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窗口:介紹美國的保釋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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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日訊】(美國之音記者:亞微2008年2月29日華盛頓報導) 今天,我要為各位介紹美國刑法中一個特殊的領域—保釋金制度。保釋金制度允許刑事犯罪被告在庭審前找保釋金經紀人為自己作保,使自己可以不被拘留,等候審判。這個在很多國家被取締的制度在美國卻生存下來。下面我要請保釋金經紀人和法律專家介紹這個制度是如何運作的。

*保釋金制度的起源*

美國涉及保釋金的法律源於英國普通法。最初,當某人涉嫌犯罪被捕後,如果他所在的社區有人擔保他一定會如期出庭受審,這個人就可以得到釋放,在監外等候審判。但是,如果他逃之夭夭,擔保人就要承擔刑罰。後來,這種以人的生命和自由為擔保的做法被以財產為抵押品的做法所替代。如今,金錢擔保已經成為保釋金制度的一個主要形式。

美國天普大學法學院教授約翰.戈爾德坎普(John Goldkamp)舉例說明了保釋金制度的起源。他說:

“很久以前,被告或是口頭承諾自己一定會出庭受審,或是以自己的財產,比如母牛作為抵押品,如果他如期出庭受審,審訊後,母牛還會歸還給他。後來,財產擔保被金錢擔保所取代。保釋金制度不只涉及金錢,它為被告出庭受審提供了某種擔保。”

美國憲法第8條修正案規定不得索取過多的保釋金。美國國會1789年通過的司法條例具體規定了哪些犯罪可以得到保釋,並且給予法官設定保釋金的斟酌權。司法條例規定,所有非死罪都可以得到保釋,在死罪案件中,是否可以在審前拘押刑事犯罪嫌疑人要由法官決定。

*保釋金制度的改革*

隨著保釋金制度的發展,一些人士提出,完全以保釋金來決定被告在候審期間能否獲得保釋的做法對窮人構成了歧視。因此,美國的保釋金制度在1960年代從聯邦到各州經歷了重大變革。

設在首都華盛頓的審前服務諮詢中心的執行主任蒂姆.穆萊(Tim Murray)介紹了國會通過實施的《保釋改革法》。他指出,美國的法律制度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些人士認為,保釋金制度不公平地運用了法律。因此,美國國會在1960年代通過了具有歷史意義的《保釋改革法案》。

蒂姆.穆萊說,根據這項法案,法庭在決定是否給予被告保釋時不再考慮保釋金額應該有多少,而是更多地考慮一旦被告不出庭受審或重新犯罪會對社會造成多大的危害。

蒂姆.穆萊說,大多數州的法律都要求法庭首先考慮能否在不需要交付保釋金的情況下給予被告保釋,其次,如果被告可以不用交付保釋金就得到保釋,考慮能否把他們交由某一政府機構監管。

*保釋金制度的運作*

審前服務諮詢中心執行主任蒂姆.穆萊解釋了保釋金制度是如何運作的。他指出,美國的保釋金制度規定,在某人被捕並被指控犯罪後,法庭會提出,被告必須交付一定金額的保釋金才能得到保釋,而且可以在家中等候審判。被告因此要僱用保釋金經紀人,並交付保釋金的10%作為對方的酬勞。之後,保釋金經紀人就會向法庭提交保證書。

蒂姆.穆萊說,一旦被告沒有出庭受審或在保釋期間又因其它犯罪行為而被捕,保釋金經紀人就要自己支付保釋金,被告也要被重新關入監獄。在這種情況下,法庭要提出新的保釋金。

*保釋金經紀人的作用*

根據美國巴爾蒂摩大學法學教授兼律師拜倫.沃恩肯(Byron L.Warnken)的介紹,如果被告的保釋金是2萬5千美金,保釋金經紀人就會以州政府允許的保險費率向他索取保釋金的10%,即2千5百美金,作為擔保的酬勞,但是他要確保被告肯定會出庭受審。

拜倫.沃恩肯指出,一方面,被告用這筆錢買下了保釋的權利;另一方面,保釋金經紀人作保也承擔很大的風險,因為一旦被告逃跑,保釋金經紀人自己要向州政府交付2萬5千美金。因此,他要不停地和被告聯繫,以確保被告在審判那一天不會跑掉,而是如期出庭受審。

