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揭露河北省石家莊法院系統司法黑幕

——呼籲立即無罪釋放以奧運名義抓捕的河北大法弟子宋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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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6日訊】河北石家莊市法輪功學員宋愛昌,男,四十八歲,中電集團第十三研究所高級工程師,曾任設備處和物資處處長等職務。自幼體弱多病,曾患有肺結核、慢性胃病和神經衰弱,自一九九六年開始修煉法輪功後,不僅身體健康了,他道德變的高尚了。九八年南方發大水時,宋愛昌一次捐款一千八百元,是單位兩千餘人捐款最多的職工。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中午,宋愛昌被市公安局、橋西公安分局、科苑派出所的警察聯合到家裏抓捕、同時野蠻抄家,並在科苑派出所遭到刑訊逼供,警察李興峰、王曉東用皮帶狠命的抽打宋愛昌的腳心,皮帶都打斷了,致使宋愛昌多日不能行走。八月二十五日警察將所謂的「材料」轉到石家莊市橋西區檢察院起訴科。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四日,石家莊市橋西區法院開始審理,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在橋西區法院開庭,代理律師做了無懈可擊的無罪辯護,但法官不敢依法做無罪判決,只好將案卷材料退回檢察院補充偵察。

到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宣判,歷經一年的時間,期間經過一次退偵、二次退偵,又一次、二次、三次開庭審理,在適用法律錯誤、沒有任何事實證據的情況下,偷偷的強行判刑三年,還不通知代理律師和家屬,企圖拖過十天的上訴期,是在律師親自前往法院的追問下才得知已經宣判。如此不公正的判決,宋愛昌及其親友堅決不能接受,上訴到石家莊中級法院,委託兩位北京律師介入二審程序。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二審代理律師前往石家莊市中級法院,承辦法官原想逼著律師交辯護詞,然後草草結案。蠻橫的對律師說:「一週內交辯護詞,否則視同放棄!」律師問:「案卷材料裡沒移交證據,怎麼寫辯護詞,如果你們明確就沒有證據,我們也是可以寫的」。法官心虛啞口無言,最後答應再做商議,讓律師等通知。

律師經過閱卷、會見當事人後,發現宋愛昌案適用法律錯誤、審判程序違法、沒有證據、超期羈押九個月、公案刑訊逼供,等等一系列嚴重問題,只遞交了程序方面的辯護詞,律師強烈建議石家莊中級法院改判宋愛昌無罪釋放,或退回原法院開庭重審糾正原來的錯誤判決。同時就宋愛昌案的嚴重違法行為,先後向石家莊中級法院及其上級相關單位發出一系列的請求和投訴函:

立即解除對被告人宋愛昌嚴重超期羈押,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的請求;

關於強烈請求將宋愛昌案發回重審的律師函;

把宋愛昌案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建議和請求;

請立即自行糾正石家莊市中級法院在審理宋愛昌案中嚴重破壞二審終審的刑事審判制度、超期羈押、主要證據未質證就採信等系列違法行為;

請求查閱宋愛昌案一審主要證據,二審公開開庭審理、通知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證;

對石家莊市中級法院和院長在審理宋愛昌案中公然嚴重破壞二審終審的刑事審判制度、超期羈押、一審主要證據未質證等系列違法行為的投訴,等等。親友也聯名呼籲,要求無罪釋放宋愛昌。

一、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信仰自由、言論自由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任何與憲法相牴觸的法律、法規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兩高」關於處理邪教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全篇內容都沒有出現「法輪功」三個字,到目前為止,中國沒有任何有效的法律文件規定法輪功是邪教;《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是97年公佈的,而法輪功被打壓是始於1999年,刑法第300條跟法輪功沒有任何關係。所以用刑法第300條起訴法輪功修煉者宋愛昌,是適用法律錯誤。

橋西區法院的判決書含糊的寫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判決如下……」。可是「兩高」《關於……解釋》(二)第一條有兩款內容,第一款又有六項內容。當家人不解地問橋西區主審法官蘇常印具體適用哪條哪款時,他啞口無言。

二、石家莊中級法院弄虛作假,以石家莊市橋西區法院的名義對被告做出一審判決,公然破壞我國兩審終審的法定刑事審判制度,變相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利,應屬無效判決。

早就有傳聞稱,石家莊市中級法院已經內定判宋愛昌三年,因為橋西區法院退偵兩次、開了三次庭,代理律師一直據理力爭,實在拼湊不出所謂的犯罪證據,還在頂著沒判,那意思是一旦判了上訴也沒有用。我們原以為上級法院代替下級法院做出判決決定,是潛規則,司空見慣的,尤其是法輪功的案件。
宋愛昌案也是如法炮製,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橋西區法院組織第三次開庭,庭後將全部卷宗資料再次移送石家莊市中級法院。二零零八年九月十日,中院給橋西區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函)》中明確指示:「你院移送宋愛昌……破壞法律實施一案,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同意你院一審法院的定罪量刑意見,即被告人宋愛昌……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根據中院的判決意見,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橋西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處宋愛昌有期徒刑三年。

