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雄發 : 紅旗下的法西斯、陽光下的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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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5日訊】第一部份控訴紅旗下的法西斯敘述經歷

常雄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46歲,住在上海市安遠路591號302室, 曾經任職於上海市黃浦區教育局工作,家中有養父母、妻子、女兒,一家六口平靜而安詳生活, 正值風華正茂。不料在生母找到我的同時,災難也接踵而來。卻遭受張雅芳的誣告陷害,使我飽受創傷,牢獄煎熬。官司纏身、折磨五年、訴訟二十七、每案四審、逢訴必輸、身敗名裂、上天無路、入地無門。我遭受非人待遇,嚴重侵犯我人身權、民主權。今日懷著無比悲憤心情向你們來控訴; 當前法制社會的中國,文明大都市上海市發生了離奇冤案,我以萬分沉重的心情向一切有正義感和愛心的人們,發出人道主義與法律全方位的求助,伸不白之冤。

我出生三天;被(做娼妓)生母張雅芳拋棄的「孽債」嬰兒,慶幸被常登甫夫婦收養。八十年代末張雅芳通過組織相識,只是做私下親戚來往。不久張雅芳為其現夫(與我沒有任何關係)曹澤蘭(原太倉縣副檢察長)孫子曹飛,從江蘇省太倉縣戶籍遷入上海落戶我家遭我們堅決拒絕,慾將我置於死地。曹澤蘭利用其身份及影響,使一樁很普通曹飛戶口遷移與房產糾紛,竟發展到牢獄之災。誰會料到他們居心叵測、編造為所謂刑事「強姦」案件、製造假案、陷害於我。串通上海市靜安區警方、江蘇省太倉縣公安城廂派出所。從而引發出27個起,刑、民案件,使整個糾紛案情變得撲朔迷離。

當時在上海市安遠路591號302室我家中六口人住房只有27平方米,根據實際居住條件,我們不能也無法接受他們在江蘇省太倉縣曹飛戶籍遷入上海落戶的要求,遭我們是堅決拒絕。管段民警和親鄰好友也為此操心,進行了無數次相勸磋商,相持不下。99年10月16日晚上,我夫妻與曹澤蘭、張雅芳及其表弟倪振元(原南市區教育局長)等五人在安遠路協商毫無結果,曹澤蘭竟瘋狂地說「在一個月內將你搞臭、搞倒、搞死」,當時在場人誰也不在意。至10月20日又懇請民警上門調解,曹澤蘭、張雅芳獅子就大開口,非要將安遠路和常德路兩處房屋全歸他們所有,如果不答應就將拒絕談判。並再次威脅我「要將你徹底搞臭、搞倒、搞死」房屋自然歸其曹飛所有,不需要民警和裡委會人多管,談判就此不歡而散,我們還以為曹澤蘭、張雅芳是得老年癡呆妄想症。在上海這樣國際大都市,不是在你曹澤蘭的江蘇省、太倉縣「腐敗分子勢力範圍」。

事件發生在99年11月27日星期六上午七時,我們突然;接到曹家渡警署岳警員通知去與曹澤蘭、張雅芳協商房屋糾紛之事。誰知當談判到9點鐘,剛破裂不多時,上海市靜安公安分局警長葛偉剛身穿便衣出現,使在無任何法律手續情況下,葛偉剛用擒拿格鬥術,將我按倒在地,反背手,拷上手銬。讓我站立以後扔起兩個大耳光,你犯罪份子老實一點,隨後葛偉剛與阿華的人將我作飛機式,押往警署門外0.6噸昌河小麵包車,甩死豬一樣的卷腿半臥硬塞進後車廂躺著。而我的父親和妻子卻被甩在警署內,曹澤蘭、張雅芳等四人跟進車廂就坐,等到達靜安刑偵隊門口,打開後車廂我被又像抓捕死豬一樣拖進50-60平方米大房間裡,葛偉剛講「市公安局局長要將你抓捕歸案,你將永遠呆在監牢裡去死吧」。

