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8日訊】上月29日及本月19日分別有兩宗涉及內幕交易事件的案件新聞,筆者認為不妨一併討論一下香港內幕交易法例的問題。內幕交易不道德,已是香港人的共識,這算是最進步的地方,但其實有關法例並不嚴厲,亦不多見,遠遠落後於先進國家的情況。留意香港人十分關注的李國寶一案,適用的是美國的法例,李國寶要以鉅款作和解,是非且不論,這是一種具阻嚇性的做法,而香港並無相關的制度。
內幕交易在03年被列為刑事罪行後,證監會在上月28日展開首宗涉及內幕交易的刑事檢控,控告五人在一間已除牌的上市公司「聯州珠寶」在06年7月11日公佈私有化前,於6月1日至7月6日間,涉嫌內幕交易。
其實這段新聞是錯的。當然這是無法苛求記者要知道有關的歷史。自從70年代〈證劵條例〉執行以來,內幕交易是刑事的行為,但由於證明困難,從未正式藉控告令人入罪,只有一次庭外和解的事件。正由於刑事檢控困難(主要原因是控方要證明超越合理懷疑),所以只是紙老虎,一次成功的檢控也沒有。
在1990年,政府將原載於〈證劵條例〉中的法律條文抽出,獨立寫成一條法例〈證劵(內幕交易)條例〉,內幕交易變成民事錯失的行為。由於是民事案件,舉證的標準只是要超過合理懷疑便可以(Balance of Probability),起訴變得可能,自1994年第一件案件開始,每年平均會有一兩件成功的控告。
這條內幕交易條例之中有一特別條款,授權法庭在判定被告人涉及有關的行為之後,可以判以交出從內幕交易所得到之款項,除此以外,還可以判以這款項3倍的懲罰性罰款。這一條文的作用,自然屬阻嚇性,但被人質疑在民事事件之中加入刑事懲罰,是違反人權及基本法。
本月19日在終審庭的案件,便是這觀點的引申。[案件編號:FACV 19、20/07]終審法院裁定涉及內幕交易的永義國際前主席官永義不需繳交原先被內幕交易審裁處判罰的額外罰款1,500萬元;但官永義仍需向政府繳付內幕交易中的得益的3,127萬元。法官裁定原法例中的3倍罰款條文違反人權法。
由於法例改變,04年起新的〈證劵及期貨條例〉適用,而新法例已經取消了3倍罰款的條文,故類似的事件其實再不會發生。但這都不等於內幕交易活動問題消失,相反而言,由於刑事檢控舉證困難從未解決,而民事程序的3倍罰款被取消,內幕交易在香港可以說是犯法成本最輕的重要法律!
有關法例的改革刻不容緩,否則香港的股票市場必為國際所指責,因為法例不能有效阻嚇內幕交易的活動。大家只要假設性地想想,類似李國寶案的行為,在香港的法制之下,是絕無相關的法例作為約束的。
黃覺岸,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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