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 三門峽庫區移民代表侯煥成因上訪遭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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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7日訊】陝西省委、陝西省人大、陝西省政府領導:

侯煥成,男,1949年11月17日出生,系大荔縣平民鄉嚴通村八組村民。因移民土地問題多次進京上訪,引起《中國新聞周刊》注意,該刊專篇對移民土地問題進行了調查報導,引起了中央有關部門的重視。然而,大荔縣地方黨委、政府並沒有解決該問題的勇氣,反而在2007年3月2日,將進京上訪的侯煥成帶回後,非法關押在大荔縣建平招待所20天,公安、檢察、法院聯合,製造了一起侯煥成涉嫌詐騙罪案的「莫須有」材料,將侯煥成於2007年3月23日逮捕,一直至今長達近一年零六個月,歷經一審、二審至今沒有定案。

一起簡單的涉嫌詐騙罪案,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公、檢、法最長各一個半月的辦案期限,加起來也不過四個半月的期限,而該案從侯煥成被公安機關2007年3月2日關押至2007年12月8日才由一審大荔縣法院作出判處三年有限徒刑的判決,卻長達九個半月,超出上述正常期限5個月,說明此案在檢察與公安機關至少被來回退查二回。

即使如此,該案在被大荔法院判決後,侯煥成上訴後,仍被渭南市中院以(2008)渭中法刑二終字第15號刑事裁定,以「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侯煥成犯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裁定發回重審。這本身即說明了侯煥成不構成詐騙犯罪。

然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該案發回重審後,大荔縣檢察院仍然以原起訴書、證據再次指控侯煥成犯詐騙罪,這不明擺的是要強加于侯煥成之罪嗎?在辯護律師的指出下,大荔縣檢察院撤回起訴,公安、檢察又聯合辦案,又把原來的證人詢問了一遍,在沒有任何實質性突破的情況下,作爲補充偵查證據,再次提起公訴,大荔縣法院以內部請示的方式,向渭南市中院書面提出「關於侯煥成是否涉嫌構成詐騙罪的請示」,後重審又判侯煥成三年有期徒刑.這難道是公、檢、法三機關獨立辦案?這分明是用強大的國家機器要制侯煥成於死地!

多次上訪,身陷於罪,這不但不能解決侯煥成反映的60萬余名移民的土地問題,必將引起這一移民群體的極大不滿,引起社會的不安全。到那時,大荔縣地方黨委、政府、政法機關能逃脫其責嗎?貴州翁安事件、陝西府穀事件還不能引起我們地方黨委、政府爲戒嗎!

侯煥成的所謂犯罪事實,純粹是大荔縣公、檢、法三機關在大荔縣委、政府的示意下,人爲製造的。侯煥成受富民村的委託,爲富民村跑提前修通村硬化道路一事,雙方有口頭協定,由富民村撥付三萬元的費用,由侯煥成包乾使用,將提前修路一事辦妥。上級允許提前修路一事後,開工前,富民村原村長張友啓、鄉下派副支書張學廷、村治保主任侯鵬舉、墊資戶代表陳存立出具書面證明:「證明付給侯煥成給村跑路貳萬陸仟元正」並挂帳,這一書證清清楚楚,怎麽就成了詐騙?開工時,侯煥成作爲貴賓被邀請參加了鄉、縣、市領導參加的開工典禮,這本身是對侯煥成受託辦理這一事務的肯定,怎麽就成了詐騙?

試看大荔縣公、檢、法炮製這一罪案的手法,原村長張友啓的口供變化:從張友啓講,侯煥成說從渭南市移民局把路的規劃圖,准予提前修路的批復及後期工程款全部辦到位元,需要花3萬元,誘導成就是要進貢,再誘導是上面要錢。而侯煥成當時說需要花3萬元,張友啓答應了,說明雙方己達成協定,而此時侯煥成並非講要進貢、公安機關引導的張友啓主觀推斷的意思,能是侯煥成的意思嗎?怎能就這樣爲侯煥成定詐騙罪呢?如此說,只要某人說給某某領導行賄了,某某領導否認,即能定某領導構成犯罪,這也太荒唐了!

公、檢、法三機關強加給侯煥成頭上的詐騙犯罪,引起了《中國新聞周刊》的重視並做了報導,也引起了多數旁聽移民群衆的不滿,其中一次開庭,移民群衆衝動,險于造成將侯煥成當庭劫走的局面。特此我們作爲移民代表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主要領導反映此事,請求引起領導重視,儘快制止這一事態的擴大,儘快釋放侯煥成,還移民代表侯煥成一個公道。

反映人:三門峽庫區移民代表
聯繫人: 侯建斌
二OO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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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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