將我雙手重新拷進長板椅桿鐵柄上,就扔起大拳猛打我全身嚴刑逼供,曹澤蘭在靜安公安內進進出出,像承辦人一樣的繁忙,竟在旁助威,連聲叫喊!「打死他畜生有我來負責……。」打得我鼻青眼腫,猛踢我腰部,當時我被打倒在地上疼痛萬分。在相隔一個時辰阿華人;還硬逼要我承認在靜安分局內拒捕毆打葛偉剛造成雙方毆打和「強姦」事實,實際上掩蓋警察對我毆打慘景。我才知道前26日星期五晚,由曹澤蘭陪同張雅芳捏造事實,而指控我七個月以前,即同年4月份在太倉縣所謂「強姦68歲張雅芳」案件,筆錄中(實變「強姦」8歲老處幼女)還不忘曹飛從江蘇省太倉縣戶口的遷移上海落戶我家事。在鄰居筆錄中她為了房屋糾紛非要死咬我一口,讓他進公安局監獄永遠出不來。給居委會的誣告信中是企圖「強姦」殺人滅口和給法院林愛華信中是3月26日「強姦」時間與經過是有幾種說法,顛三倒四、胡說八道。由此拉開序幕,誰會料到他們居心叵測、無中生有、設計陷阱,曹澤蘭的狂言終於展演了。緊接著下午,就將我急轉押往太倉城廂派出所,曹澤蘭曾任所長之職所裡去審訊。我再次遭受法西斯嚴刑拷打。晚上將我手斜背拷著,蹲在地上又進行輪番突擊審訊,用大聚光燈照著我的臉要我談犯罪經過,至半夜以後,在押往鐵籠子裡雙手是拷在鐵桿,又開燈光對著我,當時我渾身酸痛等於一夜沒有睡。也經歷一次電影,我像等於猶太人進入德國納粹的集中營。

在第二天11月28日星期日;上午將我雙手拷在鐵窗框上,腳跟離地、處於半懸空狀態,用拳擊式審訊,對我臉頰、肝部、腰椎、胸部、亂擊一通。全身像散了架一樣酸痛,要我交代怎樣販賣毒品及黃色帶和在單位是有經濟問題等一系列罪名。下午在我精神恍惚時還抽我靜脈血進行化驗,以證實與張雅芳褲襠上血跡的一致性。晚上,當他們還審問我張雅芳信中的內容,我說明;張雅芳在這段時間來信還讚揚我言詞,現指控是毫無依據,我才知道葛偉剛在28日星期日抄我家時沒有搜查到信原件,後問原信在什麼地方,要我交出,達不到目的這下觸動他們神經,又慘無人道得惡打,威迫交出寫書信,用警棍猛擊我的頭部,疼痛無比、頓時頭部流血,頭暈眼花,我又是一個深夜,經留下傷痕在相當長時間才逐步退掉。這一群傢伙像日本鬼子,對待抗聯勇士。

到第三天的11月29日上午,更為下流的竟派一名不明身份女人;來扒我褲子,捏取精液,幾經折騰到夜晚,太倉民警突然將我押往上海靜安分局內,誘騙我說 「在筆錄上簽字,馬上放你」,還請該局紀委書記來勸說。軟硬兼施下只看到靜安公安報告紙,內容已無法看清,為求早日逃脫致死之地,由於長時間的折磨與摧殘,三天三夜、點水未進、身體虛弱、眼皮紅腫、無力支撐、使我身體以無法達到正常人的思維能力精神恍惚,就被迫落筆。但當我剛出刑偵隊門口,邊上;竄出太倉縣民警又將我押上車,重回城廂派出所,強行按我手印於筆錄,才知兩地公安串通,耍陰謀。我強烈的指控他們的法西斯行為,一個警察竟敢說我們還沒有像渣滓洞裡上老虎凳來對付你,我們還不算什麼。在我被拘押第六天,朋友沈誠與律師看到我的臉部浮腫,身體傷情。一群腐敗分子,就像國民黨的劊子手對付赤手空拳的中共地下黨。

11月30日中午,我被移送到太倉看守所。時隔半個月提審,審問房屋問題,還遊說只要房屋交出,張雅芳就可撤訴釋放你,遭拒絕後。最後太倉縣警方無奈,只得在99年12月29日開具一天拘留釋放證。還厚顏無恥的說「請常老師以後不要在外控告,你也不再來太倉縣爭30天關押事,」白白的冤獄了33天。

我被無罪釋放後,在當時傷情,同學湯澤民和我老師方光治看到我頭部傷痕及全身此情景從186斤減至120斤不寒而立。曾向兩地公安機關要求驗傷,卻被拒開驗傷單。只能到我統管公費上海第二人民醫院治療,經過了十個月醫療,我目前CT片攝出腰椎L4、L5向盤突出壓迫神經造成終身致殘。我妻子和父親到處在尋找我的時候,他們也到過市局、市督察大隊、大柏樹裡面警察說:常雄發人在裡面,因參與國家機密案件鐵證如山的證據。

