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法律】平安證券會否被中國平保假冒?

黃覺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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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8日訊】「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大名,相信就算不是股民也略有所聞,一般簡稱「中國平保」的上市公司,是中國第二大保險集團。由於是集團公司,其下還有一批在港註冊的有限公司,包括「中國平安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等等,中國平保自2003 年起就以「平安」這二字為主,為不同的業務在香港申請不同的商標註冊,這包括了「平安財務」;「平安金融事務」;「平安房地產事務」等等。

在2006年,有關平安證券的商標卻遭受到一間香港證券公司的挑戰,指控中國平保為其子公司「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的商標登記假冒了其名稱(passing-off)。原告名叫「平安證券有限公司」,早在1970年已經在港成立,並為當時遠東證券交易所之創會會員,案件在本港高院勝訴,被告上訴到上訴庭,於年初在上訴庭審結。

Re Ping An Securities LTD [2008] HKC501

訴訟的依據,在〈商標條例〉(第599章)第12(5)(a)條,這是說「任何商標的使用可憑藉保護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所使用的未經註冊商標或其他標誌的任何法律規則(尤其是憑藉關於假冒的法律)而予以阻止。」

這是說任何人受普通法的假冒原則(passing-off)所保障。這一原則保障任何商業上的名譽,而這種名譽並不需要進行登記,只要原訴人證明其名譽已經存在長時間,在消費者中建立信譽,而假冒者用類近的名稱,令人產生誤會為同一產品便可以了。廣東人俗稱的「老字號」,便是這個意思。上述的香港公司「平安證券有限公司」與中國平保子公司的「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只有一字之差,其訴訟當然是有理的。

但在這案件中,中國平保的上訴勝利,法庭所持的理由有三點:

(一) 註冊商標內所用的字(平安)並不單一使用,而是與上訴人的標誌(logo)及其他一群公司一併使用;

(二) 申訴人的香港公司只是一隻細小的股票經紀行,只有一群有限的熟客,申訴人需要保護的名譽範圍不會超過這一群客戶;

(三) 申訴人的證券買賣形式(manner)與上訴人的證券買賣形式須引起顧客的混淆,在這案件只沒有足夠可能性(likelihood)會引起這樣的混淆(confuse)。
筆者的感覺,這不是一件令人信服的判例,這等於說財雄勢大跨地域的公司,面對一些地區有名聲而信譽悠久的小公司之時,有權侵用小公司的商業名譽,這不可能是普通法的精神。只有上述第三點有一些事實上的理由,是否如此要詳加研究,這是事實上是否有混淆而不是法理上有權去混淆,這是必須弄清楚的。但以常識而論,原訴人若非真的覺得權益受損,與中國平安這類跨國企業興訟,不會這樣愚蠢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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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覺岸,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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