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業修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蒙冤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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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7日訊】1986年,魏業修本人因與本單位後任領導肖×不合,突然被本單位武漢安全環保研究院(簡稱安環院,原稱安全技術研究所)告到青山區檢察院,魏當場說清自己在本單位的工作情況,並說明自己3次接他人送自己853.3元是為崇陽方到廣州等跑外貿、崇陽方給的路費、接待費等。多年的審查已證明魏在本單位的工作是清白的,只因這853元不夠立案條件因而魏案被全案退回安環院。安環院派人又到青山區審計局審計並參與審計過程,被區審計局(主審鑑定人王華昌)採用隱瞞事實真相等方法(捏造青山區財政局墊款為崇陽購鋼材並隱瞞多筆帳目;隱瞞崇陽縣綜合化工廠與新華化工廠兩單位在崇陽銀行塗改支票調款1303.3元的事實真相;把他人的取款字條強栽在魏身上)鑑定成魏「特別是將青山區財政局墊購小型軋鋼廠的鋼材公款1303.3元,轉往崇陽、提取現金,據為己有,已構成貪污事實,應依法追究」,導致青山區檢察院認定魏貪污青山區財政局鋼材款1203.3元。這是安環院第1次參與名譽侵權,敗壞魏的名譽,依法要承擔連帶責任。

區檢察院第一次複查,確認該案只有853.3元的金額;而安環院卻借給魏處分之機,採用任意累加擴大金額數字、擴大事實等手法,敗壞魏的名譽。這是安環院第2次敗壞魏的名譽。

武漢市檢察院第一次複查魏案,原擬撤銷案件,只因安環院向不明真相的市某領導陰謀誹謗、造謠、誣陷陷害魏,導致市檢第一次複查維持原案的決定;這是安環院第3次敗壞魏的名譽。

市檢察院第二次複查認定魏案是錯案並撤案,而區檢主動退款給魏平反;安環院當權者不甘心這個結果,委託華中審計事務所進行虛假查證鑑定,又維持認定魏有1203元等多項「經濟問題」,並以此再次就同一事實在湖北省檢察院誣告魏貪污青山區財政局鋼材公款1203.3元,敗壞魏的名譽,導致省檢察院維持區檢認定魏案屬貪污性質的決定;這是安環院第4次敗壞魏的名譽。

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複查,維持市檢察院認定魏案是錯案的決定、否定省檢察院關於魏案屬於貪污性質的決定、維持退款於魏的決定。

2002年,魏起訴青山區審計局名譽侵權一審敗訴,武漢市法院二審判決「武漢市青山區審計財會諮詢服務所,在沒有委託書的情況下,向檢查機關提供該所的審計報告,且在該審計報告中明確認定:『魏業修已構成貪污事實,應依法追究』。其行為超出了該所的審計範圍,非法律賦予的權利。名譽是指特定人的人格價值的一種社會評價。武漢市青山區審計財會諮詢服務所對魏業修進行評價的作法,已經造成了魏業修社會評價降低的法律後果,其行為造成了對魏業修名譽權侵害。因此,武漢市青山區審計局作為武漢市青山區審計財會諮詢服務所的主管單位,且又在該審計報告上簽署『審定屬實』字樣,對給魏業修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造成魏業修的各種損失的後果係多種因素所致」,逐判決青山區審計局賠償魏10000元經濟損失,5000元精神損失費。

2003年,魏起訴本單位安環院侵害魏的名譽權,但卻在區、市法院兩次遭敗訴,而安環院卻在事後補交的一審答辯狀中再次敗壞魏的名譽,這是安環院第5次敗壞魏的名譽。見網上對此案的報導:
//www.elc.gov.cn/1/sinanews/show.asp?url=NewsNews/s/2004-07-06/10483003679s.shtml;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8]鄂民再申字第0150號採用故意遺漏魏再審申請書與代理詞中指出的安環院上述5項侵權事項,造成本案訴訟安環院無侵權事實存在的假相後,以此作為魏再審申請缺乏事實與法律根據為由,駁回魏的再審申請,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2款之規定。

我的多次經歷說明:民事案件枉法判決大失民心,這不僅是執法者粗暴踐踏法律的行為,也是造成當今社會不安寧的原因之一;而法庭這種沒有制約的暗箱操作是造成冤假錯案、以及冤假錯案不能得到及時糾正的根本原因;魏本人走到今天網上這一步,全是被逼的。

下面用主要證據說明以上事實。請看[2008]鄂民再申字第0150號判決書與相關證據(//photo.163.com/photo/wei.yexiu/?u=wei.yexiu#m=0&p=1&n=10,
//www.bubbleshare.com/album/501851/overview),並請大家評說此案。

魏業修 200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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