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欄作者為Richard M. Alderman,目前任職休大,是法律系的教授。社區華人以及新來的移民往往對於美國人的日常生活不甚了解,對於每天都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感到迷惑和困擾。本報今後將陸續刊登他的專欄,以饗讀者。有興趣的讀者可訪問他的網站:www.peopleslawyer.net。)
問:我受雇於一家公司為秘密採買人。公司寄給我一張大額的出納員支票,叫我到我的銀行去兌現,採買幾樣商品,然後把剩下的錢匯給某一個人。公司說這是測試匯款公司工作是否合格的方法。我得到一小部分金錢做為我花費時間的報酬。 我把支票存入我的帳戶。第二天銀行將它記入貸款,我提出了資金。現在銀行告訴我支票是假的,被退回來了。銀行說我必須退還所有的金額。幫助我。大部分的錢已經發給別人了。我欠銀行這筆錢嗎?他們兌現了支票啊。
答:這是假支票騙局最近的花樣。全國消費者保護機構,聯邦貿易委員會 (FTC), 正在警告本地區的消費者這件事。
雖然有些零售商的確雇用市場調查公司評價他們商店中的服務品質,這些公司也經常使用神秘的採買員匿名地得到資料,但是這個騙局并非為任何合法的目的而設。 騙子們利用報紙廣告和電子郵件創造一種印象,就是他們有可以信賴的公司,提供 賺錢的神秘採買員的工作。騙子們要你付錢做採買員,或更糟,利用假支票。不幸的,這正是你落入的陷阱。
當你兌現或存入一張支票,銀行替你拿支票去換成現金。在許多情況下,銀行在支票真正地換成現金以前會讓你使用銀行的基金。 其實這只不過是貸款或預付。如果支票收不到現金,銀行有權要你還給他們基金。
就你的情況,支票被退回,因為是假的。現在你欠銀行你提出的任何金額。不幸,你的合法權利是嘗試向騙你的人取回這筆錢。說到底,對付所有的假支票騙局,最要緊的是永遠不要拿現金給你不認識的人換支票。
問:最近我買一件聖誕禮物給我的外甥女。我對身材大小不確定,但是我假定如果不合身,她可以交換,或得到退款。然而我的妻子認為外甥女沒有權利拿到退款。誰對呢?我一直以為你可以退回不要的禮物,得到全部的退款。
答:當你買東西的時候,你是在和商店定下合約。你退還東西的權利,以及你是否有權得到退款,要看你的合約定下的條款是什麼。
在有些情況下商店會通知顧客它的退貨原則。例如一家商店可能貼出告示或在收據上印刷一些文字。這些原則決定你的權利以及收禮人的權利。如果貨物賣出時有一張 “store credit only”的標簽,那麼你沒有權利得到退款。事實上,如果商店貼出一張告示說, “all sales final, no returns or exchanges”,收禮人就不能因為衣服不合身或她不喜歡就退還。
然而就大部分情況而言,當商店不提退換的原則時,法律就按照一般人認為應該的方式做。照我看,大部分的人同意你的想法,認為你買禮物時如果收禮人認為不合適或不喜歡,他們有權拿回去退換或要求退款。因此,當對退換沒有說明時,合同的意思就是貨物可以退換或拿回全數款項。
換句話說,購買禮物時考慮商店是否有退換原則的公告。如果有,就以原則為準。如果沒有公告,法律可能照你的合理期盼給你退貨的權利,但是詢問售貨員是避免麻煩最好的辦法。
問:我的老板告訴我說,我必須工作兩年才能得到一周的帶薪假期。這樣做合法嗎?
答:法律沒有規定雇主要給他們的雇員任何假期,不管帶不帶薪。我建議你要求你的老板重新考慮。如果他不肯,你必須按照他的條件工作,或另找其它的工作。
問:我給一個討債人兩張支票,他在沒有到期以前就早早的兌現了。結果我跳了好幾張支票,必須付手續費將近$200元。銀行怎麼能夠兌現支票呢?我有任何法律上的權利嗎?
答:你有法律權利,但不是針對銀行。按照法律,銀行通常可以在支票到期以前就兌現它,除非你通知銀行不要提早兌現。
然而討債人過早兌現支票是犯法的。 銀行應該對你的損失和討債人的懲罰都要負責任。
問:有一個人買車,我和他共同簽字做為保人。他停止付賬,我不得不替他付 $3,000元解決這個賬目。我能從他那裏要回這筆錢嗎?
答:可以。你似乎知道如果你和別人共同簽字,那個人不付賬時你必須付賬。但是你如果付賬,法律給你權利向另一人收錢。我建議你寄給共同簽字的人一封掛號信,向他要錢。如果他不還你,你到小額索賠法庭去控告他。
這也是一個提醒大家小心共同簽字的危險的好機會。照我看,除非你準備付錢,否則永遠不要共同簽字。當債權人要求有人共同簽字,基本上他就是說他懷疑那個人會不會付款,要另一個人做為擔保。做為共同簽字人,你也應該有同樣的戒心,想想你擔保的人不付款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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