這樣做是嚴重違法的,所有案件都是中級法院判決的,變成只有一個審判過程了,實行的是一審終審制。干擾了下級法院獨立審判的權利;破壞了我國二審終審制度;本來就是中級法院判的,再上訴到中院也只能是走過場「維持」,等於剝奪了被告人的上訴權利。結果只能是大大增加冤假錯案,使民眾對法律的公證性喪失信心,增加社會不和諧的因素。在如此違法的程序下做出的判決,應屬無效判決。

三、嚴重超期羈押達九個月。

自宋愛昌2007年6月22日中午下班從住宅樓下被帶走至今,已被關押一年零四個多月,橋西區法院同石家莊市中院一併造成嚴重超期羈押宋愛昌長達九個月。

刑訴法第168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但本案沒有126條所述的情形,故標準審限為一個月。另本案橋西區法院建議檢察院退補兩次,重新計算審限各增加一個月,本案最長審限總共加起來也只三個月。

但是,從2007年9月24日檢察院移送橋西區法院,到2008年9月22日一審宣判,實際審理期間是12個月,超期羈押宋愛昌長達9個月!超期羈押是一種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是對公民的非法拘禁,是國家和最高法院、最高檢三令五申嚴令禁止的嚴重違法行為。

四、本案之所以一再超審限,是因為實在是沒有事實依據,主要的證據宋愛昌的口供是公安刑訊逼供獲得的,即使是這樣獲得的證據也不能證明宋製作了這些涉嫌犯罪的印刷品。

宋愛昌基於修心養性、強身健體修煉法輪功,他心地善良、樂於助人,98年南方抗洪時捐款1800元;今年汶川大地震,他被關押在看守所承受不白之冤時,還捐款100元,相當於他三週的生活費用;抓他時在家搜查出的資料和廢舊的打印機又是好心替別人保管的。如果不是用來傳播,僅替別人保管根本構不成犯罪(見最高法院副院長張軍主編的《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新編本)‧刑事卷》第434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7月版)。另外,從以下兩個方面也能反應出法院判決沒有事實依據。

1、本案違法立案,石家莊市公安局橋西分局在沒有掌握被告人任何涉嫌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就立案;立案後搜家收集證據,因此搜查也非法。

2、主要證據是在宋不在場的情況下從他家中搜出的書籍、傳單和一些廢舊的打印機。
這些物品都是一個叫王東的朋友存放在自己家中的,因為不願意牽連他人,開始他不願意說出來,在警察李興峰、王曉東用皮帶死命抽打(皮帶都打斷了)其腳心無法忍受的情況下被迫說是自己的,但在技術上家中得到的廢舊打印機又無法打印出這些書籍和傳單。後來檢察院詢問宋時他才「翻供」道出實情,他並向檢察官投訴公安刑訊逼供的違法行為,檢察官以沒有其他證據為由,不予理睬。

五、本案主要證據沒經質證就採信作為定案的依據。

本案判決書所列查明主要涉嫌犯罪證據「法輪功書刊144本,傳單100張,法輪功徽章153枚,光盤29張,錄像帶16盒,波浪電子書一本……法輪功印章一枚……用於製作法輪功書刊、傳單、圖片的計算機一台、掃瞄儀三部、打印機六部等物品」沒有依法移送至二審法院。

二審律師認真研究原審法院移送中院的證據資料後發現,雖然原審開過三次庭,辯護人也強烈要求,公訴機關和原審法院始終沒有把以上主要證據提交法庭和組織質證。刑訴法明確規定證據必須經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可以說,原審判決不是依據主要「證據」而僅僅是依據主要「證據目錄」來判決,非常荒唐。

家屬參加了橋西區法院三次開庭,檢察院從來不帶任何實物證據出庭,對此一審律師多次強烈要求仍置之不理。證據未經質證,就等於沒有證據,更是審判程序嚴重違法。

歷經兩次開庭後,2008年4月8日上午,在橋西區法院刑一庭庭長蘇常印(主審法官)辦公室,親口對家屬和律師說:「宋案證據不足,沒法判,要退卷給檢察院,你們趕快找檢察院讓他們撤訴吧。」。7月1日第三次開庭更是走過場,因公安出示的證據更進一步印證從家中查抄的法輪功資料不是宋愛昌製作的,就向宋愛昌供述的那樣是替別人存放的。開庭三次,親友都去旁聽了,很顯然沒有任何事實依據證明宋愛昌涉嫌犯罪。

另外,親友從各種途徑得到的消息都是說,宋案沒有證據,宋愛昌不可能被判刑的,只是奧運會形勢緊張,過後就放人。那為什麼在絲毫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在2008年9月22日,一審競然對宋愛昌宣佈判刑三年呢?令人費解!改革開放已30年,我國已步入法治社會。我們不相信文化大革命的悲劇會再重演,但願「慾加之罪,何患無辭」不再成為現實。奉勸石家莊市中級法院法官守住良心底線,還宋愛昌一個公道,依法改判無罪釋放。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呼籲查處本案承辦人員,包括石家莊中級法院和橋西區法院辦案人員(包括審判委員會成員和院長)、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在辦理本案中破壞二審終審審判制度、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嚴重違法行為。對於法官的超期羈押等違法,應當按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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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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