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正虎:上海法院最怕民告官的訴訟

上海司法不作為的見證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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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日訊】中國法官亦是官,吃喝拉屎靠官府,順從官府的,不做法官,照樣做官,違背官府的,法官自身難保。上海市高級法院的原院長滕一龍不做糊塗大法官,照樣可以謀取高官厚祿的美差,赴香港出任上海實業集團公司董事長之職。法院最怕民告官的訴訟,是因為法官不得不要做兩難選擇:要遵守法律,還是屈服官府?堅守法律,就要得罪官府。

今天的老百姓已不順從官府了。而且,法律也是明文記載、告示天下。哪個行政部門及其官員敢侵犯,就一張訴狀告到法庭。老百姓明知法官會偏護官府,也要告,不期望贏的結果,更重視一個公開捍衛權利、伸張正義、揭露罪惡的訴訟過程。法官可以不講理,可以徇私枉法,可以作出不立案的裁定,但法律與事實依然存在,老百姓會繼續向上告。即使法官耍賴,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受理的裁定,老百姓還是咬住法官不放,不懈地追求民告官的訴權。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

最高人民法院頒發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就是為了解決民告官的立案難,保障公民的訴權。第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當事人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在7日內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一)要求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依法處理;(二)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三)決定自己審理。」但是,這一法令到了上海地方法院,被這些法官忽悠得如同一張廢紙。在上海法院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都行不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三條規定還會受到法官的尊重嗎?

上海法官的辦案依據不是法律,更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規定,而是上海官府領導的一句話。領導不同意或者不表態,法律法規就失效。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的浦東機場邊防檢查站警察阻止馮正虎出境的具體行政行為已侵犯了馮正虎的合法權益,這個訴訟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立案條件,但是自2008年5月26日馮正虎向法院提出訴訟至今,法院尚未立案。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與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在馮正虎狀告上海市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一案的受理過程中的推諉表現就是違背法律法規的最好見證。

附錄:上海司法不作為的見證之二—馮正虎狀告上海市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的行政起訴狀。
行政起訴狀

原告:馮正虎 男,1954年7月1月出生,漢族,研究生學歷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號302室
郵編:200433
電話:021-55225958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馬振東 職務:局長
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民生路1500號

起訴請求
一、撤銷被告阻止原告出境的行政行為,依法准許原告出境;
二、賠償原告上海至日本東京的往返機票壹張

事實與理由

2008年5月22日下午,原告在上海浦東機場辦理完登機及行李託運手續,準備乘坐16:30飛往日本的東方航空公司271航班,但在辦理出入境手續時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的浦東機場邊防檢查站警察阻止原告出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原告於5月26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簡稱:浦東法院)提起狀告被告的行政起訴,但浦東法院未立案也未裁定,7月8日原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8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簡稱:上海一中院)立案庭法官告知該法院的決定,依據上述規定第三條第一項,要求浦東法院依法處理,並認為這一口頭的告知也具有法律效力。8月14日原告再次向浦東法院提起行政起訴,要求浦東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但浦東法院對口頭決定不買賬,要求上海一中院出具書面決定。8月16日原告再次用郵政特快專遞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行政起訴,並於8月20日又親自去索取書面的裁定書,但上海一中院立案庭的接待法官堅持口頭裁定有效,並承諾在法定時間內通知浦東法院依法處理。但是,10月13日浦東法院已確認上海一中院要求浦東法院處理的司法文書至今沒有送達。原告只好還是依據依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於11月3日再次再一次用郵政特快專遞直接向上海一中院催辦,但是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復,顯然上海一中院已失職。中級法院司法不作為,原告就依法於11月20日用郵政特快專遞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本案的事實與法律依據

被告阻止原告出境時,沒有向原告出具被告的書面禁令,僅提供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致原告的決定書傳真件(標有5月22日的傳真日期),其決定書內容是3月20日法院簽發的關於法院限制原告出境的決定書,但是原告至今未從法院收到該決定書的原件,也未被法院告知該決定書的內容。被告在5月22日下午已作出上述阻止原告出境的具體行政行為這個事實,也可以由被告方的證人證明,證人之一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浦東機場邊防站當日值班隊長:艾衛明(電話:021-68345199)。
這份所謂的法院《決定書》真偽還需要鑑定,因為至今原告與被告都未見到原件。而且,上海市第二級人民法院至今都未向當事人告知有這麼一回事,或許是法院個別部門或個別法官的惡作劇,是徇私枉法的私人行為。中國法律沒有規定:未繳納刑事案的罰金,可以限製出境。事實上,原告既沒有拒絕交納罰金,也沒有逃避交納罰金。原告人2003年11月冤獄服刑期滿後,就經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局的批准獲得護照,而且至今已有14次出入境,正常依法出國回國。

