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29日訊】移民局於2008年11月21日發佈消息,公佈移民局關於宗教人員簽證最終規定,並介紹了最終規定對宗教人員簽證有關規定的重大修改,此規定涉及宗教人員在美從事宗教工作的臨時工作簽證(R-1)和宗教移民申請類別。
宗教簽證只有通過在美國的宗教機構作為外國人的僱主向移民局進行申請,而且此美國宗教機構和從事宗教工作的外國人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進行此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以獲得R-1簽證在美國從事宗教工作並可能最終申請綠卡。非牧師(nonminister)宗教人員簽證類別在2008年10月1日過期並且移民局在10月1日已經停止接收和審理所有此類申請,包括與此相關的移民申請。
布什總統在2008年10月10日簽署了特別法案對非牧師宗教人員簽證類別延期6個月,直至2009年3月6日。然而,布什總統簽署的延期法案只有在移民局有關規定發佈後才能生效。隨著移民局上述最終規定的發表,非牧師宗教人員簽證類別的延期正式生效並且移民局已開始接受和審理此類申請。新發佈的關於宗教人員簽證最終規定包括很多重大修改,旨在移民局增加對此類申請的審核並減少欺詐。下面我將對最終規定的某些重要修改向讀者進行簡單介紹,供大家參考。
最終規定將第一次申請批准的期限從3年縮短至30個月,這樣移民局可以在審理延期申請時盡早審核是否仍然符合該簽證的條件。當然,簽證批准的期限將取決於遞交申請的宗教機構對該將持宗教簽證人員服務時間的需要。另外,此簽證可以有一次30個月的延期,這樣總的簽證期限最長可達5年。
在最終規定發佈之前,宗教人員簽證的申請人有時可以直接到美駐外使領館直接申請R-1簽證而不必經過移民局事先批准。根據新發佈的最終規定,所有宗教人員簽證的申請都必須先通過宗教人員簽證申請機構(教會等)向移民局遞交申請和相關的I-129表格。只有在取得移民局申請批准後宗教人員簽證的申請人才可以到美駐外使領館申請R-1簽證。最終規定還要求僱用單位向移民局出具證明新僱員的資歷、工作性質和該機構的合法性的證明(attestation)。
最終規定還提供了移民局可能對宗教人員簽證申請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額外通知。現場檢查的目的是減少申請欺詐並增進移民局的監控能力以確保申請符合宗教人員簽證的條件。如果現場檢查發現對申請不利的情況,移民局會向申請機構發出拒絕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Deny),申請機構可以向移民局提供新的證據證明其符合申請條件。
最終規定要求所有宗教人員簽證申請機構向移民局提供當前有效的美國稅務局出具的證明其免稅地位(tax-exempt status)的證明信。沒有稅務局出具的信件將其定為宗教組織(religious organizations)的申請機構必須向移民局證明其宗教性質和目的,同時還必須證明其與享受免稅待遇的某宗教的關聯關係(affiliated with a religious denomination that is tax exempt)。
新發佈的最終規定還涉及到宗教人員簽證有關的其他方面,包括宗教職業(religious vocation and religious occupation)的定義、申請宗教簽證人員的工資要求等等。移民局在發佈最終規定的同時還發佈了最終規定有關問題的問答,進一步解答了許多與宗教人員簽證最終規定有關的問題。隨著宗教人員簽證最終規定的發表,移民局恢復了對非牧師宗教人員簽證申請的接收和審理。需要申請非牧師宗教人員簽證的人員應當盡早諮詢律師,在2009年3月6日之前及時遞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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