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正虎: 捍衛中國訪民言論自由權利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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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1日訊】馮正虎於2008年6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警察違法處罰十天行政拘留一案,是馮正虎批評上海法院、互助上海市民維權所引發的。馮正虎編輯與公開《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見證……不服上海法院裁決上訪申訴案件彙編》是否屬於違法行為呢?常雄發持有這些申訴資料,並想寄送中國黨政領導人、人大代表及法律監督部門申訴自己的遭遇,這一行為是否屬於違法呢?馮正虎已於2008年10月6日用郵政特快專遞(EX002371826CN)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另一當事人常雄發同日就被楊浦警方違法沒收10冊《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見證—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申訴案件彙編》第1集、692份《督察簡報》(2008年1月15日總9期)的申訴資料一案也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Tel:021-56700000)提起行政訴訟。

這起案件的社會意義重大,直接關係本彙編107位作者(信訪人)的公民權利,間接關係到所有中國上訪民眾的言論自由權、申訴權、控告權、監督權及中國黨政領導人、人大代表、法律監督部門的知情權、網絡媒體輿論的監督權。我們將拭目以待上海法院是否公正審理本案。

行政起訴狀

原告:馮正虎 男,1954年7月1月出生,漢族,研究生學歷,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號302室
郵編:200433
電話:021-55225958
手機:13524687100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陸勇華 局長
住址:上海市平涼路2049號
郵編:200090,
電話:65431000。

起訴人馮正虎於2008年9月23日收到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楊府復決字(2008)第22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請求事項
1. 依法撤銷上海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公楊行決字(2008)第200800978號)。
2. 追究被告的錯案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08年6月5日上午9:00左右,原告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治安支隊以涉嫌「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案由傳喚並抄家,扣留了4台電腦、5個U盤、6月4日編寫的最新一期《督察簡報》509冊、《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見證—不服上海法院裁決上訪申訴案件彙編—第1集》壹本。當日晚上10:00左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公楊行決字(2008)第200800978號]:「因你於2007年12月18日至今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決定對你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並且,收繳《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見證—不服上海法院裁決上訪申訴案件彙編—第1集》(以下簡稱彙編)壹本。4台電腦、509冊第12期《督察簡報》等其他扣留物品都已依法退回。原告編寫與公開這本彙編的事實卻被誣陷為違法行為,被告以此案由處罰原告。所以,被告的行政行為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是違背憲法法律,嚴重侵犯公民的法定權利。

原告於2008年7月23日向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於2008年9月19日作出了行政復議決定書(楊府復決字(2008)第22號),該決定書僅是對被告行政行為的程序是否合法進行了復議,但沒有對原告行政行為的實體是否合法進行復議。原告已經審閱被告在行政復議中提供的所有證據,這些證據僅僅證明二個問題:1. 《傳喚證》及回執、《檢查證》及《檢查筆錄》、《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警察抓人手續齊備、程序合法;2. 《詢問筆錄》、證人證言、物證證明這本彙編是原告主編的,是原告將本彙編放在原告主編的護憲維權網上公開的。但是,本案的實質問題是被告在行政行為的實體上違法,被告至今沒有提供一份證據,可以證明原告的行為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可以套用「以其他方式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來處罰原告。原告編撰與公開這本彙編的事實,並不一定就等同於違法事實,或許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功德無量的善事。

在本彙編的原始稿件上,都有107個作者的真名實姓的署名。而且,彙編中的每一頁《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申訴簡表》都已明白無誤地告知:「凡自願填寫本簡表的申訴上訪者均對上述內容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同意本簡表在護憲維權網上公開及彙編於《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案件匯總》資料中,一併向司法監督部門反映。」原告可以提供許多證人證詞,證明原告的行為是合法的,有益社會的發展,有益中國法治化的建設。收閱本彙編的中央領導人胡錦濤、吳邦國、溫家寶等人、上海領導人俞正聲、韓正、劉雲耕等人、中國知名律師莫少平、李勁松、李蘇濱、程海、楊紹剛等人都可以作為原告方的證人。與本案有利益關係的本彙編其他106名作者(信訪人)都可以作為本案第三人或證人出庭作證,被告的違法行政行為不僅侵犯原告的合法權利,也同時侵犯了其他106名公民的言論自由、控告申訴的法定權利。

本案是由原告批評上海法院、互助上海市民維權所引發的,本案承辦警察的違法行政行為客觀上是壓制原告批評與揭露上海司法不公正的問題,討得了上海某些權貴與法官的歡心,這些權貴控制下的法院會如何審理本案呢?公眾將拭目以待。原告堅信:上海司法不公正的現狀會改變,我們批評法院,但不憎恨法院,法院可以一時成為某些權貴的私器,但法院的本質是社會的公器,它最終會公平、公正、公開地對待每一個公民,法官也會恢復他的尊嚴與良心,法律也會得到所有人的敬畏。所以,原告在此向法院提出了本案的事實與訴求理由。

一、馮正虎違法,胡錦濤該當何罪?

