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7日訊】(大紀元記者朱麗編譯報道)數千悉尼開車人士每天都上演著一個「戲碼」: 將車停在限時停車區內,午飯時間衝出去移動車位,有時移動幾米,有時移動到另一個街區。然而,單是這樣移動車位,還不足以避免被開罰單。
紐省債務管理辦公室駁回一名來自Coogee的女士的上訴。當她在Pyrmont區Darling Island路上停車時,她收到了一張79元的罰單。這名女士是Fairfax媒體的一名職員,她在書面陳述中說她移動了她的車。在下午5點30分,她開車繞過街角,然後把車停在臨近Fyfe街的另外一個 2小時停車地帶。當她在晚上7點20分回來時,卻發現被開了罰單。
本周,她收到了來自紐省債務管理辦公室(State Debt Recovery Office)主管助理福力森(Gregrory Frearson)的來信,告知她免除罰款的上訴被駁回。他寫道:「根據你所描述的情況,按照我們的基本原則,我們不能撤銷或寬恕這起行為。儘管您可能移動了車的位置,但它仍然停在總停車區域內(overall parking sector),所以時限不會從新開始計算。」
記者隨即採訪了財政部女發言人吉爾莫(Heather Gilmore), 她表示同意之前福力森的說法。所以,開車人士在午休時移動車輛時,要確保新的車位在總停車區域外。
然而,總停車區域的始點和終點劃分很模糊。
當被問及怎樣去界定總停車區域的時候,吉爾莫說:「總停車區域通常指兩個單箭頭標識牌之間的區域,一般來講這個區域不應該超過一條街道。我們應該向地方議會核查這一定義是否正確。」
晨鋒報記者向悉尼市議會詢問停車區域的界定,但在截稿前未得到答覆。
道路交通管理局(Roads and Traffic Authority)的發言人布朗(Alec Brown)說,法律禁止開車人士將車一直停在有停車限制標誌的路段或區域,該法例自1999年開始生效。然而執行和解釋該停車規則是地方議會的事情,對罰單不滿的開車人士可以向法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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