更出乎意料的警長葛偉剛,在已將我移送到「犯罪發生地」太倉去處理第二天,即11月28日星期日,已無處理權靜安警方,由葛偉剛等三人,仍插手衝到我家安遠路591號302室,借搜查犯罪證據為名,將我妻強行推出家門外,翻箱倒櫃,跟隨張雅芳乘機將我的房產證、戶口簿、售房合同、發票、租賃卡等資料,以及傢俱等錢財物洗劫一空,價值6萬5千多元。非法搜查,為了曹飛戶籍從江蘇省太倉縣遷移到我上海房內,無非想徹底毀滅揭露他們的證據。此後我們即向曹家渡警署周浩□警官報案,不予受理。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分別向靜安公檢法控告葛偉剛等三人濫用職權、公辦私案、非法搜查、徇私枉法,控告曹澤蘭、張雅芳誣告陷害及盜竊侵吞財物,均遭駁回、,得不到法律的保障。(2003)滬靜檢不立案第7號通知書,葛偉剛等三人《有此行為不構成犯罪》世上絕頂法西斯。我家裏被盜竊連碗、筷一個不剩,房內給一掃而空,實際上就是日本鬼子的三光政策,房內的慘景有照片附上。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災難和流浪在外,女兒常瑩佳無法上學讀書。傢俱與日用產品在同學、朋友支助下,才有日後的五個月逐步正常生活化。

幾經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二十六條;「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因此至今兩地公安警方沒有提交證據行為及法律依據。只開一天拘留的(99)字第154號釋放證,就是一個鐵證。兩地公安明擺著想逃避法律的責任,在一、二審包括審監,判決上都確認是11月27日被羈押,12月29日被釋放,那裏來的只有拘留一天釋放證?分明做賊、心虛、將錯就錯,而判決書隻字不提,難道法律豈容忍嗎?太倉警方來上海應訴;卻要靜安警方陳嘉敏作為代理人,難道江蘇省就沒有一個精通法律人才嗎?實際上太倉縣公安就是想通過靜安警方「黑網」來掩蓋他們的違法行為。

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當上海長風法律服務所訴訟代理人;根據最高法院的有關規定,去靜安區法院查閱材料卻屢遭阻攔,更為奇怪,太倉警方的回答更巧妙了,先被告知「檔案室無此案在別處保存。」實在是太離譜了吧!當我先後向江蘇省太倉公檢法、人大、蘇州市公、檢、法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甚至向江蘇省高級法院提起申訴監督都置若罔聞。從上述事實中是不難看出,有誰能為此周密的安排運作,巧妙來回穿梭與兩地公安,又為啥選擇「發案」啟動時間為公安領導和幹警,在休息和臨近休息、週五夜和週六、日接連操作,為什麼靜安公安接報後不依規定轉太倉公安,而往城廂派出所送,到第三天再回轉靜安刑偵隊誘騙簽字後,送往太倉縣城廂派出所。靜安警方,明知指控「犯罪地在太倉」已轉出,有必要插手再在上海市住地搜查嗎?且任意讓張雅芳竊取貴重的證件,搜查結果也不告知,為什麼太倉縣城廂派出所能擅自嚴刑拷打,搞殘忍「鑑定」,直到最後是只開拘留一天的釋放證。為啥執法部門和監督機制不起作用,把受害人的控告拒之門外,形同虛設。那麼曹澤蘭、葛偉剛等人在此過程中扮演了怎麼樣的角色?!這就充分證明兩地警方,怎樣與曹澤蘭、張雅芳相互勾結。對我暗箱操作,蒙受了殘酷的迫害和冤屈。當前揭露出來的黑社會性質及勢力,內外勾結,殘害百姓又有什麼兩樣?我們一家五口人至今生活在白色恐怖當中,屢次受到特務監控。能使人不叫心寒嗎?原因何在?不能不令人們深思,但我常雄發始終堅信社會,黨會還我公道,我的冤屈真相會大白天下。