更主要的是,被告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行政,而不是依據法院、公安等其他部門的違法決定行政,隨意剝奪公民出入境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已經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及邊防檢查機關的權限。法律上沒有規定的權力,任何國家機關都無權行使。除了人大有立法權,法院、行政部門都不可以擅自增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條款及行使權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三、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五、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原告不是犯罪嫌疑人,沒有未了結民事案件,沒有服刑,沒有勞動教養,也不是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定的危險人物,所以原告依法可以出境,被告以及所有部門,包括法院都無權限制原告出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邊防檢查機關有權阻止出境,並依法處理:一、持用無效出境證件的;二、持用他人出境證件的;三、持用偽造或者塗改的出境證件的。」原告持有的出境證件全部合法齊全,所以被告無權阻止原告出境。
綜上所述,被告5月22日阻止原告出境的行政行為是違法的,而且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已經侵犯了原告的權益。被告協助法院、公安及其他部門的執行行為是否合法,必須立案後,經過法庭審判,根據事實與法律依據,才能判定。

二、 上海市一中院或浦東法院,哪一家應當依法受理本案?

5月26日,原告依據法院管轄範圍向浦東法院提起狀告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的行政訴訟。

6月2日,浦東法院立案庭來函回復,並將訴訟狀一併退回。來函認為:「你起訴要求撤銷阻止你出境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向法院提供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已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材料,你現僅提供機票複印件不足以證明被訴之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故你的起訴尚缺乏起訴證據,現本院將你的起訴材料退回,請予補正。」

被告禁止原告出境的具體行政行為本身就違法的,沒有出具出入境管理局的書面禁令就實施了這個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一個警察就可以擋住原告的出境通道,原告不敢抗命。原告在訴狀中已提供警方的證人,而且這張機票也不普通,是不准出境後退回的機票。事實上,這些證據材料足以成為起訴證據。既然法院不明事理,原告也只好當面去說明清楚。但是,6月5日原告又陷於另一場迫害,因原告批評上海司法不公正,被楊浦區警察濫用職權,以其他方式擾亂公共秩序的借口行政拘留十天(原告已另行起訴該錯案),所以原告只好等出獄後去法院論理。

6月24日,原告親自去浦東法院,向接待的法官陳訴了5月22日被禁止出境的事實經過,並提交一份由被告交給原告的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書複印件。法官瞭解情況後,要求原告在複印件上寫一個說明。原告寫道:「2008年5月22日浦東機場邊防檢查站艾衛明警官奉命阻止馮正虎出境,他沒有出具警方的書面禁令,僅出示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傳真件(決定書)。故我現在無法提供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的書面資料。」之後,接待的法官受理了本案,收下本案的訴狀及其證據資料。但是,7月2日浦東法院用掛號信(信XB47252898531)退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資料,但沒有一張法院的片言隻字。這表明浦東法院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它不願意受理這起麻煩的行政訴訟案。

7月8日,原告用郵政特快專遞(EMS編號:EW192921915CN)直接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行政起訴,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當事人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在7日內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一)要求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二)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三)決定自己審理。)7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簽收。

8月11日上午,原告由上海警方派車護送專程去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喬法官接待,並告訴原告,依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第三條,上海一中院有三個選擇:本案不是大案,中院不會自己審理;本案沒有避嫌的問題,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也不願接受;只有浦東法院自己處理。因此,法官向原告傳達了上海一中院的決定,依據上述規定第三條第一項,要求浦東法院依法處理。該院法官說,雖然這個決定的告知沒有出具書面的文書,但也具有法律效力,是依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作出的。

