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正虎:濫殺無辜的恐懼

上海司法不作為的見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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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5日訊】2008年3月14日是什麼日子?在網絡上也是一陣殺戮,天倫公司網站就是這天無辜地犧牲的。不知誰下達的格殺令?中國最大的網絡服務運營商(新網公司 //xinnet.com/)也積極參與這次封殺行動,連與它有九年客戶關係的企業網站也照殺不問,沒有反黨反政府內容純屬商品業務介紹的網站也難免一劫。新網公司告訴被害者,是天津市公安局網管處下的封殺命令,但是天津市公安局網管處的警官告訴被害者,他們指定的封殺名單裡沒有天倫公司的網站(//www.tlchina.com)。無論是誰,濫殺無辜的行為必須受到法律追究,並對被害者予以賠償。任何一個法治國家的法院理應承擔依法仲裁的司法責任。

但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司法依據不是法律,而是領導的指示。現在,這些法官的領導已被濫殺無辜的恐懼嚇得不敢開口,而法官沒有領導的表態就不知所措,法官的司法不作為再一次侮辱了法律,也讓濫殺無辜的殺手逍遙法外。幸好,法院不是一家,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不是孤兒,還有上級法院,兒子有過,不講道理,我們還可以去找它的老子論理。如果老子也不講理,就找它的爺爺。決不放過違法者,這是每個中國公民的責任。

附錄:上海司法不作為的見證之一。

民事起訴狀

原告: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畢嘯波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號302室
郵編:200433
電話:021-55225958

原告訴訟代理人:馮正虎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號302室
郵編:200433
電話:021-55225958 13524687100

被告: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北京亦莊經濟技術開發區北大軟件園2號樓
郵編:100176
電話 010-58022077

被告: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
負責人:侯濤
註冊住址:上海市保鎮工業區(崇明縣堡鎮大通路529號7室)
經營住址:上海市延安東路500號 延福大廈14樓
郵編:200001
電話 021-63606611

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履行合同義務,開通原告的網站(天倫諮詢網)tlchina.com,並保證在合同期內不再發生此類沒有法律依據的擅自封網行為。
2.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人民幣8400元人民幣,賠償原告的網站(天倫諮詢網)tlchina.com被被告無理無法又不事先通知封網七個月(2008年3月14日至今日)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3.判決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全部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8年3月14日被告無理無法又不事先通知原告,就擅自單方中斷服務器的租借服務,封閉原告的公司網站,至今已有8個月,造成原告在物質與精神上的重大損害。原告於2008年8月19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狀告被告的侵權行為,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司法不作為,領導不表態,法官不敢受理,嚴重違背法律規定的立案受理期限,侵犯當事人的訴權。所以,原告11月18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裁定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秉公司法,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一、本案的事實與法律依據

1999年12月,原告向被告購買天倫諮詢公司網站存放的服務器空間,並購買獨立域名tlchina.com。
2005年12月,根據中國信息產業部規章《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原告的ICP備案申請已通過審核。備案網址:tlchina.com。單位名稱: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網站名稱:天倫諮詢。備案序號:滬ICP備05057996號。審核日期:2005-12-16 10:14:08。天倫公司網站是企業網站,以介紹本公司的業務與產品為主,不涉及敏感性的政治話題。

2007年12月原告又繼續與被告簽約,並支付域名費240元/2年,服務器空間租費600元/1年,共計840元人民幣。原告是被告近9年的忠實客戶,在被告剛剛起步時就支持被告的發展。但是,被告現在成了知名大企業後,為了自身利益卻不顧合同法與企業的誠信,隨意侵犯自己的老客戶。2008年3月14日無理無法又不事先通知原告,就擅自單方中斷服務器的租借服務,封閉原告的公司網站。

原告發覺後,就與被告的工作人員進行電話溝通。被告工作人員告訴原告,原告的網站是被公安部門封殺的,並提供了天津市公安局網管處謝警官、邢警官的電話(022-27319000×65166)。原告於2008年3月21日直接與天津市公安局網管處兩位警官通話,警方核實後告知,他們沒有封天倫公司tlchina.com的網站,封掉的是其它網站。這次封殺原告公司網站的責任在於被告,是被告新網公司神經過敏、濫殺無辜的行為。原告公司網站從1999年起放就在被告新網公司的虛擬服務器上,是新網公司的老客戶,現在第1次遭遇的封殺事件居然是新網公司自己幹的,這是實在不應該的。為了保全自己的最大利益而隨意犧牲客戶的利益,這是不道德的商業行為。

