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10日訊】相對於一般技術工人,高學歷人士在職業移民申請中具有更多的優勢。本文主要討論高學歷職業移民申請的幾種常見途徑(EB-1A、NIW、EB-1B),並比較其長短利弊,以幫助有意申請職業移民的讀者做出正確的選擇。
一、特殊人才(Eb-1A)
職業移民第一類優先中的「特殊人才」(Eb-1A)可謂職業移民申請的最佳選擇。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三:
其一、Eb-1A很少受到職業移民排期的影響。目前,對於中國大陸出生的申請人來講,在職業移民的前三類優先中,只有第一類優先(Eb-1)名額充足。第二類優先和第三類優先均需要等待名額。在職業移民第二類和第三類優先有著漫長排期的情況下,選擇Eb-1A可以大大縮短綠卡申請的時間。
其二、Eb-1A不需要美國僱主支持,完全不受制於僱主。與第一類優先中的另外兩種選擇(Eb-1B與Eb-1C)相比,不受僱主限制是EB-1A的另外一大優勢。申請人在遞交Eb-1A申請前後或申請批准前後,可以隨時更換僱主。
其三、Eb-1A不需要經過勞工證(PERM)申請程序。這不但簡化了申請環節,縮短了申請時間,降低了申請費用,而且也大大減少了移民申請中的不確定因素。
雖然Eb-1A有著以上長處,是職業移民申請中的上策,但並不是每個人都適合提出Eb-1A申請。從法律上講,只有在本專業領域出類拔萃的「特殊人才」,方有資格申請Eb-1A。所以,申請人必須根據自己的實際條件,量力而行。那麼,申請人如何證明自己已經達到了Eb-1A的法律要求呢?歸納起來, EB-1A要求申請人必須滿足以下十項中的至少三項:
1. 獲得過全國性或國際性獎項;
2. 被選為高標準專業協會的會員;
3. 得到過專業媒體的報導;
4. 在專業領域有重大創見;
5. 發表過專業論文;
6. 評判過同行的工作;
7. 在重要機構或項目中發揮關鍵作用;
8. 展出過自己的作品;
9. 收入遠遠高於同行;
10. 其他能夠證明自己已經達到本領域頂尖水平的證據。
二、國家利益豁免(NIW)
國家利益豁免(NIW)屬於職業移民第二類優先(Eb-2)。但是,與職業移民第二類優先的普通類別相比,NIW有著極大的優勢。歸納起來,NIW的最大優勢在三個方面:
其一、NIW不需要美國僱主支持。這可以說是職業移民第二類優先中的一個例外,因為第二類優先除NIW以外均需要美國僱主支持。NIW的這一優勢無疑給申請人的事業發展提供了更多的選擇和自由。
其二、NIW不需要經過勞工證(PERM)申請程序。這可以說職業移民第二類優先中的另一個例外。
其三、NIW的法律要求寬鬆,很多達不到 Eb-1A要求的人符合NIW的申請條件。Eb-1A固然理想,但符合申請Eb-1A條件的人畢竟有限。相比之下,NIW卻適合更多的科研人員申請。
三、傑出教授或研究員(Eb-1B)
傑出教授或研究員(Eb-1B)屬於職業移民第一類優先(Eb-1)。與前文討論過的「特殊人才」( Eb-1A)和「國家利益豁免」(NIW)相比,Eb-1B的最大區別在於,它受美國僱主和工作職位的限制。所以,儘管Eb-1B具有 EB-1A和NIW這兩個類別的某些長處,卻缺少這兩個類別不受美國僱主限制的優勢。
先看下Eb-1B的長處。
長處之一,EB-1B對申請人本身學術條件的要求低於EB-1A。這意味著達不到EB-1A要求的科研人員,可能符合EB-1B的條件。Eb-1B只要求受益人在所列出的六項條件中符合兩條。這六項條件分別是:
1. 獲得過全國性或國際性獎項;
2. 被選為高標準專業協會的會員;
3. 得到過專業媒體的報導;
4. 在專業領域有重大創見;
5. 發表過專業論文;
6. 評判過同行的工作;
對於許多科研人員來講,如果已經有論文出版,便至少會滿足Eb-1B的兩項基本要求。從法律要求和移民局的實際審理標準來看,Eb-1B的批准難度可以說介於Eb-1A和NIW之間。
長處之二,與Eb-1A一樣,Eb-1B很少受到職業移民排期的影響。在目前第二類優先和第三類優先排期的情況下,這一優勢更顯突出。受益人可以同時遞交I-140 Eb-1B和I-485,可以大大縮短獲得綠卡的時間。
長處之三,與Eb-1A和NIW一樣,Eb-1B不需要經過勞工證(PERM)申請程序。美國僱主可以為符合條件的外籍研究員或教授直接提出I-140申請。這一長處簡化了申請環節,縮短了申請時間,降低了申請費用,而且也大大減少了移民申請中的不確定因素。
再看一下Eb-1B短處。與Eb-1A和NIW相比,Eb-1B的最大短處在於缺少靈活性。這表現在法律對於Eb-1B條件的許多刻板要求中。在此,我們只列舉三條最明顯的短處。
短處之一,Eb-1B受美國僱主的限制。外籍研究員或教授不能自己提出Eb-1B申請,而是必須由美國僱主提出申請。所以,與Eb-1A和NIW不同,在Eb-1b申請中,申請人(Petitioner)和受益人(Beneficiary)是分開的。
短處之二,Eb-1B 對工作職位要求嚴格。如果作為傑出研究員申請Eb-1B,法律要求美國僱主所提供的職位必須是永久性的。如果通過傑出教授來申請Eb-1B,法律要求美國大學所提供的職位必須是Tenure或tenure-track。由於博士後工作不屬於「永久性」職位,所以儘管許多博士後研究人員在學術條件上已經符合了Eb-1B的要求,卻無緣申請Eb-1B。事實上,這已經成為博士後研究人員大多申請Eb-1A NIW兩個類別的主要原因。
短處之三,Eb-1B對工作性質要求嚴格。按照法律,Eb-1B的受益人必須是研究人員或大學教師,工作性質必須是以「研究」(Research)為主。這一要求使得許多工作性質集中在工程(Engineering)方面的專業人士無法申請Eb-1B。
除了以上三點以外,Eb-1B在對美國僱主僱用全職研究人員的數量以及受益人的學術經驗方面都有刻板的要求。(//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