8月14日上午,原告由上海警方派車護送專程去浦東法院,再一次向浦東法院立案庭提出行政起訴。本案是否輸贏、當事人雙方的依據是否符合法律,這是審判庭的審判職能,立案庭不可以越俎代庖。但是,這次浦東法院立案庭符庭長、周軍法官又提出一個很合理的理由,上海一中院要求浦東法院依法處理是可以的,但不可以口頭告知,應當依法出具書面文書,並要求原告向上海一中院立案庭法官索取書面裁定書。

8月16日,原告用郵政特快專遞(EW192921884CN)再次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行政起訴,要求上海一中院出具書面裁定,使浦東法院可以依法處理。8月17日,上海一中院簽收。

8月20日上午,原告由上海警方派車護送專程去上海一中院院。上海一中院立案庭一位坐台的年輕女法官接待。我告訴她,浦東法院立案庭要求上海一中院出具書面裁定,他們可以依法處理。那位女法官不肯出具書面裁定,並狡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上沒有寫裁定是書面的規定。我批評她:「三大訴訟法上也沒有寫判決、裁定是書面的規定,難道你就有理不出具書面的判決裁定書嗎?你讀了那麼多年法律專業的知識,就教會你如此詭辯。出具書面裁定是司法的起碼要求,浦東法院的要求是合理的,你們不出具書面的司法文書,他們憑什麼相信你們的口頭裁定呢?事實上,浦東法院不相信你們一中院的口頭裁定。你們哄騙初上法院的人還可以,我走過的法院比你還多,我們不要再來玩這一套,把當事人推來推去、企圖不立案的把戲。」我們不打不相識,一爭吵也熟悉了。她最後肯定地告訴我,上海一中院保證會在法律規定時間內會通知浦東法院。我明知上海的一些法官沒有誠信,說謊已習以為常,但我還是再一次相信法官的話,期盼法官不再說謊了。

9月26日,我再一次用郵政特快專遞(EX002371993CN)向浦東法院提起訴訟。9月27日,浦東法院簽收。如果上海一中院有公信力,法官不說謊話,那麼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女法官再次承諾的一個多月時間後,上海一中院要求浦東法院依法處理本案的裁定應該送達浦東法院。

10月13日上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宣判楊佳一案,上海警方不喜歡我去旁聽,願意用專車送我去浦東法院辦事。我又一次見到浦東法院立案庭符庭長、周軍法官,他們明確告訴我,上海一中院至今沒有送達任何書面通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一中院可以要求浦東法院處理,但一中院必須出具書面的通知或裁定。原告也認為,符庭長一方講的有道理。

事實上,上海一中院與浦東法院都不願自己受理這起麻煩的行政訴訟案,彼此雙方不願依法立案,就只好依法推諉。原告被推來推去,至今已6個多月尚未立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但是,這麼簡單的一條法規,法院也不執行。上海司法公正還會有嗎?

不管法院是否司法公正,法院是獨家經營的,老百姓打官司也只好找法院。因此,原告只好追著法院不放,浦東法院的理由充足,它抓住了上海一中院不敢出書面文書的軟肋,原告就不追浦東法院,依法再追上海一中院。

11月3日,原告再一次用郵政特快專遞(EX002371945CN)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催辦,但是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復,顯然上海一中院已失職,已構成司法不作為的事實。

三、依法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頒發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就是為了解決民告官的困難,保障公民的訴權。但是,這一法令到了地方法院,被這些法官忽悠得如同一張廢紙,最高人民法院也毫無尊嚴可言。上海一中院與浦東法院在本案的受理過程中的推諉表現就是最好的見證。
所以,原告於2008年11月20日用郵政特快專遞(EMS編號:EX569176875CN )依法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希望,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應當比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明智一些,至少要維護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顏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其規定也應當有法律效力,不是地方法官可以隨意玩耍的玩物。

綜上所述,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及其領導明斷。請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裁定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或浦東法院立案處理,秉公司法,保障人權。

此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起訴人:馮正虎

首次提出起訴的日期:2008年5月26日
再次提出起訴的日期:2008年11月20日

附件:
本起訴狀副本 1份
書證2份
1、2008年5月22日在浦東機場退機的東方航空MU271航班機票
2、被告提交的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書傳真件的複印件(原告至今未收到該決定書的原件,也未被法院告知該決定書的內容。而且,原告多次與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法官見面,他們也沒有提及這份決定書。原告要求本案審理的法院查證這份決定書的真假。)(//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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