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1日訊】尊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您好!
我叫衛玉華,女,現年51歲,是上海市浦東新區塘鎮大豐村三組李家宅的農民。原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塘鎮大豐村三組李家宅73號和93號。
我家原耕種十畝農田為生,上海改革開放三十年了,黨中央決策開放浦東新區也近十五年了,但其結果對我和全家來說是災難慘重的後果!
1993年上海地方政府在我家耕種的土地上圈地,當時一次性終生給12500元的生活費和養老金。沒有了土地,沒有工作,沒有醫療保障,沒有養老保障,這就是當年上海浦東新區農民土地被掠奪的事實真相。浦東新區一畝地現價格就是500萬元左右,一平方米商務樓就是幾千美圓。一平方米住宅就是9000元也很難買到。
上海的改革開放就是吳幫國、黃菊、陳至立一個個到北京做大官。上海浦東新區副主任黃奇帆調重慶市做常務副市長,製造了一個個重慶「最牛釘子戶」。原上海市委常委浦東新區區委書記杜家豪現調入黑龍江做副省長,又在欺騙黑龍江人民。他曾任上海楊浦區區長時,楊浦區大拆大建,大打出手,低價補償掠奪民房,是陳良宇的餘黨。在浦東新區欠了許多農民和市民血債的鄶子手!
為了生存和養家餬口,1996年我開了一個雜貨店和飲食店,但在2003年4月份陳良宇、韓正、劉雲耕、吳志明、陳旭(原上海市委副秘書長,現新任上海檢察院院長)、張學兵、杜家毫的親自指揮下,對我們實施野蠻的停水、停電,5月14日,沒有任何法律手續,把家全部合法私有財產洗劫一空,把我唯一生存的店舖鏟成一片廢墟……
當時,我撥打110,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時至今日,我住房的土地現變為他們獲取暴利的寶地!而我們母子現在寄人籬下,到處流浪,就此逼我走上了漫長艱難的上訪之路……
我用血和淚已經走了五年上訪道路:二次被拘留,無數次被監禁、傳喚、打罵、侮辱、恐嚇和非法抄家。法律在上海僅成了擺設品,法院辦案徇私舞弊、貪贓枉法、製造冤假錯案,警察可以任意抓人、關人,他們忠心地為上海幫「一條龍服務」。
這不是我一個上海普通農民的遭遇,像我這樣類似情況在上海有成千上萬。
現在上海許多市民覺醒了,例如我見到了許多市民和幹部的舉報信已寄給您和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等。例如:黃菊在上海家族就是炒賣土地的元兇之一,黃菊夫人余慧文的姐姐余雅文親任二家房地產公司董事長,各註冊資金5000萬元。在徐匯區、閔行區、浦東新區搞土地儲備兩年就將土地轉讓其他房產公司,多次轉讓土地,差價都在二億以上。
余慧文的妹妹余莉文掌握上海一些汽車加油站,拒絕中石油和中石化收購,趁與英國某石油公司合姿為名,提出六億的轉讓價格,甚至高達6億美圓價格(含其他附房產業)。
更有許多人舉周正毅,到 香港接受司法調查和裁判,毛玉萍要引渡回大陸,中國司法機關接受調查。
依據蘇州市民舉報張榮坤在蘇州尚未到上海做生意時,第一個合作對象就是吳志明的弟弟,逐步到上海後張榮坤結上了余慧文、陳良宇、黃菊秘書王維工。
上海司法界老幹部舉報,陳旭親自指揮了周正毅和鄭恩寵的審判和服刑。原本應按規定異地交流到外地做官,但上海幫以他夫人得癌症為名留住上海人檢察長,但選舉前二天他夫人已死亡,現在不存在照顧因素,應讓他異地做官,有利上海問題查清,冤民平反。
只要韓正在上海一天,我們 就不會有出頭之日,上月新一屆上海市政府產生,沒想到沈俊、胡延照選為副市長,沈俊在任盧灣區副區長、徐匯區區長和胡延照在普陀區任區長期間就是一個打、砸、搶分子和總指揮,其危害超過「文革」期間上海造反派總司令王洪文、陳阿大。實踐證明黃菊、陳良宇、韓正比文革中張春橋、姚文徐景賢(徐老三,市委副書記)還要壞。
尊敬的胡主席,我和上海許多市民盼望您將上海問題查清,我們何時見陽光。
香港居民沈婷不給她還鄉證,不能和她父母團聚這也是上海幫幹的事,她不能見到親生父母,我們何時見到光明,見到母親。過去黨是我母親,那麼我們何時見到您主席、總書記?共產黨何時成為1800萬上海人民心中真正的母親?
我相信會有更多人寫信給您,望在百忙中關注一下,不勝感激。
此致
敬禮
上海一個寄人籬下的流浪農民:衛玉華
2008-2-18
2月25日,上海人大常委新任命公安局局長張學兵,免去了吳志明公安局長職務。
目前上海浦東新區50歲農民衛玉華(女)接到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復議決定書》撤消上海公安局浦東分局2007年10月17日對她行政拘留十天的決定。
衛玉華因在去年10月16日,在中共十七大期間到北京上訪,被上海公安機關決定行政拘留的。經上海前維權律師幫助,衛玉華勇敢的提起行政復議申請,這是上海市民維權行動一次難得的勝訴。
附: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復議決定書
(2007)滬公法復決字第137號
申請人:衛玉華,女,1958年2月28日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本市浦東新區塘鎮大豐村李家宅73號。
被申請人: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地址:本市浦東新區丁香路655號。法定代表人:張儉,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於2007年10月17日作出的第2020707769號對其行政拘留十天的決定,向本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局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現已復議終結。
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本局提出了書面答覆並提交了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及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稱: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故申請復議,請求撤消該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稱:2007年10月16日,在十七大召開期間,申請人衛玉華在我局告知其不得越級上訪、不得重複走訪或無理纏訪事項後,仍到北京市前門上訪,擾亂了單位正常秩序。故我局對申請人衛玉華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據此,請求依法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
經復議查明: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衛玉華於2007年9月16日在北京市前門犯有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於2007年10月17日作出了第2020707769號對其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決定,並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履行了事先告知的法定程序。
本局對全案審理後認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主要事實不清。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目之規定,本局決定:
1、撤消被申請人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於2007年10月17日作出的第2020707769號對申請人衛玉華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上海市公安局
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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