原告的代理人馮正虎先生就此案多次與被告的新網客戶服務中心姚嵩巍先生進行商談。被告新網公司告知原告,新網公司要單方面終止合同,不提供網站空間的服務,可以退回本次繳納的費用。原告不能接受的被告的霸王方案。原告認為,天倫公司可以體諒新網公司的違規做法,考慮天倫網站退出新網的空間,僅保留域名,但是新網公司必須支付天倫公司本次年租費的10倍,即6千元人民幣,補償天倫公司與新網建立的十年合作關係(本次合同是到2009年12月)遭受破壞及封網行為造成天倫公司的業務中斷及其他損失。既然被告新網公司願意不顧合同的信用及新網的聲譽而要強行終止合同,肯定是為巨大的商業利益所驅使,那麼被告新網公司理應對受到侵害的客戶作出經濟上的補償。

但是,被告自恃網絡公司中的老大、有靠山,也能擺平法院,所以對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一直不回復,或許也不在乎原告會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已給足被告協商解決的時間,既然被告喜歡耍大牌的脾氣,願意打官司,願意在網上公開醜聞,原告也只好順其意,奉陪到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原告與被告已經達成買賣合同。現在,被告違背了雙方的合約,不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擅自中斷服務器的服務,導致原告的網站tlchina.com被封閉時期達七個月,至今尚未恢復開通。被告的違約行為致使原告花錢得不到服務,以及原告的郵發及網絡銷售業務受到嚴重影響,造成經濟上的極大損失。天倫公司的網上宣傳代銷產品《日本企業(2007-2008年版)》繁體中文版電子書每冊580元人民幣、《中國日資企業要覽》日文版每冊980元人民幣,每個月各少銷兩冊,七個月就要損失15600元人民幣。五個月內,原告發出的訂購單,所有的客戶都無法從天倫公司網站上詳細瞭解天倫公司的產品,致使業務機會失去很多,所有郵寄費、資料印刷費均浪費。在本次訴訟中,原告對被告的賠償請求的標的是低的,僅起警示作用。希望被告自重,在經營中必須遵守法律,尊重消費者的權益。顧客是上帝,不把顧客當一回事,這樣的企業遲早要垮臺。原告的名譽也受到侵犯,侵權部份的起訴權暫且保留,另案處理。

因此,原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十四條第七款,特此向法院起訴。

二、領導不講法、法官服從領導,立案就遙遙無期。

原告於2008年6月29日用郵政特快專遞方式(EW043068433CN)向上海市崇明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起訴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因為被告的註冊地在崇明縣。

2008年7月4日上午崇明縣人民法院法官來電話告知:本案屬知識產權訴訟案,可能要移交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2008年8月11日下午2:00,原告與崇明縣人民法院立案庭通話,確認本案究竟在哪家法院處理。崇明縣人民法院立案庭朱庭長明確告知原告,本案已歸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處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知道此事,並希望原告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2008年8月11日下午3:00,原告由上海警方派車護送專程去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王培慶法官接待,他確認了崇明縣人民法院的告知,並當場閱讀了原告的起訴狀,拿著去請示領導。王法官回到辦公室裡告知原告,本案歸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處理,請原告按他的要求將起訴狀的文字稍許改一下,並附上證據資料一起交來。我隨即通知崇明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可以將原告的訴狀及證據材料退回原告。

8月14日上午,原告收到崇明縣人民法院的退回材料。下午,原告由上海警方派車護送專程去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原告向立案庭的王法官正式提交狀告北京新網公司的起訴狀及證據材料。王法官又拿著原告的起訴狀離開辦公室去請示領導。他回來後告訴原告,領導不在,不能受理。原告說,你前幾天不是請示過了嗎?領導說可以,我是按你的要求修改訴狀的。怎麼今天還要請示領導呢?王法官說,你今天送來的訴狀也要讓領導看一看,領導同意後,我才能受理。他將原告的起訴狀複印一下後,退回原告的起訴狀及證據材料,要等領導同意後再交訴訟材料。

8月18日上午,原告由上海警方派車護送專程去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王法官未上班,一位年紀較大的法官接待,他告訴原告,王法官下午在。下午,原告由上海警方派車護送專程又去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王法官不在,當班的另一法官不肯受理。

8月19日上午,原告由上海警方派車護送第五次專程去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辦理本案的訴訟手續。立案庭王法官在辦公室,但他仍然說,「領導還沒有回音,我不能辦。」我要求他先接受我的訴訟材料,然後你們的領導可以在法定的受理審查時間內慢慢研究,但王法官死活不肯收原告的訴訟材料,致使原告無法辦理訴訟手續。下午,原告只好用郵政特快專遞(EX002371959CN)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同時附上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領導的信函。摘要部份內容如下:

