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移民侯煥成:一份發自牢獄裡的控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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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0日訊】尊敬的各新聞媒體的領導、編輯和記者同志:

我叫侯煥成,男,現年60歲,系陝西三門峽庫區移民。我於1959年遷移到陝西渭北的澄城縣馮原鎮,1970年入伍在西藏服役,1975年退伍返鄉,1988年由澄城縣馮原鎮返遷到大荔縣平民鄉嚴通村八組定居。

移民返庫20多年來,因移民政策不能落實到位,我們應該得到的卻得不到,而不應該得到的人卻得到了,這是一個很不公平的現實,加之土地差,受生態自然環境侵襲,以致於移民開成一個特大的貧困群體。針對這一問題,我們移民到省、地、縣上訪無數次,集體赴京上訪八次,但一直得不到解決。相反,移民的上訪卻受到了當地政府的歧視和制裁,政府經常對移民採取打壓政策,輕則圍、追、堵、截,重則勞教或判刑。

2007年3月2日,我圍繞庫區10萬畝富餘土地被私吞及國家扶持移民的資金被挪用等問題赴京上訪,而被大荔縣公安局將我從北京押解回陝,在大荔縣建平招待所監視居住20天,後又關押在縣看守所長達一年。我因給趙渡鄉富民村跑通村道路工程,經該村幹部和村民代表大會協商,同意拿出3萬元作為付給我跑工程的勞務費。圍繞此事,大荔縣法院便給我認定為受賄罪。試想,有誰會給我這個無權無勢的農民行賄呀?實在是荒唐。後來,法院又給我改為詐騙罪,而判處我有期徒刑3年。我現將此事的詳細經過向媒體陳述如下:

(一)事情的起因

2005年3月,趙渡鄉富民村村民竇金山找到我,求我為他村跑一跑進村道路硬化工程,並說:「我村的巷道是土路,群眾因道路問題在收穫季節每年損失20餘萬元。多年來,歷任村幹部想修路卻無能為力,鄉政府不予上報,你在渭南市移民局人熟,給我村跑跑修路的事吧。請相信,村上不會虧待你,將拿出一定資金酬謝你的。」我不敢相信我能辦成此事,但為了該村移民群眾的利益,我答應了竇金山的請求。

同年3月,我去渭南市移民局找到庫區科科長劉興發並說明了來意,當時劉向我提出了一個交換條件,即只要我不去北京上訪,他就可以將此事辦成。此後我又跑了多次,市移民局便批准了富民村的道路硬化工程。道路全長1.86公里、總造價94萬元。

(二)工程費用及口頭協議

2005年4月,我來到富民村,中間人竇金山叫來村長張友啟,張村長對我說:「我村給你3萬元,作為你跑工程的費用和酬金。只要將我村的路修成,村上不管這3萬元你如何花費。」事後,他們到鄰村的一個飯館請我吃飯,在場的有:竇金山、張友啟、鄉上的下派支書張學亭和我。其時,張友啟當著在場人的面又將情況重說了一遍,並要我儘快把工程設計圖紙拿到手。我表示可以辦到。張友啟又說,村上當時經濟緊張,先給你5000元用著,隨後我再想辦法給你支付下欠的錢。

(三)鄉上和村上幹部曾3次確認工程屬實

達成協議之後,我帶他們到渭南市移民局確認該項工程的虛實。第一次是村長張友啟、竇金山和我,由現任村長安首林開車來到市局。劉興發科長說:「老侯跑了多次,我局領導同意了。你們村上寫個申請報告,加蓋鄉上的公章,叫老侯拿來,你們就不用管了,等待市局的批復。」

第二次確認是因上次村支書沒去,又去了第二次。這次人員有張友啟、村支書、張學亭、4個墊資戶和我。因市局當時沒有這筆款,需等到下年3月份資金才能到位,於是便由4個墊資戶先出資50萬元修路。到市局後,劉興發又說了一遍並讓村上寫出申請儘快辦理。這時,出現了原則性的問題,即鄉政府不蓋公章,就公章一項一拖就是三個多月,村民多次找鄉政府都辦不到,村長幾次叫我去合協。我見趙渡鄉陳鄉長說,我給你們把事說好了,成績是你們趙渡鄉政府的,受益是趙渡鄉富民村的。鄉上只蓋個公章,你為什麼不給蓋呢?陳鄉長說是縣局不讓蓋。我找到縣局潘局長。潘局長讓陳鄉長接電話,鄉長不接。這時雙方又引起了群眾的不滿。因此又產生了第三次確認工程。

陳鄉長說:老侯,今天咱別鬧事。如果工程屬實,我帶上公章,當時蓋章行不行。大家都同意,於是又一次來到渭南市移民局。 這一次有趙渡鄉陳鄉長、鄉副書記,富民村村長張友啟、村下派支書張學亭,竇金山、四個墊資戶和我共11人。

我們又見了劉科長。劉科長很生氣,說:「你們也太不識抬舉了,本來就沒有你們村的指標。人家老侯跑了多次,市局研究,老侯又答應條件,才給你們的,就個公章鄉政府都不給蓋。」當時氣氛很不好。

