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3日訊】一部《水滸傳》,論者夥矣!然我與大多數自由主義知識分子不同的是,我對梁山好漢的反抗行動始終持一種同情甚至是讚賞的態度。我認為,當一個政權利用暴力確定不移地、系統地侵害著每個成員的生命安全時,他們中的任何一員都有權利起而抗爭。即使這種抗爭帶來了某些不可避免的破壞性後果,這後果也首先應該由它的批量生產商——獨裁者和專制政府本身負責,而不應該由反抗者負責。
比如,就「武松殺嫂」一案而言,有指責他的道德主義立場的,也有指責他的私人執法的,但在詳細考察了武松從取證到告發,再到手刃潘金蓮、西門慶的全部細節之後,我仍然認為武松的私人執法情有可原。雖然在梁山的一百單八將中,武松遠遠不是我所喜歡的英雄。
首先,武松殺嫂以及西門慶是迫於無奈。據《水滸傳》第二十六回記載:武松從東京出差回來,進門便看到了胞兄武大的死亡牌位,雖然覺得蹊蹺,但並沒有魯莽地向潘氏發難,而是在詳細地詢問了胞兄的死亡時間和原因後,就地為亡兄守靈。夜及三更,有武大的冤魂化為戾氣向他泣告冤情,他仍然沒有發怒,而是再次好言動問兄嫂亡兄生前的治療情況以及抬棺人的姓名等細節。作為陽谷縣的刑警隊長,他深知僅靠一些裝神弄鬼的東西,根本無法給一個人定罪。只有當驗屍官——本縣團頭何九叔拿出亡兄武大的酥黑骨殖和一錠西門慶用於堵嘴的十兩銀子,並正告他武大死時「七竅內有淤血,唇口上有齒痕」時,他才相信,胞兄武大確係被人藥鴆而亡。隨後他根據何的指引,找到本縣退伍軍人子弟,個體雪梨經銷商鄆哥先生,並從他的口裡知道武大生前曾和他同仇敵愾,「佈陣」捉姦,不幸在這場團結禦侮的戰鬥中負傷,含冤犧牲。
這時,憑藉武松的一身本事以及縣刑警隊長的身份,可以輕而易舉地將犯罪嫌疑人潘金蓮和西門慶拘押起來,聽候發落。但沒有,在這一回中,我們只看到,遇難者家屬武松帶著兩個人證——何九叔和鄆哥以及作為物證的一包酥黑骨頭和十兩銀子,來到縣衙前起訴潘金蓮和西門慶。這顯示了這位剛參加工作不久的基層幹警起碼的法律意識。但令他沒有想到的是,作為本縣的納稅大戶、青年企業家、同時也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西門慶先生和縣裡所有的官員都是「有首尾的」,因而,本縣知縣只是一味推托「從長商議」。而等第二天早上,武松到縣衙上班並要求「拿人」時,這位集司法和行政於一體的「一元化領導」因夜來收受了被告西門慶的賄賂,不僅連「從長商議」的話都不說了,反而退回了作為重要物證的骨殖和銀子,並明確表示:「這件事不明白,難以對理。」這等於把武松從成文法管轄的社會徹底推到了自然法的狀態裡。而在自然法的狀態裡,武松可以自行執法,自我裁判,直到他認為公正地懲罰了飛奪他哥哥性命的凶手為止。
我們知道,人類為什麼要放棄自然狀態下的某些自由去建立由官長統治的公民社會?就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每個成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而一旦一個由納稅人自覺供養起來的政權不但背離了當初組建它時設定的維護公共安全、增進公共福利的目的,反而異化為吸吮民眾膏脂,無端傷害民眾生命的機器,而人們又在地上找不到救濟的方法時,每個人都有權根據自然賦予的良知與理性,將投訴的目光指向上蒼,而上蒼在人間的意志就是自然法。它是一切明文法的根據,是地上所有憲法的永恆故鄉。
中國人講的「替天行道」就是這個意思,「天」就是「上帝」,「道」就是「自然法」。