第二部份控訴陽光下的罪惡

我被羈押期間;葛偉剛幫助張雅芳侵佔我戶口簿,常雄發與張雅芳在法律上無任何關係,依據《收養法》第二十二條;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靜安警方任意確定為母子關係。在1999年10月當我全資購得常德路633弄104號房為承租人後,警方違反規定,未經我同意私自將張的戶口搶先入戶,立為戶主。張雅芳又深謀心計,非常囂張的叫囂市公安局劉局長同意外地戶口遷來上海,就肆無忌憚地將其張雅芳和曹澤蘭的孫子「曹飛」的戶口從江蘇太倉縣非法遷入上海我房中。又擅自將我的房屋出租給他人,竟是當地民警戰友上海市警備區部隊團參謀長李家榮,形成訴累案件四年之久,使承租人陷於空殼房屋完全失去了權利。張雅芳將其竊得,購房資料和戶口簿不歸還我,更肆無忌憚地的阻撓我戶口遷入。儘管在同年12月30日我向江寧警署提交 「未徵得承租人同意,不能讓他人遷入的備忘函」。張雅芳竟弄虛作假,不僅隱瞞其在滬,本是空掛戶口,長期居住太倉的事實,還謊稱「落實政策」將在太倉中學讀高二的曹澤蘭孫子曹飛,未經我承租人同意,向警署申請異地來滬照顧她生活,要求讓其戶口遷入。而警署違反政策法規,讓曹飛從江蘇省太倉遷入來滬,為享受一份 「曹飛落實政策、空掛戶口」照顧「張雅芳空掛戶口」特殊待遇。二年後,曹飛隨後進上海市海運學院住學生公寓,為其曹飛在我家法院已判其無居住權,仍佔據此屋的居住權。我對警方擅自履行將張雅芳戶口遷入,請求變更戶主及曹飛戶口遷入違法分別訴訟,並提供有關行政法規,但靜安警方不提交有關書證,辯稱只有張雅芳同意戶口才能進出、變更,我的訴訟遭駁回。而我長期來為戶口遷入進行訴訟,卻屢遭駁回否定我居住權身份,再申訴市高院遇見李健法官,她一身正氣,毫不猶豫,對靜安警方限期解決,至03年4月30日,但靜安警方向張也拿不到戶口簿,才添發戶籍續本。「才有常雄發戶口遷入權利」一束陽光衝破黑暗烏雲總算照到我身上一會。等我無罪釋放後,目前房產已經不屬於我們,而一家五口人只能「非法」居住在自己安遠路家裏。殘酷迫害一切法定權利被剝奪殆盡。還殃及到家庭,目前我和養父母、女兒常瑩佳在上海是無一寸居住使用地,使我女兒和養父母權益被侵犯。

曹澤蘭、張雅芳是繼續仍舊沒有停止對我的迫害,為了達到侵佔上海市安遠路、常德路住房之目的。就向靜安區法院起訴我妻黃愛娟,要求確認安遠路591號 302室房屋為共有,該房系動遷安置房,當時分配給我妻和女兒常瑩佳及三人,因為獨生子女,增半人計算。後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法院也明知常瑩佳有一個半人份額,卻混淆民事權利人與民事行為能力人概念,違反法定程序,任意剝奪同住人常瑩佳,有獨立請求權為第三人的權利,不依民法通則第九條「民事權利人出生到死亡時止」和市高級法院(96)250號對「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主張房屋產權的,可確認房屋產權共有」規定。違法調解確認其與我妻共有。她們採用欺詐和脅迫方法,使黃愛娟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所為,不可能將夫妻共有安遠路房產權分割,也無權單獨處理割讓給張雅芳,更不可能再損害第三人即女兒常瑩佳利益。但靜安法院對此不做採納,導致我女兒常瑩佳的根據動拆遷協議和《動遷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應取得12平方米所有權份額違法被剝奪。常瑩佳多次起訴與申訴均遭回絕,濫用已作廢94、95年條文。相同案件閔行、黃浦、長寧法院,孩子都應有權力,惟獨靜安法院是參照某人報告論學為法律依據、剝奪常瑩佳合法權益。以上三個法院案件如果是錯,而只有靜安法院判決與裁定是唯一合法正確嗎?(2000)靜執初字第751號執行;確認之訴違法當作變更之訴強制來執行;使安遠路房產權原黃愛娟權利人現變成張雅芳,(見證房屋登記證)將違法的罪惡來徹底化。