在這本彙編的序言裡,原告早就坦誠交代了公開彙編的目的:「中共總書記胡錦濤在十七大報告裡提出,『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公開《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申訴簡表》的目的,就是要確保司法權力正確行使,讓法官的審判行為暴露在陽光下,接受公眾的審視與監督。」原告將彙編贈送給胡錦濤、溫家寶、吳邦國、習近平等中央領導人、俞正聲、韓正、劉雲耕等地方領導人,還有一些知名律師及上海市民常雄發等人,並將彙編刊登在原告主編的《護憲維權網》,供公眾評判。這些做法是在具體落實胡錦濤的指示。現在被告認定原告的合法公益行為是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那麼號召「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的胡錦濤主席該當何罪呢?全國所有公開法院裁判案例的法律專業網站(包括法院的網站)及成千上萬公開自己冤情的上訪民眾都是在「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嗎?如果公開發表當地領導人不順耳的批評都歸屬於「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那麼警察就成了權貴的打手,可以肆無忌憚地消滅所有的輿論監督。

上海某些權貴可以動用警察捉一個馮正虎、十個馮正虎、甚至上百個馮正虎,把批評他們的人都送進牢中,他們可以聽不到批評聲,沒有輿論監督可以為所慾為,但上海的官民矛盾會更激化,上海的司法不公正會更嚴重,其結果官逼民反,不再有批評聲,而貴州甕安事件、楊佳襲警事件就會屢屢發生。

7月11日上海《報刊文摘》頭版轉載的時評文章在分析貴州甕安事件時用了官方的說法,「時下有些領導幹部,對所管轄地方的矛盾、群眾的利益訴求,不是不瞭解、不是不清楚,可往往持一種無所謂的態度。他們總是指責反映訴求的群眾不講理,總是埋怨有意見的群眾不通情,而較少檢討自身的不足。他們在權力的行使過程中時常帶著一點蠻橫,帶著一點一意孤行,而較少考慮行政對象的接受程度和心理感受。他們雖然也知道『水能載舟,也能覆舟』這句古語,可總以為權力在手裡,即使群眾有意見,有怨氣也沒什麼大不了。對權力的錯誤理解使他們過於自信,殊不知此種自信最終帶來的將是被動。」

原告希望被告以及上海的領導幹部也讀一下這個時評,不遵守憲法法律、不服從胡錦濤總書記的正確指示,一味使用警察、社保人員壓制上訪民眾,濫用法律關押持不同政見者,最後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二、警察濫用「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條款僅在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中出現,雖然「其他方法」沒有明確指定是何種方法,但與前後上下所列出的方法有一定關聯,屬於同一類性質的危害方法。而且,本法第二條已明文規定這些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也就是說,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任何方法及其行為,公安機關都無權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否則就是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有正常理智的人一般不會誤讀,不會以為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其他方法」沒有指明具體的方法,就可以隨心所慾、指鹿為馬。當然,某些有抓人權力的警察往往會忘乎所以、權令昏聵,利用法律條款的粗疏,鑽法律條款的空隙,濫用法律,為非法傳喚、拘捕公民找到所謂的法律依據。

原告在被傳喚的審訊時,問承辦人袁警官,「你說我涉嫌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我實在不明白,我犯了什麼法。我究竟以什麼方法?」他支吾不清,「是你編寫《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見證—-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申訴案件彙編》第1集,把這麼多的案例都公開了。」我問他,「我編寫、公開這本彙編違反什麼法律呢?這是我的公民權利。」他回答不出,覺得我是沒有違法。我繼續問他,「我擾亂了什麼公共秩序?」他根本就說不出,只是勉強地編出一句:「申訴人會拿著你這本彙編上訪去。」我笑著回答他,「你把關係顛倒了,先有申訴上訪的人才有我這本彙編,這本題目就是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申訴案件彙編,這本彙編沒有出來,他們已經上訪了。」「我編的這本彙編根本沒有擾亂公共秩序,它的出現後公共秩序依然如故。當然也帶來一些麻煩,使個別的上海領導人心情不舒服,他們不喜歡聽批評。但主要還是給我個人帶來麻煩,遭到一連串的報復。」
我有道理,有法律的支持;袁警官沒有道理,也沒有法律的依據,但他有抓人的權力;其結果,我還是先去坐牢十天。