在自然法中,人人都有權懲處侵犯了他人生命和財產的凶手。反過來說,如果一個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和財產,那麼,除了等待別人以同樣的方式與程度來侵犯他的生命和財產外,他不應有別的期求。因為他的侵犯行動表明他已不再按照自然賦予人類的一般理性去生存,因而,碰到他的任何一個人都可以把他當猛獸對待。在那樣的狀態裡,人們當然不會有一個明確的、條分縷析的章程可供遵守,但造化的神奇在於,在地上最早的明文法出現以前,居住在不同地方的人們就有了一些不約而同的規矩:比如,本文的主人公武松遵守的「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就是其中之一。
當然對於武松來說,除了自我執法,還有一條路可走。那就是忍氣吞聲,自認倒楣,甚至化悲痛為力量,自覺服從穩定大局,將有限的生命投入到無限的為人民服務之中去;但這樣一條高聳入雲的標準只能針對自己,不能針對別人。因為武松作為本案的受害人,除了和別人一樣享有懲罰罪犯的權利外,他還有要求賠償的權利,而要求賠償的權利是任何人不能褫奪的。幾百年後的學者、文人覺得胞兄被人謀殺可以忍受,鬧將起來會影響幸福的抄襲生活,因而,自願選擇逆來順受,甚至認賊作父,我沒有意見;但若要求幾百年前的豪傑之士武松也做縮頭烏龜,就是強人所難了。就我自己而言,我要誠實地告訴大家:假如我的胞兄被兄嫂夥同情人謀殺,我雖然擁有足夠的證據,但最終還是在人間落了個哭告無門的境地,那麼,我也可能選擇含垢忍恥;但選擇含垢忍恥的原因僅僅是因為我沒有像武松那樣的一身武功,我如果擁有像武松那樣的一身武功,我不敢保證我比武松做得更忍耐。既然我不能,那麼,我憑什麼要求幾百年前的武松比我付出更多的愛心給敵人?《聖經》上說:「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中國話則說得更簡單:「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我相信這些簡單的法則勝過一打學者的說教。
其次是武松殺人後有自首行為。自首雖然不能洗清罪犯的一切罪孽,但至少表明了犯罪者有勇於負責的精神。人類歷史上第一起謀殺案,發生在上帝創世不久。亞當和夏娃同居,生出該隱和亞伯。年底供獻時,上帝喜歡亞伯的畜牧業產品,而對該隱的農產品則表現冷漠。該隱就恨弟之心發動,假裝邀請其弟在田間談心,把亞伯殺了。當上帝質問他把弟弟藏哪裡時,他還以「不知道」和「我豈是看守我兄弟的嗎」來欺騙年輕的上帝;而武松比該隱誠實的地方在於,武松殺了嫂嫂和她的情人後,不但沒有假裝不知道,反而對四家鄰人拱手說道:「小人因與哥哥報仇雪恨,犯罪正當其理,雖死而不怨。」遂提頭去縣裡「首告」。這表明武松在哭告無門的時分,被迫將自己扔回自然法的境地裡,可一旦手刃了兇犯,他仍然願意承認社會仲裁機關的存在。這也說明,一個人不到萬不得已,是不願意「自絕於政府和人民」的。
二
也許有人不以為然,認為武松殺嫂雖然值得同情,但僅僅因為通姦就干掉兩條人命,未免有點「量刑過重」了吧?對這種看法,我先要提醒大家:武松殺嫂不是因為通姦,而是因為謀殺。通姦是潘金蓮謀殺武大的原因,而不是武松謀殺潘金蓮的原因。自從這個二十三歲的美婦人和成功人士西門慶勾搭成奸以後,就日日歌飲,終朝取樂,全不以陽谷縣人民的議論為意。但自西門慶和潘金蓮交手的第一天起,這個「性解放的先鋒隊」——包括紫石街茶秀老闆,並涉足婚介、接生、買賣經紀以及鐘點房等多個領域的企業家、策劃大師王婆女士——的頭上就懸掛著一柄達摩克利斯之劍。那就是打虎英雄武二的存在。他雖然不在場,卻像影子一樣無時不在注視著他們的交歡。隨著這個戰神出差歸來的日期臨近,這個「三人小組」的恐懼感日日加深,而最終是王婆女士的「斬草除根,萌芽不發」計劃將這個最初婚外戀性質——頂多是故意傷害罪(將武大踢傷)——的集團拖入了犯罪的深淵。因而,通姦當然罪不至死,但由通姦導致的謀殺親夫,不用說在幾百年前一個道德治國的社會裡,即使放到今天也是一項彌天大罪。