張雅芳接踵而來2002年6月再次訴請析產,要我全家搬出。審理中,我妻一再提出將遺漏的同住人常瑩佳,追加為第三人,並依照市高院(99)528號文規定採取補救措施。要求確認其在係爭房屋內應有份額,但法官一意孤行,一錯再錯,沿續被廢止的舊規定,以同住人未成年不具有共有人資格為由,反將常瑩佳份額分給張,使原未確定具體份額從2/7提升到1/2,擴大張的房屋份額。該調解書記載「本市安遠路591號302室產權由原告張雅芳及被告黃愛娟共同所有」。並不是按份共有,對此內容(2001)滬二中民監字第262號中明確解釋「…但認為當時調解僅明確了張雅芳對係爭房屋有份額,而未明確多少」。既然依據的調解書都未明確份額,判決是憑什麼支持張雅芳擁有係爭房的1/2產權。屢經上訴、申訴、再申訴都一脈相順,連市高級法院,自己制定規定也不執行,到了如此有法不依,違法不糾地步。

2000年8月,我是莫名其妙地收到曹澤蘭、張雅芳起訴,要求償還其4萬元債務的訴狀,其內容原來是說「他倆用我名義向其親友等十人借了4萬元給我未還,而轉入其名下來追討,」但始終提交不出,經我同意由債權人將債務轉給他們的依據,且在借款轉移書上有的簽名也是曹澤蘭、張雅芳代簽,增補變更與十人所謂8 月26日轉借書有五人不存在,也是無法律效力行為。原借條上用「曹雄」連我自己也不知,常雄發從嬰兒後與原告無任何關係,見證戶籍資料佐證。我與張雅芳 99年7月份的關係,是你死我活(見證行政裁定書)張雅芳的借款數值上前後不一,偽借條是有6萬、4萬、3萬、1萬元。真是矛盾百出,他們如此萬花筒無窮變化,才有說不清道不明事。這樣案件靜安法院竟不按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有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規定,以「債權轉讓是單方法律行為,無需債務人同意」,判決我予以償還。我上訴、申訴、再申訴都被駁回。

以上事實說明:從99年9月份曹澤蘭、張雅芳就蓄謀已久,陰謀勾結靜安警方和太倉城廂派出所,並實施誣告陷害我計劃,將我們一家人叫到曹家渡警署內,疾呼冤枉可他們卻置若罔聞,葛偉剛講「上海公安局局長要抓你的,將曹飛的戶口遷入上海,也是局長意思」。而靜安公、檢、法與太倉警方一夥腐敗分子是助桀為虐、高職位、高智商、高水平違法犯罪,就任憑張雅芳等誣告和起訴為根據,顛倒黑白、如此猖狂、濫用法律、徇私枉判、踐踏人權。不單要迫害我本人,還剝奪了常雄發的女兒在安遠路591號302室居住所有權,還霸佔常德路房屋使用權架空承租人,以及替人討清債務4萬元。我在萬般無奈情況下在2001年9月6日只能以刑事自訴形式,向靜安法院提起訴訟至今毫無結果。五年來他們就是這樣,通過各種手段拖延和迴避對此訴訟請求,就是害怕非法的行為暴露在光天化日下。為什麼!!!原因何在。為什麼曹澤蘭和張雅芳有全套刑詢筆錄?作為行政原告常雄發為什麼至今沒有刑詢事實依據與相關法定手續證據?靜安警方是否有不可告人,見不得人的黑幕存在。五年來我養父母八十歲,以揀垃圾補充家用,跟隨到處上訪控告,連上海市政府的信訪辦的警察都說楊乃武與小白菜又來告狀了,我們一家人好像生活在上世紀四十年代罪惡時代。希望黨中央領導,申派出調查組來,替民做主。維護我養父母和女兒未成年的合法權益,拯救我們現窮困潦倒的生存權。(又是一起河北省京山縣佘祥林式的冤案)

一、查清事實,還我清白、還我工作、還我生存權、懲辦肇事人。
二、還我們被非法搜查沒收六萬五千元財產與相關的證件。
三、還我房屋維護養父母和女兒常瑩佳在上海市合法的居住權。
四、張雅芳和曹飛的戶口從江蘇太倉縣非法遷入我家必須遷離,恢復常雄發戶口合法權益。
五、賠償常雄發的經濟和精神的相關損失。

此致
敬禮

申冤人:
常雄發

住所:上海市安遠路591號302室

電話:021—62300188,
郵編:200042,
網址:chang.xiong.fa/@citi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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