*各州審前保釋制度不同*

但是,在美國,並不是所有州都有保釋金制度,伊利諾伊州、肯塔基州、威斯康辛州以及俄勒岡州就取締了商業性的保釋金制度。俄勒岡州克拉特塞普縣的檢察官喬舒亞.馬基(Joshua Marquis)介紹了俄勒岡州和美國其它一些州在保釋金制度方面的區別。

他說,在俄勒岡州,如果某人被指控搶劫,他要交付5萬美金的保釋金,法庭會從中收取10%。如果被告出庭受審,法庭會把這10%再退還給被告。但是,喬舒亞.馬基也指出,大多數州的情況是,被告的家人會請保釋金經紀人作保,並交付5千美金作為對方的酬勞。這個制度使保釋金經紀人在把被告追捕歸案時有了動力。

*兩種制度哪個更好?*

喬舒亞.馬基檢察官還指出,如果沒有物質上的刺激,被告逃避出庭受審的比率就會顯著提高。他以俄勒岡州為例說明,在每三名被告當中,就有一人從來沒有出庭過。但是,在實行保釋金制度的州,這個比率就小得多。

喬舒亞.馬基檢察官建議吸取商業性保釋金制度和法庭收費制度兩方面的優點。他說:“我認為,由政府充當保釋金經紀人的角色是講得通的,從理論上講,政府人員不會因從事這一行而中飽私囊。但是,一旦被告不出庭受審,由保釋金經紀人承擔責任的做法也非常好。我建議從這兩個制度中各自取好的東西,這也許是最理想的解決辦法。”

*保釋金經紀人承擔風險*

上面我們談到,如果某人被指控犯罪,法官會提出一定數額的保釋金,根據所在州不同,被告或是向法庭提交保釋金,或是請保釋金經紀人為他作保。

佛羅里達州布蘭迪保釋金公司的總裁韋恩.斯帕斯(Wayne Spath)說,如果被告出庭受審,法庭最終會取消這筆保釋金,如果被告未出庭受審,法庭就會通知保釋金經紀人,要求他們在規定的時間內把被告帶到法庭,並向法庭解釋被告未能出庭的原因,否則保釋金經紀人自己就要向法庭償付全額保釋金。如果保釋金經紀人償付不起,他們的保險公司就要代為支付。

韋恩.斯帕斯介紹了保釋金經紀人的業務以及其中的風險。他說:

“保釋金經紀人從州保險部獲得從業執照,我們的後面有保險商公司。如果某人被捕入獄,我們提出為他作保,保釋金既不能太低,也不能太高,太低了,被告有可能逃避出庭受審,太高了,他又支付不起。如果某人被指控犯有輕罪,保釋金就少;如果被指控犯有重罪,保釋金就會高;如果犯罪行為構成終身監禁或死刑,我們就不能為這個人作保。”

一般來說,在寫保書之前,保釋金經紀人通常希望被告能出示他們的工作和財產證明,並說明他們的家庭和社會關係,以此證明他們不會逃避出庭。

*保釋被告有嚴格的要求*

韋恩.斯帕斯說,在決定是否為被告作保時要把很多因素考慮在內。他說:

“我們會調查被告的刑事犯罪記錄,例如被捕次數,犯罪的嚴重程度,以及是否有過未出庭受審的先例等,我們將根據這些因素決定擔保的價值。如果某人因被指控酗酒駕車被拘留,而另一個人因涉嫌搶劫被捕,我們在給因涉嫌搶劫被捕者作保時就要有選擇性。對酗酒駕車的被告,我們可能只要他簽字就好了,但是,對從事搶劫的被告,我們可能要他以自己、家人或朋友的房子作為抵押。”

*保釋記錄有好有壞*

韋恩.斯帕斯舉例說,他為一個被告作保10萬美金,這名被告被指控犯有多項販賣毒品罪。但是,這名被告在法庭審訊前就逃離美國。韋恩.斯帕斯懷疑他目前藏身在巴西,因此花錢僱人追捕此人。由於保釋金經紀人不是執法人員,因此他們需要與執法人員合作追捕在逃的被告。韋恩.斯帕斯希望能在法庭規定的兩年的期限內把被告抓捕歸案,以減少自己所蒙受的損失。