還有人說,武松殺嫂雖然有被迫的成分,但無論怎麼說,都屬於民眾私刑的範疇,而民眾私刑是不宜提倡的。如果武松的私人執法值得稱道的話,那麼,我們有什麼理由指責美國三K黨的處決黑人以及中國「文革」時的批鬥「地富反壞右」呢?對此,我的回答是:雖然從形式上看,武松殺嫂也屬於民眾私刑,但與美國三K黨的處決黑人以及中國「文革」時的批鬥「地富反壞右」仍然有本質的區別。因為無論是美國五六十年代或更早的黑人,還是中國1949年後的「地富反壞右」,雖然都被佔據主流的意識形態或種族主義者宣佈為「國家的敵人」,但他們從來就沒有開罪過他們。難道黑人歧視白人了嗎?難道是黑人把白人販到美洲的嗎?難道「地富反壞右」殺死或傷害過「紅衛兵」的一絲一毫嗎?說到底,他們犯的不過是「可惡罪」,不過是國家或種族主義者向「假想的」或者叫「理論上的敵人」發動的一場群體滅絕行為。與武松向殺死他兄長的凶手開戰有本質的區別。儘管在其後的「血濺鴛鴦樓」一節裡,武松有連環殺人十九名的駭人記錄,但至少在「鬥殺西門慶」這一出中,我看不出他有殃及無辜的行為。
對此,也許有人會說,儘管沒有殃及無辜,但一個政治社會中的公民,如果稍有不滿就大打出手,甚至以命相搏,那麼,世界上還有哪個政府能長久地保持秩序呢?對此,我的回答是:恰恰相反,民眾中的大多數是最不容易改變他們習慣了的政府形式和統治思想的。一些偶然的失誤、臨時的不平以及由人性本身的弱點——而不是由統治者故意加之的缺憾、災難,不會使得被統治者跟著野心家蠻幹。只有一系列的錯誤、失政使得被統治者中的傻瓜也明白:這種災難性的後果不是局部的,而是系統的;不是枝節的,而是根本的;不是一時疏忽的,而是精心安排的;不是可以忍受的,而是萬難改變的;他們中的那些仁人志士、血勇之徒才會鋌而走險。尤其是在我們這樣一個有著幾千年專制傳統的國家,忠君思想根深蒂固,不到萬不得已,沒有人願意做「無父無君」的「禽獸」。因而,一部《水滸傳》,與其說寫的是無數江湖好漢、綠林豪傑面對國家政權的殘酷迫害抽刀斷水、報仇雪恥的快意宣洩,還不如說是一幫忠君之徒、孝義男女在靠山山崩、傍水水枯的情境下,力圖自行其是而被國家意識形態牢牢縛住頭腦的悲情掙扎。無論是前期的官逼民反,還是後期的竭力招安,都瀰漫著一層剪不斷、理還亂的苦戀氣息。即便是像武松那樣身懷絕世武功的英雄,在唯一的親人被殺,縣政府卻以種種託詞拒絕受理的情況下,我們仍然沒有看到他憑藉神勇,揮刀搠死姦夫淫婦,然後獨走天涯,而是將目擊的證人一一找來,自買了硯瓦筆墨,將兇犯的口供簽字畫押,珍藏於胸,然後向曾經拒絕過他的國家權力機關——陽谷縣政府走來。
三
當然,有好多人會懷疑自然法的存在。認為世界上如果真有這麼一部法律,在這部法律的治理下,沒有政黨,也沒有政府,人人是他自己的國王,自我選擇,自我負責,自得其樂,那麼,誰還願意再加入社會,甘受皇帝老兒和官長的氣呢?我的回答是:如果人人都不要腐化墮落,如果人類的始祖亞當和夏娃只吃上帝配給的蔬菜,不要貪戀善惡樹上的水果,人類就可能永遠也不會從自然社會中分離出來。可亞當夏娃沒有那樣做,人類也沒有純樸皆如赤子,像二十世紀中國湖南的一個老漢說的「六億神州盡舜堯」。事實是上帝創世不久,地上就滿了強暴。如老子所言:「天下皆知美之為美,斯惡已;皆知善之為善,斯不善已。」
因為在自然狀態下固然有好多天真的樂趣,但那種人人平等享受的權利和自由極不穩定,且經常處於危險之中。糧食儲藏技術的提高使得人人對別人的財物充滿覬覦之心,純粹觀賞性的工藝品的出現又使得人們的佔有之心大增,尤其是報復和偏狹使得人人可執法的權利經常得到濫用。比如,在遠古的部落時期,一個情婦殺了人,和她相好的男人就會力阻懲罰,因為一旦這情婦抵了命,他就再也不能與其同床共枕;而一個仇敵只是瞪了他一眼,報復和厭惡之心就會使他加大懲罰的力度,剜去人家的眼珠。因而,人們為了更好地處在一個安全、和平的環境裡,還是放棄了自然生活,同語言和習俗大致接近的鄰人、部族共同組成了一個社會。
