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29日訊】華為斥資10億元將八年以上工齡的員工列入到辭退範圍,被解讀為規避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黃婆賣瓜自賣自誇的同時,經濟學界普遍並不看好這部假設勞動者具有道德優越性的法律,反而認為將嚴重損害勞動者利益。不過,有關部門並沒有認真學習過法理學課程,很快地,他們又要開始新的行政立法:旨在解決一線職工工資偏低、工資增長緩慢、遭遇欠薪的社會問題,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以及支付機制的《工資條例》正在起草中。這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孫寶樹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報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工作情況時透露的。
人們要不要以法律來強制推進對針對特定人群(包括部分弱勢社群)的愛、公平正義以及帶有特定色彩的照顧,同樣以法律來強制推進對部分威脅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特定人群進行限制或者懲罰?這是一個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的複雜問題。英國法學家H.L.A.哈特在一本名為《自由、法律與道德》的法理學名作中說:「在任何社會中起實際作用的制度,包括其實在的道德,都應該以一種開放性的姿態去面對批評。因此,那種認為強制推行道德具有正當性的命題,一如它的否題,是一個需要某些一般性批判原則作為其支撐的關於批判的道德的論題。它不能僅僅通過簡單地指出一個或者多個特定社會的實踐或者道德來確立或者拒絕。」
沒有人不希望自己的收入高一些,沒有人不希望自己的工作條件好一些。誰都知道中國這個社會有太多的人不僅沒有實現小康,連溫飽都解決不了,也都樂意看到這些人過上有尊嚴的生活。高調的道德從來不是我們這個國家的稀有物。社會的本質不在這裡,如果立法者的思路僅僅停留在「道德規範的強制執行」就太對不起自己的職業事業了。社會問題的複雜在於,資源是有限的,人的財產是有所有權的,「道德規範的強制執行」的主體政府也不是公平正義的象徵,而是一個「必不可少的惡」。只有這樣去思考,立法者的立法行為才有可能更加深思熟慮,才能更好地以一種節制嚴謹的姿態去推進公平正義,在經濟發展、社會公正與社會自由的有機結合中,盡可能接近那個也許靠著人的智慧永遠達不到的最佳結合點。
企業管理,不同崗位者有不同收入、有不同勞動時間是正常的,只要不是強迫勞動,只要具備了安全生產條件,只要它與它的雇工的契約是合法有效的,我認為立法部門無需更多地去操心。市場經濟下員工同樣可以炒企業的魷魚。應該更多將選擇的權利交給社會,這就體現了立法者對市民社會的尊重,以及自身作為權力部門的謙卑。因為不是所有問題都是政府能解決的。反過來思考,如果政府真這麼厲害,還需要政府強制企業去做嗎,政府直接用稅收支付勞動者工作算了?
如此規避《勞動合同法》,不是存心和它的雇工過不去,而是華為有自己的考慮:他們必須加強企業管理、不能「養」懶人。為此,他們寧可砸個10億元來迴避《勞動合同法》給他們帶來的種種麻煩。哈特指出,「並沒有證據能夠表明,一個社會之存續必須要求道德被『如此這般地』強制執行」。正如華為公司內部的經營管理並非必須「如此這般地」(不過,這個問題無需外人操心),難道我們就要「如此這般地」地來保護職工權利嗎,包括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包括強制企業推進最低工資條款,強制這個強制那個嗎? 「一線職工工資偏低、工資增長緩慢」純粹是個經濟發展的問題,不是通過立法就可以直接實現的。保護華為員工最好的辦法不是立法限制華為的發展,也不是直接給華為的員工發更多的工資,而是創造好的市場秩序培育出更多比華為更優秀的企業,讓華為的那些公民有更好更多的選擇機會。
這次《勞動合同法》的頒布,經濟實力強大者如華為以10億元人民幣表達了他們對《勞動合同法》的不滿和憤怒,經濟實力弱一點的企業則可能流著眼淚在特定時間內勸退那些好工人,還有一部分企業則有可能被迫破產。到了這個時候,無論是企業主,還是普通的工人,整個社會都會受害,得利的可能是那些現在社會各界都不太熟悉的勞務派遣公司。筆者相信,不需要多久,我們就會在中國各地很容易見到這樣的公司,而且這些公司的老闆極有可能又是當權人物的一些關係密切的人物。換而言之,這些公司的繁榮,本身既是經濟活力衰敗的體現,必然也是制度性腐敗的表現。
這與外資進入中國市場之初由於政府腐敗和政府管制導致外企管理運行成本之高體現的邏輯是一致的。由於政府腐敗,以及其他中國特色的負擔,企業要想贏利,在保持競爭力的前提下,只能犧牲勞工福利和享受政府暫時提供的超國民待遇。這正是當初中國常常鼓吹的廉價勞動力優勢和政府政策優惠。如果這兩項優勢都消失了,那麼企業必然必須搬走。由於中國立法的大一統因素,卻不是搬到中國的西部,而是徹底撤離中國了。只是,這一切的好處,都被當局拿走沒,壞處則最終都轉嫁給了普通勞動者,政府然後又以此為原因,強迫企業給勞動者提高福利。