但是,韋恩.斯帕斯表示,總的來說,他的生意還算順利。

他說:“我的辦公室為4349名被告寫了7934個擔保書,我只為其中76個擔保書向法庭交付了保釋金,不超過總數的百分之一。但是,我向被告索取的10%的酬勞,有一部份要用於支付保險公司以及損失基金的費用,損失基金是為了一旦蒙受損失而設立的。”

*保釋金制度中的腐敗和權力濫用*

天普大學法學院教授約翰.戈爾德坎普指出,在美國的司法程序中,給予被告審前自由的決定受到私營公司影響的唯一領域就是保釋金製度。他說:

“保釋金經紀人在為被告作保時會向被告索取10%的定金,這筆定金是不能退還的。被告以此買下自己審前的自由。這個做法不僅會導致腐敗,而且給人們造成一種印象,那就是,人們可以花錢買出獄的自由。”

審前服務諮詢中心的執行主任蒂姆.穆萊指出,商業性的保釋金制度會助長從事各種犯罪活動的分子花錢買自由。

他說:“在美國,盈利性保釋金制度沒有一年不出現腐敗案件或腐敗案件指控的。很多時候,保釋金經紀人被指控在被告沒有出庭的情況下不向法庭交付保釋金,而且對於被給予擔保但沒有出庭的被告,保釋金行業掌握了太大的權力,這些權力有時被濫用,例如曾經出現過保釋金經紀人誤闖民宅抓錯人的情況,更有甚者,還發生過導致人命的槍擊事件。”

另外,包括美國律師協會在內的很多美國法律機構都反對商業性保釋金制度,他們說這個制度對窮人以及中產階級的被告構成了歧視,而且無助於公共安全。他們還說,這個制度還篡奪了本來屬於司法體制的決定權。

*反對派批保釋金制度歧視窮人*

天普大學法學院教授約翰.戈爾德坎普表示,基於上述問題,過去20年來,有關方面一直在試圖對保釋金製度進行改革。他說:

“美國大多數刑事犯罪的被告都是窮人。如果實施商業性的保釋金制度,這些人就只能被關在監獄中等候審判。但是,毒品走私犯卻例外,對他們來說,搞到一大筆保釋金不成問題。因此,過去20年來,有關方面一直試圖對保釋金制度進行改革,希望以更合理的方法達到審前保釋的目的,這個改革一方面是為了減少對保釋金依賴,另一方面也努力確保公眾安全以及被告如期出庭受審。”

*支持派據理力爭*

但是,巴爾蒂摩大學法學教授兼律師拜倫.沃恩肯教授指出,由私營公司從事保釋金業務更省錢,也更有效率。他說,如果把商業性的保釋金制度取消,就要在政府內部設置一個專門負責審前保釋的官僚機構,以馬里蘭州為例,這個機構的運作每年需要大約2百萬美金。

根據拜倫.沃恩肯的介紹,一項調查顯示,在馬里蘭州,在法庭監管之下,逃避出庭受審的被告人數比率為14%以上。

他說:“當被告交由保釋金經紀人監管時,他們逃避出庭受審的比率不是14%了,而是10%左右,這說明,在保釋金經紀人的監管下,逃避出庭受審的被告比率要低得多。如果被告向作為政府官僚機構的法庭交付保釋金,政府工作人員不知道被告何時出庭,甚至也不關心他們是否出庭,因為無論結果如何,他們都拿定了鐵飯碗。

“但是,保釋金經紀人的情況就大不相同了,如果他擔保的被告不出庭受審,他就得自己掏腰包,公司還有可能把他解僱。因此,在私營公司,確保被告出庭受審關係到保釋金經紀人的自身利益。”

保釋金經紀人韋恩.斯帕斯指出,保釋金制度的好處還有,它不需要花納稅人一分錢,而且更加有效率。根據美國司法部的統計數據,在美國,商業性保釋金的使用正在逐步增多,1998年已經成為審前釋放最流行的一種方式。2004年,40%多的重罪被告因花錢僱用保釋金經紀人而在審前獲得保釋,這個數字比10年前增長了24%,而40%獲得保釋的被告最後被宣告無罪或被取消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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