這個社會中的人們雖然失去了好多自由,多了許多令人難以忍受的限制,但相比自然生活,這個社會還是有許多好處:
比如,從立法的角度看,這個社會至少在形式上有了明確的、事先為大家共同同意的、條文化了的法律可供遵守。再也不像過去,各人執行法律只是憑藉上帝賦予的良心,而良心這東西有的人少,有的人多,有時候有,有時候沒有,沒有一個量化的標準。比如,在「武松殺嫂」一案中,武松要懲罰殺死他兄長的兇犯,憑什麼?憑的只是當時的良知狀態,而他的良知狀態別人是看不見的。一切皆取決於他在動刀之前理智和感情的搭配關係。
從司法的角度看,這個社會至少在形式上有了一個中立的依照現行法律裁判的專門裁判官。這樣,至少在理論上就可以避免自然狀態下私人執法的報復和偏袒之弊。比如,還以「武松殺嫂」為例:潘金蓮參與了從策劃到研製、和藥、灌送毒鴆的全過程,固然罪不可赦,但潘金蓮並不是一個天生的蕩婦。在清河縣做大戶人家的服務員期間,屢遭男主人的性騷擾而不從,並毅然將這個「花心老闆」的犯罪事實報告給了這家的女主人。男主人從此懷恨,最後不惜倒陪許多妝奩,將其送與人稱「三寸丁谷樹皮」的武大作妻。因而,潘金蓮嫁給武大從開始就是報復的產物。武大是這場報復事件的受益者,但因為身材矮短,形容猥瑣,導致這場悲劇婚姻難以為繼。最後發展到淫邀豔約,一枝紅杏出牆來,固然與潘自身把關不嚴有關,但當時的人口買賣制度與婚姻不自由更應該對這場謀殺案負責。但問題是這場謀殺案由被害人的胞弟執法,事情就變得簡單起來。憤怒和悲痛使得武松不可能考慮潘金蓮的犯罪動機,對兄長的過分熱愛又使他忽略了武大的自身條件無法滿足妻子日益增長的性需要,私人執法的程序簡化又使得潘金蓮根本沒有申辯的機會,一場嚴峻而血腥的審判就這樣發生了。
從執法的角度看,這個社會有了法律賦予的權力來使合法的調查、取證與判決得到最有效的支持,從而避免了自然狀態下私人執法常常遭到的冷遇甚至是暴力抵抗。因為人性的普遍弱點是,對自己利益攸關的事往往會傾注十分的熱情,而對自己利害以外的事則表現冷漠。在「武松殺嫂」一案中,我們明顯地看到了陽谷縣人民「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明知不對,少說為佳」的「自由主義」作風十分嚴重。在起訴潘金蓮與西門慶未遂後,武松制辦了雞鴨酒肉,要求街坊鄰居到家作證,竟無一例外遭遇冷漠。最終是武松的恫嚇與拖帶才使他們不得不挪步出門。
先後來到武大家中接受調查的有:姚記銀器鑄造公司總經理姚文卿先生,紫石街殯葬紙火代辦中心主任趙仲銘先生,陽谷縣退休官員、酒水飲料零售商胡正卿先生,山東餶飿大王、「天下第一碗」飯莊老總張公先生,這四家鄰舍和武松,共五人組成一個臨時的「人民法庭」。這個「人民法庭」的審判長,同時兼本案的原告、行刑官與公訴人於一身的是打虎英雄武松先生,被告是獨立策劃人王婆和家庭婦女潘金蓮,書記員是書法家胡正卿先生,其餘三位都是陪審團成員。開庭之前,《水滸》插話道:「為何先坐的不走了?原來都有土兵前後把著門,都似監禁的一般。」——原來他們一進門就被「雙規」了(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交代問題)。這樣一場「雙規」起來的審判,不用說現代法律專家,即使是對法律知識不甚瞭然的人也會看出其中的破綻:第一,武松具備多重身份,尤其是審判長與原告混一,被告有權申請迴避;第二,武松在大街上強行拉人,並在審判中多次揮刀揎拳涉嫌刑訊逼供;第三,土兵前後把門涉嫌非法拘禁;第四,沒有給被告潘金蓮與王婆設置辯護程序;……但問題是,武松在公安機關完全不作為的情況下,除了「雙規」、恫嚇甚至拿刀在潘金蓮的臉上揩了兩揩,他有什麼辦法能讓人家開口?
