如果政府取消了以後,自由就會繁榮昌盛。

在羅斯巴特看來,「自由至上論學說的核心是私有財產的絕對權利」。在這個觀點上,羅斯巴特與諾齊克一致。這一權利屬於單個的個人,它是一種自然的權利,即使政府也無權限制或者取消它。與絕對的財產權利相對的是不允許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禁令,任何人都無權運用強力威脅任何人,或者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政府是侵犯的主要源泉。「國家難道不是有組織的盜匪嗎?徵稅難道不是大規模的、不受制約的偷竊嗎?……如果你要知道自由至上論者如何看待國家及其行為,你只要把國家想像成犯罪團伙,你就會明瞭自由至上論者的所有態度。」

既然國家必將消失,政府也必將不能擁有財產。所有財產必將為私人所擁有,馬路、高速公路、湖泊、溪水、河流,均是如此。羅斯巴特甚至想把航路、微波頻道、海洋置於私人擁有。理由是,私有財產所有者在自利的激勵下,將會小心地看管財產,對財產進行恰當的保養、利用和保護。為了這些目的,他們既將獨立行動,同時也將自願協作。這樣,高速公路的所有者將會把路保養得好好的,以便吸引人們使用高速公路並付費。商人將會自願地組織起來僱傭必要的警力來保護商業區的安全,以防止犯罪。住房所有者為了防火將會預訂私人公司提供的防火服務,家長們為了教育好子女也將會在私立學校中進行選擇。總而言之,私人擁有財產比政府擁有財產要好。

羅斯巴特認為,人們之間可能出現的分歧和衝突並不是政府存在的理由。分歧者可以選擇一個非政府的法官或者仲裁法庭來處理相互之間的分歧,並給司法程序付費。經濟的和社會的壓力足以使敗方認可審判結果。法律將像英國的普通法那樣通過連續的判例得到發展,而不是通過立法機關的立法活動。

羅斯巴特也認識到一夜之間廢除政府是不現實的,因此他退而求其次,只要求把政府的功能減少到最低限度。他不主張政府去幫助窮人,他主張減稅,並相應地減少政府的支出。他告誡人們尤其是要防止向窮人徵稅而使富人受益,如補助高等教育,補助農場主等。他主張取消最低工資法,取消給工會以特權的法律,取消禁止小販的法律。尤其重要的是,政府應該停止使人懶惰的種種補貼。政府應該徹底消除公共福利項目,依靠私人的善心來幫助窮人。羅斯巴特反對弗裡德曼提出來的低收入補助稅,因為這將使很多人依賴於低收入補助,同時也使政府坐大。他反對弗裡德曼主張的由政府來管理貨幣供應的觀點,他認為貨幣的生產和供給應該由自由市場來決定。他認為,政府控制貨幣,必然導致通貨膨脹。

1992年羅斯巴特代表自由至上黨參與美國總統競選,他在一次演講中宣稱,他的最低要求是要「全部取消福利國家」,包括瓦格納法和社會保險法。他主張廢除金本位制,認為由政府來控制貨幣是壞事。他主張取消聯邦儲備體制,取消所得稅。他的口號是「取消20世紀」。他還主張取消1789年的美國憲法,希望回到邦聯時代。

那麼在國防問題上是否需要政府呢?羅斯巴特堅決認為外交政策和戰爭會隨著國家的消亡而消亡。現代戰爭的根源在於民族國家,民族國家本身就是一種威脅,如果美國不再是民族國家,任何國家就沒有機會來進攻美國了。如果美國廢除了負責國防事務的民族國家,而其他國家卻沒有廢除民族國家,美國的確有可能遭到外敵的入侵。但是在美國既然沒有了民族國家,外敵即使入侵之後,也找不到政府結構來統治美國,而且它還必然會陷入由堅持自由的人自願組織起來的游擊戰爭。因此,他呼籲美國解除自己的武裝,放棄滿世界到處干預的外交政策,取消在亞洲、歐洲、拉丁美洲、中東等地的軍事、政治存在。

總之,在反對政府方面,自由至。上論者主張制止大政府的合謀,主張限制政府,甚至取消政府。在此,自由至上論者的價值在於看到了政府的弊端,看到了大政府的危害,市場制度的優勢所在,自食其力對於繁榮的重要性。不過,某些自由至上論者如羅斯巴特的無政府主義傾向,以及在限制政府時反對政府禁毒、反對政府在促進公平等方面的任何作為,則可能有不盡合理之處。從實踐上來看,西方國家在進行政府治道變革之時,也只是吸收了其中的部分思想,至於無政府傾向和部分不現實的政策 主張,則從未成為當代西方政府改革以及治道變革的指導思想。 【未完】

--原載:《天道網》,200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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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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