三、警察濫用職權、陷害公民的慣用手法

本案承辦人袁警官是奉領導旨意,抓人封口,但還要裝模作樣地依照法律程序抓人,讓不明真相的人還以為他們是依法行政。警察填寫這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規範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格式,在違法行為空格欄上填一個罪名,在證據證明空格欄上填寫「證人證言、電子證據、物證」幾字,然後依據與其罪名相關量刑的法律依據作出行政處罰:行政拘留十天。在五天與十天的拘留處罰裡,挑一個大的處罰。當時,原告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當即向警方提出要求行政復議、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請求,卻遭到警方一口拒絕,其理由: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這個回復是一句廢話。警方不認為原告的所謂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怎麼會處罰呢?但是,警方無權以這個理由,非法剝奪法律上賦予公民的司法救濟權利。

警察濫用職權、陷害公民的慣用手法就是先誣陷你違法,即先把你做的合法之事定性為非法之事,然後就訊問你怎樣做這件事,還訊問其他人你怎麼做,搜查你的家,扣留你的物品。你與其他人都會坦誠地告訴警察你所做的事,因為你們原本就是做一件合法的、公開的好事。但是,警察的筆錄一完,就有「證人證言」,沒收你的合法物品,就有了「物證」,一個冤假錯案就這樣輕而易舉地製造完工。但是,這些錯案僅是指鹿為馬的低劣產品,沒有官方強權的支撐,是幾乎不可能成立的。事實上,這些「證人證言、電子證據、物證」僅證明你做這件事,而不能證明你做違法的事,或許還可能證明你在做一件功德無量的善事。

原告在被傳喚的審訊時,與袁警官暢談中國的法治建設以及對上海司法不公正的批評,審訊室攝像機記錄了原告的發言。但袁警官正式開始做筆錄時,原告回答很簡單,「這本彙編是我主編的,常雄發手中的彙編及《督察簡報》也是我贈送的,他要向司法監督部門及上海市人大代表寄送,並反映他的冤案。其他與本案無關的問題一概不回答。」袁警官問原告,「這本彙編怎麼編製的?送給誰?」原告都不予回答。原告還說,「我送給誰,你敢記嗎?」 原告說,原告已送的胡錦濤、吳邦國、溫家寶等中央領導人、俞正聲、韓正、劉雲耕等上海領導人的姓名,警察卻不敢記入筆錄上。袁警官認為筆錄太簡單了,沒法交差。原告告訴他們,「不是我不願談這本彙編的編制過程,而是厭煩你的這種提問,因為我根本沒有違法,今天你們傳喚我的前提就是錯誤的。對一個學者來說,編一本書是很普通的一件事,我沒有義務向你匯報我的書是如何編的。這本彙編是公開的,中央地方領導及司法監督部門都有,除了個別的上海領導不舒服,其他人都評價很好。我早在2月11日接受《民生觀察網》記者的訪談中已公開這本彙編的編制過程及其他詳細的情況,你可以從這篇訪談文章裡去抄。」袁警官的所謂證據大概就是從《民生訪談:上海馮正虎的維權思考與實踐》裡抄來的吧。

四、彙編的編輯與公開是公民在行使法律規定的正當權利

在海內外民眾已知曉的民生訪談中,原告(以下簡稱馮)接受《民生觀察網》劉飛躍先生(以下簡稱劉)專訪時(2008年2月),就已經向公眾坦白交待了這本彙編的前前後後。根據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區分局信安隊2008年5月29日《工作情況》,本案承辦警察也已閱讀《民生訪談:上海馮正虎的維權思考與實踐》的全文。茲摘錄與彙編相關的部份,提供法官判斷。

「劉:您好!馮先生,很高興您能接受民生觀察的採訪,最近我們接觸到您的一些文章,也注意到了您的一些維權活動,給我的感覺是很清新。我想首先從您剛剛公開的《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見證……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申訴案件彙編第一集》談起。您為什麼要編這樣一部不服上海法院裁判的案件集呢?