除了普遍的不配合與冷看慢待外,私人執法常常會遭遇暴力。這無形中增大了執法的難度與風險。我們試想,假如武松在審判之前拉扯的人,不是相對文弱的胡正卿、王婆等輩,而是李逵、孫二娘,那麼,「人民法庭」還能不能如期開庭?再假如武大和武二掉個個,被害的是武二,執法的是武大,那麼,憑武大的素質還怎麼報仇雪恥?或者執法的還是武松,但犯法的不是西門慶,而是林沖、魯智深,那麼,武松還能不能夠討得公正?事實上,在鬥殺西門慶的過程中,武松曾被西門慶踢落飛刀,一度處於下風。
正因為有如此多的弊端,人們才在自然生活的人們中間設立政府。可設立政府之後,由於權力的相對集中,財力與裝備的強大精良,使得放棄自由執法權的公民事實上已經處於無法還手的地位,尤其是當中央權力過大,地方完全失去支配自己轄區事宜的權力,行政、立法、司法又混而為一,所有的權力都穿一條褲子的時候,百姓和政府的關係實際上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那麼,怎樣才能使政府行使的權力都取得百姓的授權?得到授權後的政府能有效地履行保障公民財產和安全的義務又不至於營私舞弊?這是有政府以來就困擾人類的大問題。
地上的君王常常以為臣民們一旦把執法權交給他就可以恣意妄為,事實上,任何權力都要受到當初設置它的目的的限制,否則,就等於自畫招供,表明自己是一個僭主與公敵;而一個僭主與公敵就是以自己的倒行逆施以及對臣民生命財產的惡意侵犯,把自己與臣民推到戰爭狀態裡的人;而在戰爭狀態裡,人們殺死一個侵犯他生命的暴君就跟殺死一頭向他撲來的野豬一樣,不需要任何人同意。
人們如果嫌武松以及梁山好漢的自我執法過於粗魯當然也可以,但你得給他們鋪設比自我執法更有效、更能體現公義的渠道。因為武松殺嫂是專制腐敗的結果,而不是原因。如果人們只對逼上梁山、鋌而走險的好漢義憤填膺,而對官官相護、草菅人命的宋王朝視而不見,那麼,我就認為你是在指責結果,而不指責原因——就像一個人只指責隨地大小便,而不指責不修廁所;只指責亂穿馬路,而不指責不裝紅燈;只指責寡婦的叫喊打破了小區的寧靜,而不指責強姦她的流氓犯一樣。這樣的立論看似大義凜然,既提升了事件的意義,又維護了大局的穩定,實際上恰好是它屏蔽了問題的實質,降低了公民權利喪失的危險指數。因為在一個權力沒有制衡的社會裡,自衛幾乎是對抗專制暴力的唯一武器。所以,法國的《人權宣言》才會把「反抗壓迫」提到和「自由、財產、安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它認為,「一切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護人的天賦的和不可侵犯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以及反抗壓迫。」
2007年9月4~12日草於長安飲馬窟
──轉自狄馬博客(//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