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立:基本法已成廢紙一張

(紐約)李大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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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9日訊】如果一部神聖莊嚴的基本大法都可以屢屢隨意「釋法」,可以隨意歪曲竄改,這樣 的基本法和一張廢紙有何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自從頒布之日起,短短幾年間已經多次被「釋法」,多次被竄改。比如說,明明基本法附件一規定:「二00七年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附件二規定:「二00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這裡指的是選舉辦法修改只需要經過: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人大常委」批准或備案三個法律程序,而擁有「解釋權」的「人大常委」卻可以隨意在其上硬是另外加上兩個法律程序:特區政府向中央報告、「人大常委」批准,「過三關」變成「過五關」。如果一個基本法不經過任何法律手續就可以隨意添加內容,這樣的基本法還有甚麼嚴肅性和公信力可言?叫香港市民大眾如何信任這樣視基本大法為兒嬉的中央政府?

且不說這裡的兩個「如需修改」明顯地和前面第四十五條和六十八條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最終達致普選產生的目標」互相矛盾,因為基本法規定的首三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都不是「普選產生」,而要達到這個目標,就不是「如需修改」而是「必須修改」。(有關這個基本法的漏洞,筆者早已撰文批評,見「新世紀週刊」第24期:「基本法的陷阱」)既然是「必須修改」,為甚麼還要特區政府向中央報告,「人大常委」批准?很明顯,中央強行加上這兩關,是為了操控選舉辦法的修改時間,拖延實現雙普選。

由於基本法只規定了至0七年止首三屆特首選舉和至0四年止首三屆立法會的選舉辦法,其後的二0一二年第四屆特首選舉和二00八年第四屆立法會選舉的選舉辦法,不但「如需修改」,而且「必須修改」,更加「可以修改。其立法原意非常清晰,當年姬鵬飛和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項淳一說:「基本法只是比較具體地規定了頭十年的政制發展,將來就是香港人自己的事。」一九九三年港澳辦公室主任魯平在「人民日報」上發表文章說:「二零零七年以後香港如何發展民主,完全是香港自治權範圍的事,中央不會干涉。」換言之,只要香港人能達成共識,就算提出二00八年普選立法會和二0一二年普選特首的方案,中央也無權阻撓。沒想到十年過去了,中央政府將當年的立法原意和口頭承諾通通推翻,連代表共產黨中央的「人民日報」白紙黑字都可以賴帳,通過「人大釋法」又給香港人再加上另一個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完全沒有明確選舉辦法的十年,直至二0一七年才「可以」普選特首。

這次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更是一語道破天機:「即使是二0四七年才達致普選,也符合基本法。」中央政府拖延實現普選之心昭然若揭。中央政府不但強加給香港人另一個漫長的十年等待,而且還為這個所謂特首「普選」設置了「廣泛代表性提名委員會」和「民主程序」兩個篩選機制的門檻,根本就不是港人心目中具有普世價值的「普及而公平」的普選。這種普選要求無論對待選舉人和被選舉人都必須等值公平,若果被選舉人需要經過任何機制篩選,對被選舉人不公平,就不可能是真正的普選。同樣的道理,李飛和張曉明一再強調保留功能組別選舉的必要性,如果功能組別的少數人手上的選票和其他多數人的選票不等值,就是對選舉人的不公平,同樣也不是真正的普選。

對於立法會普選,基本法規定了「循序漸進」,可是中央政府再次蠻橫地規定二0一二年立法會直選議席和功能組別議席比例維持不變(基本法根本就沒有賦予中央政府單方面指定0八年以後立法會議席比例的權力),如此這般已經連續兩屆,前後八年不變了,到底是「循序漸進」,還是「循序不進」?同是這位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還公開強調普選不等於地區直選,看來曾蔭權和喬曉陽口頭承諾的二0二0年立法會普選,也很可能不是香港人心目中的一人一票地區直選,而是維持每張選票不等值的小圈子選舉,不是真正意義上舉世公認的普選。

無論香港人渴求盡早雙普選的民意多麼清晰、多麼強烈,一個專制獨裁的中央政府和一個無能的香港政府都可以視若無睹,他們害怕普選,視普選為洪水猛獸,因為他們害怕失去並非人民授與的政權,向他們要求普選無疑是與虎謀皮。民主從來都不可能靠恩賜,從來都是要靠人民的力量去爭取,香港人唯有團結起來,用更強烈的聲音告訴全世界:我們要民主!我們要普選!迫使這些統治者讓步,才是唯一的辦法。

──本文轉自第59期《新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官网周刊》(//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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