馮:去年11月我第一次親身體會了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室的上訪,與數百名來自全國各地的申訴上訪者一起天天擁擠在簡陋的接待室,聽候接待的呼號聲,很多人等了一週也沒有被接待。我親眼目睹最高人民法院信訪接待室裡的電子大屏幕上顯示的上訪人員名單中上海的上訪人數排名第一。這麼多人都陷入這個無窮的申訴上訪怪圈,每次都填表,提交表格就猶如石沉大海,下次來繼續填表,週而復始。我們都知道中國司法不公正,憤怒的申訴上訪者在最高院的接待室越聚越多,但很少有人知道法官製造了多少冤假錯案、為什麼知錯不糾,一切都是暗箱操作。要破解這個申訴上訪怪圈,首先就要公開民眾不服法院審判的終審案件。中共總書記胡錦濤在十七大報告裡也提出,「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我編《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見證……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申訴案件彙編》的目的,就是要確保司法權力正確行使,讓法官的審判行為暴露在陽光下,接受公眾的審視與監督。

劉:這次彙編工作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你們選擇案件有什麼樣的標準?每個案件主要登記哪些內容呢?在收集案件時,那些枉法裁判受害者他們怎麼看您的這項努力?第1集的編撰有些什麼特點?
馮:這次彙編工作是我從北京回來,也就是11月下旬開始。我選擇案件的標準是終審的案件,也就是當事人不服而提出申訴的案件。這些案件的終審裁判已結束,是否司法公正,是否是冤假錯案,可以由公眾來評判與監督,並促使司法監督部門監督法院糾錯。

每個案件主要登記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住址、聯繫電話、案件標題、原告與被告、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名稱、裁判時間及其案號、申訴理由、本案裁判的法官姓名,這些內容基本上反映了這個案件,慾知這個案件詳情的新聞媒體、司法監督部門可以直接與申訴人聯繫,索取全部申訴資料。

在收集案件時,這些枉法裁判受害者積極支持我的這項工作。這項工作雖未公開告示,但上海的一些申訴上訪者聽到傳聞,就紛紛複製《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申訴簡表》,填寫後寄送我處或發送電子郵件,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一個月左右時間我就收到二百三十幾張簡表,我選擇了189個案例。現在我還不斷地收到上海市民填寫的簡表,他們期望我繼續彙編第2集。

第1集的彙編有二個特點:1. 簡潔明瞭,數字說明問題,1張表、1個項目不說明問題,但189張表、189個項目就可以說明問題;2. 公開了參與審判的每一個法官,讓公眾審視法官的司法是否公正,一個法官多次判錯,而且知錯不糾,公然違背法律,這個法官就必定受到公眾質疑,他必須引咎辭職,甚至接受法紀處罰。

劉:案件編撰成集後你們將如何處理?這項活動大約要進行多久?對該活動的成果您有什麼樣的預期?

馮:這本彙編有兩個版本,一個是打印成冊的紙質版,另一個是pdf格式的電子版,在護憲維權網上可以下載。我自己花費了幾千元印刷了上百冊寄送中央及上海的政要、司法監督部門、一些著名的維權律師及其他相關人物,印費每冊15元,主要是郵寄費比較貴。我公開原稿文件,放棄版權,所有需要的人都可以自己去打印社或印刷廠印刷成冊寄送別人。上海的一些維權人士都是自己出資去印刷寄送,費用各自分擔也就能承受,而且流傳也很快,方方面面的人遲早都會拿到這本彙編。據說,現在還是供不應求。外地的一些維權人士也向上海的朋友索取,他們要參照這本彙編,編輯他們本地的彙編。

這項活動有開始,就沒有結束。有第1集,就有第2集、第3集。我不編了,還有其他人會繼續編下去。「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如果哪一天沒有司法不公正了,冤假錯案能及時公正地糾正了,那麼這本彙編就沒有編輯的內容,這項活動也就可以結束了。

我沒有什麼預期,但這本小小的彙編一公開就有三個實實在在的效果:1. 司法不公正已不是抽像的概念,而是令人震撼的活生生的現實,189個鮮活案例足以喚醒公眾的良知, 也撕去了所謂法治與和諧的遮羞布;2. 迫使當政者必須正視當地的司法不公正問題,公開上訪申訴的民眾肯定是整個人群中最小的一部份,但這一部份的呼聲是最強烈的一部份,最具代表性的一部份,直接決定一個地區的社會和諧;3. 冤假錯案的受害者可以相互關注,相互學習,相互支持,很快形成團隊的力量,一致依法對抗貪官污吏的迫害,有力地揭露法官的徇私枉法、司法不作為,有效地爭取與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摘錄的這部份對話已經詳細講述了原告編撰與公開彙編的行為,有正常思維的人都不會認定這些行為是違法的,而是公民在行使法律規定的正當權利。