這時大荔縣移民局潘局長來市局匯報趙渡鄉雨林五村的水塔項目。劉興發就說:「富民村的道路工程要逐級上報審批。」

就這樣總體時間就拖了四個多月。2萬元的費用就在這裡花費了,還不包括我提前墊出的4000多元。村上還欠我5000元沒有給我。

三次均確認工程屬實,我沒有虛構事實。

(四)開工典禮的隆重與熱鬧情景

2005年9月開工典禮。村長張友啟讓我約來劉科長。有縣局幹部、鄉長、村幹部、群眾代表數百人,我也是主席台上就坐,禮炮鑼鼓,當天有兩部攝像機攝像。我侯煥成有多大本事能用這種方式詐騙富民村的工程,從村、鄉、縣、市人人皆知,這是我的錯嗎?如果是我的錯也是大家構成的,從根本上來說是趙渡鄉鄉長造成的,我沒有錯。

(五)通村道路工程竣工了

經過緊張的施工後,1.86公里的通村道路工程竣工了,繼而投入使用了,款也到位了,造福了富民村廣大群眾,提前修路為該村創造經濟效益約50萬元。我的作為既沒有危害社會,也有益於當地的經濟發展。當時一些村民還提出要給我贈送錦旗,這些都意味著什麼?自己使出了大量的精力、時間,並墊付了我本人的資金,名利是大荔縣的,受益是農民的,而我沒有功勞也有苦勞,起碼不至於是個罪人吧?但現在得到的回報卻是判刑坐牢。

(六)工程的實際情況足以表明

1、工程是富民村竇金山、村長張友啟二人主動找的我,求我為該村跑工程,而不是我找他們的,也不屬於接手代替。

2、我墊資為富民村跑的工程是經村長、村支書、鄉長、村代表等人同意的,並先後3次去渭南市移民局確認了工程屬實,我沒有虛構事實,當然就不屬於詐騙。

3、三萬元是經竇金山、村長張友啟,鄉下派支書張學亭同我協議好應付給我的勞務費。

4、三萬元有村長張友啟親筆出具的證明,並有竇金山、張學亭及四個墊資戶為人證

5、三萬元資金是包干制費用,證據證明,村上不管我怎麼花費,只求我將工程跑成為止,否則,村上將告我詐騙。

6、三萬元是富民村為村民建設公益事業的一筆正常合理開支,符合村民委員會四大民主、兩個公開,是合法的。

7、三萬元協議金,村上只給了我25000元,還欠我5000元未給,這筆資金我全部用於跑工程,不包括我提前墊資4000餘元。

8、工程竣工了,路修成了,款到位了,路投入使用了,造福了富民村廣大村民,這一偉大的工程,活生生的事實,是歷史永遠也不可否認的現實,提前修路為該村挽回經濟損失約50萬元,我何罪之有?

9、我沒有虛構事實,沒有騙取集體錢財。跑路費用是富民村村長張有啟主動送來,請求我不管怎樣都要為他村爭取到工程。我的所做所為沒有危害社會,並且有益於大荔縣的發展,我不是罪人。

10、我為富民村廣大村民的利益,形成了現在富民村百家富,而我侯煥成一家貧的局面,我應該是這樣的下場嗎?這究竟是為什麼?

(七)關於3次開庭的情況

第一次開庭2007年11月12日,旁聽者18人,因公訴人迴避形成休庭:第二次11月21日,旁聽者80餘名,律師的辯護和我的陳述證明我是無罪的,得到了旁聽者的熱烈掌聲,公訴人無言發問,無奈的說了一聲,「審判長,想不到案情會是這樣的,翻過來了!」第三次開庭是12月14日,旁聽者100餘名,等待著法庭的公正判決。律師的無罪辯護得到了旁聽人士的多次掌聲。由於證人張有啟當庭否認了自己的證明,僅憑他的證言,大荔縣法院在12月18日判處我3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證人問題

證人張有啟在前兩次開庭時均未到場,而在第三次開庭時到庭並當場否認了自己的證明,是預謀的。第三次開庭過程中,律師向證人張有啟發問時,證人承認了證明是真實的。審判長問他「你的證言與公安局的筆錄是不是一致的」時,張有啟說不一致。公訴人也暗示證人。證人說以當庭證言為主,合議庭確認,這也就成了對我認定詐騙罪的依據。

2、公訴人問題

公訴人在第一次開庭時堅決要求迴避,態度強硬,不服從法庭審判長的調解。在第二次開庭時公訴人曾說要重證據輕口供,但第三次開庭時又成了重口供輕證據了。

3、審判長問題

根據我國刑訴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在前兩次開庭時證人均未到庭。第三次開庭時,當事人抗議要求與證人當庭對質時,審判長不同意並讓證人退庭。引起了旁聽人士的不滿。由於法院確認證人當庭證言,

從2007年3月2日,大荔縣公安局從北京將我抓回監視居住在本縣某招待所到現在一年多了。監視居住也不是正常的「監視居住」,而是非法的監視在招待所。在3次開庭中,法院唯獨只取決於口供,不注重證據,公訴人又編造謊言,否認客觀事實,以至於法庭僅憑一個證人的證言就強行定罪了。

各新聞媒體的記者同志,你們是國家的政治喉舌和輿論窗口,一貫敢於為人民抨擊邪惡、揭露真相,現只有乞求你們能為我伸張正義。

陝西省大荔縣平民鄉嚴通村:侯煥成
二00八年四月寫於大荔縣看守所

(侯煥成現被公安局關押在看守所,其兒子侯建斌電話是13772723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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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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