「今天上午,警車再次護送我到貴院提交訴訟材料,立案室王法官還是不收,要等領導批示。但貴院立案庭立案組的於(音)領導架子實在太大,不願接待我們這些小民百姓,在電話裡告訴我去第十接待室裡有領導接待,就把電話掛了。我很信任於法官,去立案大廳裡找了一遍,才發現第十接待室還沒有建造,最後的一間接待室是第九接待室。在場的一位信訪組領導張法官(女)很負責、真誠,疏導我的憤怒情緒,請我繼續打電話(40314)要求這位領導接待。當再一次打通電話後,我告訴他,這裡沒有第十接待室。這位於領導又要我去信訪辦,那裏有領導接待。他不知道,信訪辦的領導就在我旁邊。我就問,張法官怎麼辦?張法官說,「這個立案問題,應該他們接待,你告訴他,你已問過信訪辦,我姓張。」我再打電話,對方已無人接聽了。我很感激張法官,雖然她沒有幫我辦成一件事,但她的誠信與責任心令當事人信服。如果二中院的法官多一些像她一樣,司法不公正的現象就會少一些。」

8月25日上午,原告去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詢問立案庭王法官,「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的訴訟材料收到嗎?本案可以立案了嗎?」王法官回答:「材料已收到,但領導還沒有回音。還沒有立案。」
9月28日上午,原告再一次去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查詢本案的立案事宜。立案庭王法官的回答:「領導還沒有回音,我也沒有辦法。你去找領導。」但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接待大廳的接待窗口唯獨缺立案庭的領導。

10月6日,原告再一次用郵政特快專遞(EX002371888CN)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催問本訴訟的立案。當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簽收。

10月15日下午,原告再一次去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查詢本案的立案事宜。立案庭王法官的回答:「領導還沒有回音。」

10月22日下午,原告去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交付非正義的罰款,順便再一次查詢本案的立案事宜。立案庭王法官還是一句話答覆:「領導還沒有回音。」

11月3日,原告再一次用郵政特快專遞(EX002371928CN)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催問本訴訟的立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簽收,但截至11月18日尚未回復。原告不僅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信訪接待室反映,也直接致函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領導,但王信芳院長等領導一直裝聾作啞,自棄領導之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但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立案標準不是法律,而是領導的指示。領導不表態,法官就不敢遵守法律,只好違背立案受理期限的法律規定。

法院領導自己沒有能力判定是非,不願承擔責任,又不讓立案庭的法官獨立決定,最後損害的是法律的權威、法院的公信力、法官的尊嚴與當事人的訴權。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司法不作為,這是向公眾告知一個信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名存實亡,根本無法履行法院最起碼的職責。

三、依法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月5日,原告主動與被告再一次協商,但是由於雙方的利益訴求差距很大,無法協商解決,被告也主張通過法院的訴訟裁決來解決。當事人的雙方都主張通過法院來了斷這個民事糾紛,但奇怪的是,有義務受理訴訟並裁決的法院卻拒絕履行法院的義務。法院的領導不應該把法院看作某些個人的私器,不能像在馬路上擺小攤一樣,想賣給誰就賣給誰,想收攤就收攤。幸好,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不是孤兒,還有上級法院,兒子有過,不講道理,原告還可以去找它的老子論理。

所以,原告於2008年11月18日用郵政特快專遞(EMS編號:EX569176840CN )依法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希望,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領導應當比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領導明智一些,至少不做鴕鳥,一頭鑽進沙堆裡翹著屁股耍賴,自己看不到天下人都明白。我相信,高院的法官比中院的法官更應該珍惜法官的尊嚴,有獨立審判的權利。

本案是一個很小的民事案,在原告所提起的各種訴訟案件中是最容易解決的案件,原告一直低調處理,至今尚未在互聯網上通報,也沒有向上級監督部門舉報。但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領導卻希望把它搞成大案要案,要向公眾再一次證明上海司法的不公正,張揚法院的霸道與無賴,或許他們非要出名才過癮。原告不清楚這些法官的領導居心何在?原告也只好成全這些法官領導的願望。

綜上所述,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及其領導明斷。請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裁定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秉公司法,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起訴人:

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章)

2008年11月18日

附件:
本起訴狀副本2份
書證9份
1、天倫公司網站的首頁圖片
2、被封掉的天倫公司網站圖片
3、tlchina.com網站通過信息產業部備案審核的網頁圖片
4、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Xinnet用戶服務開通—通知單
5、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發票複印件
6、tlchina.com域名服務期限的網頁圖片
7、原告代理人馮正虎回復被告聯繫人姚嵩巍的電子郵件
8、天倫公司網站的產品銷售圖片
9、標有tlchina.com網址的天倫公司的信封及宣傳郵購資料。

(//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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