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7日訊】尊敬的胡錦濤主席,吳邦國委員長,溫家寶總理,賈慶林主席,肖揚院長,賈春旺檢察長:
尊敬的兩會代表委員:
您們好!
逢今年兩會召開之時,我向您們反映些情況和提出些建議,盡一個普通公民的義務。
據我認真細緻的瞭解,浙江紅山集團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丁有根,許金芳盜竊1.5億元人民幣究竟誰在庇護犯罪,壓案不辦、貪贓枉法、欺騙中央、枉法徇私,禍國殃民。中國蕭山轟轟烈烈出現兩個一反一正的精神病人,兩個精神病人:一個為正義,維護法律尊嚴而戰誣陷為「精神病人」。一個是逃避法律追究,動用社會關係鑑定為「精神病人」。在社會主義國家法制健全,出現兩種「精神病人」的蒐集,調查,分析,自1949年特別是1978年至1997年至今,在中國存在著精神病院監獄化的人權侵犯事實,即中共基層黨組織或有不良居心者威脅甚至直接將持不同意見的正常人鑑定成精神病,並關入精神病院強制治療,而且數量不少。近六十年來的受害者有林昭,張志新,裘金友,熊亮……等等同志為了人民的利益,不怕腐敗官員打擊報復,與腐敗份子進行了堅決的鬥爭,表現出了一個公平、公開、公正的大無畏的革命精神。其燕趙之風、慷慨之氣,令人肅然起敬!這其中的多人我有交往,從醫學專業和常識的角度來看,他們根本就沒有精神病。這樣的情況,如不加迅速制止,會有蔓延趨勢,精神病院監獄化是嚴重侵犯公民基本人權的行為,是德國和日本法西斯都沒幹過的反人類暴行,在國際國內造成了及其惡劣的影響,它違背了中國憲法民法刑法,也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牴觸。
(憲法第三十三條[公民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七條[人身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三十八條[人格尊嚴及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
民法第九十八條,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第一百零一條,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之一規定,「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可是憲法等,在中國大陸已不能有效制止精神病院監獄化氾濫,所以有必要制定具體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干預。
堅持以人為本,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依法治國,共同構建和諧社會已成大家的共識。
雖然衛生部已將《精神衛生法》列為2007年和2008年的立法計劃,但是我還是有必要向您們有測重的建議:
1.儘快出台《精神衛生法》。
2.《精神衛生法》應當公正合理科學地規範精神病院強制診斷鑑定,住院治療的標準,條件,程序和監督,責任。
3.《精神衛生法》應當明確保護人權的內容。
4.《精神衛生法》應當要求提高精神衛生醫護人員的素質,通過培訓,讓其認真學習精神病學,法律,道德,邏輯學等相關知識,擴大知識面,合格者才能從業。
5.對搞精神病院監獄化者追究刑事附帶民事責任。
尊敬的胡主席,吳委員長,賈檢察長:不幸的是,您們母校清華大學的黨委就是有《憲法》,《民法》不依,無《精神衛生法》可尋,瘋狂地搞精神病院監獄化的典型,在武中立(清華學號7804153)事件上,大耍市井無賴,讓世人恥笑,請您們管教管教他們吧!歷史會記住這一切!!!遲早成為人民的階下囚。
順 祝
平 安!
武中立敬上
200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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