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新移民由於不懂美國文化,把遺囑(Will)和有關生命的意願書(Living Will)混淆為同樣的文件。它們其實是非常不同的兩份文件,所起的作用也截然不同。
遺囑是一份有關自己去逝後的財產分配及子女照顧的文件,而生命意願書是一份關於在自己的生命處於休克、昏迷、植物人狀態時,如何結束自己生命及在這種狀態下誰為自己做健康決定的一份文件。這裡我主要想通過一個著名的真實案例談生命意願書的意義及作用。
一提起Terri Schiavo,很多人立刻對這個名字及它所帶來的故事記憶猶新。
1990年,一對恩愛夫妻Terri和Michael遇到了一場不幸的災難,年僅 27歲的Terri因心臟病突發而送入醫院。從此再也沒有醒過來,大腦也受傷成為植物人。1998年,經歷了8年的嘔心瀝血的照顧,耗資數萬,Terri 的大腦日漸衰退,作為丈夫的Michael再也經不起為Terri治病所帶來的體力上和財力上的消耗,先進的醫療技術也在這8年中證明不再能帶來奇蹟。 Michael請求法院批准醫院拔去一直支撐Terri生命的輸液管,讓Terri不再忍受病痛的折磨,體面地去世。可愛女心切的Terrri的父母堅決反對,甚至指控Michael蓄意讓Terri健康惡化。
Terri 生前沒有立下生命意願書,家人的意見不統一,必須由法院裁決誰的意見更反映Terri本人的意願。原本相親相愛的一家人不僅反目為仇,還展開了一場歷時7 年的波濤洶湧的法律大戰。
案子從佛羅裡達州的基層法院一路打到最高法院,連布什州長都親自捲入,還在2005年3月專門為 Terri通過了一項「Terri法案」,禁止拔掉Terri的營養輸液管。Michael要求佛州最高院對該法案的憲法有效性進行重審,最後法院判決該法案違憲而禁止執行。
Terri的案子涉及了14次上訴,無數次法庭聽證,數百萬字的調查報告、法院意見,更是耗費了雙方數百萬的財力,恐怕是美國歷史上牽涉Living Will的最著名的案例。Michael雖然獲得了最終的勝利,但我們每個人都會問:需要這樣嗎?怎樣才能避免它?
答案是:為自己的生命和健康早作決定。在你還清醒的時候,請律師做一份生命意願書,並告知家人自己的決定,以免他們在最困難的時刻還要面臨一個更痛苦的抉擇,甚至反目為仇。這也許是你對家人的另一種關愛的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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