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飛:侮蔑人權的野蠻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

高一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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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6日訊】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佈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
—-引自《世界人權宣言》序言

《世界人權宣言》明確規定,一個人不分種族、性別、年齡、政見、社會財產、宗教等,都享有人權。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政權的人民性和公民的權利。2004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正式載入憲法。而今,尊重和保障人權已普遍成為中國社會發展的重要主題,成為中國共產黨、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共同的價值觀和理想追求。

然而,就在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正式載入憲法後已經三年多的中國,濫用國家權力粗暴踐踏人權的罪惡暴行仍然在陽光下不斷的發生。

新年伊始的元月7日,天門市城管工作人員在竟陵辦事處灣壩村六組與村民發生衝突。該市水利建築工程公司經理魏文華路經事發地點時,用手機攝像,與城管人員發生糾紛,被毆打不幸身亡。公安部門連夜進行案件調查,目前,已控制的涉嫌人員竟然達到24人。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並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序言指出:「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佈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沒有想到,60年前《世界人權宣言》所描述的狀況還會在中國大地不斷發生。

光天化日之下,身穿國家執法人員制服,理當更多一份對自己言行的謹慎和對其他公民的敬畏,但有些執法者則相反,身穿執法人員制服,反而讓他們多了一份在普通公民面前的傲慢和霸道,他們可以利用國家和人民給的權力為所欲為,濫抓濫捕、蠻不講理,甚至於隨便置人於死地。

其實,這不是偶然的事件。當今的中國,就在人權入憲的前後幾年,其他嚴重「人權事件」我們記憶猶新,被警察打死的孫志剛、上不起大學而自殺的高中畢業生、死在井下的女礦工、被錯關11年的佘祥林、被摘除子宮的智障女孩以及因揭露真相而被抓的法制日報記者,如此等等。他們人權無保障、被侵犯的事件,哪一件不是觸目驚心。這一切在提醒我們,中國公民的人權面臨嚴重的危機,基本的生存權也受到嚴重威脅。

而人權狀況的惡化,都來源於同樣的原因。人權狀況的改善不能寄希望於經濟發展自然實現。1789年《人權宣言》就預言: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之社會即無憲法。憲法規定的各種權利、公民生存和發展的權利,要靠政治權利去保障;權力制衡機制,則要求政治體制的合理。因此,沒有完整的政治權利和完善的政治體制,就不會有公民其他權利的真正實現,被我們稱為「首要人權」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就會面臨挑戰。

在政治權利方面,如果我們的公民因有更加充分的言論、出版自由,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政治自由權利,他們的人權狀況就會受到及時關注,不太嚴重的違規執法就會因為公民的表達權的行使而被放大並得到充分的重視和嚴厲的懲處,更嚴重的情況就不會習慣性發生;在政治體制方面,如果國家權力能受到合理的制約、任何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權利的行為都應當經過中立的司法機構的事前批准或者迅速的事後審查,城管就根本不可能被授權隨意抓人或者沒收財產,從這個意義上說,在正式立法中找不到的「城管」這個執法者因違背了權力行使的普遍規律而根本就不該存在。

近年來,「城管暴行」屢屢出現:「深圳城管打城管」、「城管打落女生牙齒」、「女瓜農遭城管毆打小便失禁一人鼻骨被打骨折」、「城管執法打掉超市老闆門牙」……給人的印象是城管這個特殊的群體的素質造成了一起起侵害人權的悲劇。其實,城管也是我們這個社會階層中較下層的群體,他們製造的悲劇是體制性的悲劇,因為他們被授與的權力太多而無制約,而執法的對象則是無權無勢的下崗工人等弱勢群體,這與縣委書記下令抓人、政府瀆職造成礦難、司法不公冤枉無辜等在原因上沒有本質區別,都是公民權利無保障與權力無制衡的惡果。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重在保障的措施真實、合理。聯合國人權公約和我國憲法所確認的人權,要通過擴大公民政治權利和改革不合理的政治體制才能實現,只有這樣,類似於「城管打死人」的種種悲劇才不會重演。

──轉自《網路文摘》(//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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