網絡上有一篇「外資大量撤離中國原因何在?」的總結性文章反映了《勞動合同法》頒布後的這一惡果。中國北方目前已經有103家韓資企業「無故撤離」山東。1月21日,由韓國產業資源部和韓國外交通商部、勞動部、法務部、大韓商會等共同成立的「無故撤離應對特別工作組」也開始進入青島、廣州等韓國企業集中的地區展開實地調查 (1月28日《國際先驅導報》) 。在南方,截至1月底,也有500多家台資企業搬離廣東東莞(1月21日《南方都市報》)。
這些企業當初為何要來,為何又要撤退?對此,著名經濟學家何清漣女士在一篇名為「新《勞動合同法》並非港資撤退的罪魁」的文章中分析了一個觀點:有時候,一些看來主題鮮明且頗為熱烈的討論,其實可能已偏離論題所涉及的實質問題,考慮到這類討論可能引致的政策後果,這種偏離值得重視。最近一場有關廣東百萬港資大撤離主要緣於新《勞動合同法》實施的討論,就屬於這類討論。她認為目前出現的外資大量撤離這個現象更應該歸結於新《企業所得稅法》與「中國製造」在國際市場喪失信譽的困境。針對新《勞動合同法》,何清漣女士則認為:「新勞動法無疑需要完善,但保護勞工權益卻不可因此廢止。實際上,以透支勞工生命福利的『中國製造』在世界佔領市場的方式已難以為繼。但因為中國政府從不認錯,許多事情連亡羊補牢都難以做到,更遑論未雨綢繆。去年世界市場對『中國製造』提高了質量門檻,本應迫使中國政府與企業反思自身存在的問題。但如今這種反思竟成了『由於新《勞動合同法》提高員工工資福利,迫使港資大撤退』,那麼政府當局最後多半會以此為藉口保護資本而放棄提升勞工福利。」
筆者完全贊成何清漣女士的這個判斷。說新《企業所得稅法》,當初憑借什麼外資就可享受超國民待遇呢?憑什麼今天政府就可以為勞動者特殊立法呢?就這個角度而言,無論是如何立法,中國政府一直沒有改變它一貫的以高調道德和意識形態為特徵的等級化立法思維,即它的法從來不是體現公平正義的法。即使有這樣的法,實行起來則會完全是另一個模樣。更何況,我們還真的很少在中國的法制體系中看到有這樣的體現公平正義的立法。
立法部門要做的是,規範一些特定人群的收入,如壟斷部門、政府部門,讓他們的權利義務真正實現對應,使這個社會不失去公平正義的基本形象。立法部門另外一件事,則是督促和監督執法部門、行政部門為這個國家提供基本的公正安全的秩序,包括市場秩序,譬如嚴厲打擊諸如山西黑窯這樣大規模製造人道主義災難的惡性案件。立法部門最重要的事業是,在自己的立法過程中,盡大可能地反映各個社群的意志,實現立法民主,如立法的公開透明、必要的聽證制度。一個文明公正的立法程序應該是各個人群參與的,這些參與者不僅要有公務員,也要有工人農民,不僅要有無神論者,也要有宗教信徒,不僅要有主張特定道德的鼓吹者,也要有妓女、同性戀者等隨時可能受到主流社會傷害的人群,當然也包括既可能殘酷剝奪工人、又有可能善待工人的企業家階層。
立法不能假設人有道德優越性,也不能假設立法者自己有道德優越性。文明社會不應有階級之分和貴賤之分。人類的太多歷史表明,凡是假定一個社群具有道德優越性的立法,必然是惡法,如中世紀末期對異端的迫害、納粹對猶太人的鎮壓,以及我國歷史上曾經發生過的對特定人群的不公正立法。對此,基督徒牧師馬丁‧尼莫拉這樣說過:「當納粹抓猶太人時,我保持沉默,因為我不是猶太人;當納粹抓共產黨人時,我保持沉默,因為我不是共產黨人;當納粹來抓工會時,我保持沉默,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當納粹來抓我時,已無人留下替我說話了。」假設特定人有道德優越性的惡果是,所有人都有可能被「疑罪從有」地當作了犯罪成員,然後遭受立法的種種惡意對待。
當初外資所享受到的超國民待遇從來都只是改革開放的應急之策,而不是作為基本人權被真正尊重。於是,當初的特權之形成便已經埋下了今天特權被剝奪的後果。無非時間遲早而已。只是外資企業可以搬離中國,中國普通人不能。於是,此後更多的大學畢業生和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將像當年 「千軍萬馬齊過獨木橋」,只是此時不再是高考,而是公務員考試。這樣下去,整個社會的官本位文化將加重,立法部門的反腐倡廉任務可能更為任重道遠。到了這個時候,立法部門又將用何種方式強化對社會的道德控制呢?是抓幾個陳希同,還是抓幾個陳良宇呢?即使如此,由於當官是社會上最與經濟發展沒有多少聯繫的穩當行業,無論當局怎麼反腐敗,哪怕在賭徒心理下,仍舊會是人民首選的謀生之路。而一個國家以當官為時尚,這個國家其實已經在危險中了,並將惡性循環。這正是中國古代司空見慣的王朝末路。
要麼犧牲民營企業,要麼犧牲勞工福利,要麼兩者都犧牲,永遠繁榮的只是官場的燈紅酒綠。沒有憲政民主制度保障的改革開放政策越來越進入了死胡同,折射出當前中國改革的二難困境,更明確地說,應該是中國改革的二難絕境。
──原載《民主中國》(//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