五、公民的言論自由、控告申訴權利受中國憲法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本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共十七大報告中談到堅定不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時,一再強調,「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而且,認為公民監政的重要性,「落實黨內監督條例,加強民主監督,發揮好輿袟妢@用,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局長及其本案承辦人警察應該會識字,能讀懂中國憲法及中共十七大的政治報告。他們應當牢記,言論自由、申訴權、監督權是中國公民的法定權利。他們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滬公楊行決字(2008)第200800978號)、收(追)繳物品決定書(滬公楊行繳[2008]第173號)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的,嚴重侵犯原告的公民權利,同時也侵犯了本彙編中其他106位申訴人的公民權利。

彙編的189個不服上海法院裁決的案例都是終審結束的案件,其中還有幾個司法不作為的案件。這些案件不是國家機密,而且當事人都自願公開,求助於司法監督部門與公眾輿論的監督。原告與其他106位公民公開自己親身經歷的189個案例、批評上海法院司法不公正,這些方法是現行法律所容許的,也是我們在依法行使自己的公民權利。彙編的公開猶如春天驚雷,令人震撼,但是它沒有擾亂公共秩序,而是要求司法公正,給與上海權貴一個警示,給與上訪民眾一個希望,從街頭對抗回歸到司法途徑,共同維護公正的法律秩序與社會的和諧穩定。

六、侵犯信訪人合法權益的公安部門及其警察應當受到法律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相關規定,「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採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覆信訪人。

第四十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機關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四)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採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上述中國憲法的條款及國家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局長及其本案承辦人警察也應該知道。原告與本彙編的其他106位作者都是《信訪條例》所定義的信訪人,本彙編及其中的每一頁《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申訴簡表》都是我們的申訴材料,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侵犯者必定受到法律追究。

從2008年2月12日上海市民常雄發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警察非法扣留10本彙編、692份《督察簡報》(2008年1月15日 第9期),直至6月5日馮正虎被行政拘留的事件中,參與本案的兩個行政機構同屬楊浦區人民政府,但它們的執法態度截然不同,一個依法行政,一個違法行政。當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警察非法扣留常雄發先生的申訴材料後,把這些扣留的申訴材料轉給上海市楊浦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由上海市楊浦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出具扣留單,企圖將非法行政的責任轉嫁於上海市楊浦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但是上海市楊浦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查明後,認為這些扣留物品是信訪人的申訴材料,當事人根本不存在涉嫌經營非法出版物,所以上海市楊浦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堅守法律,一再向當事人表示不願處理此案,不會違法行政,如果公安局不願收回扣留的資料,它就依法退回給當事人。兩個行政部門僵持三個多月後,最終還是上海市楊浦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將這些扣留資料退回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但是,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的警察卻知錯不改,知法犯法,索性大開殺戒,一條黑道走到底,濫用職權,非法沒收常雄發的全部申訴資料,繼而迫害馮正虎。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局長及其本案承辦人警察已違反《信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以及2008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又頒布了《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相關條款,理應受到法律追究。

七、行政復議決定書的錯誤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楊府復決字(2008)第22號)是錯誤的,是老子袒護兒子的做法。原告提出行政復議的理由與事實是指出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在實體上的違法,而被告出具的證據證明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為在程序上是合法的。作為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職能,理應從實體與程序兩方面來審查下級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但是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故意偏信被告方,企圖以程序的合法來掩蓋實體的違法,以達到包庇被告違法行政的目的。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認為:「被申請人(被告)根據查證的事實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申請人(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符合規定權限和程序。」這是一個錯誤的認定。

事實上,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的認為與決定是照抄被告的,沒有原告違法的事實為佐證,也沒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的「其他方法」是以「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方法為前提的,不是領導不滿意的方法都可以誣告為「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與被告查明的事實:原告與其他106位公民合作編寫《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見證—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申訴案件彙編第一集》,將該書內容公佈在護憲維權網上,並將本彙編10本、第9期《督察簡報》692冊交給本彙編另一作者常雄發,由他免費寄送上海市部份人大代表及法律監督部門。這個事實沒有表明原告是違法的。我寫的或編的文章,每篇都放在我自己的網站(護憲維權網)上,我的網站我做主,作者自願刊登,沒有違反憲法法律,誰也無權干涉,這已是無可非議的慣例。《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見證—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申訴案件彙編第一集》,我自己出資上千元贈送上百本,得到好評,是好事。我主編《督察簡報》已歷經一年多,編輯了13期,期期都免費寄送中央及地方領導人、其他相關機關及個人,其中的部份文章已引起全國人大等中央機關的重視,這是好事,利國利民。倒是年初,原告「將《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見證》10本、《督察簡報》692冊交給上訪人員常雄發,其行為已構成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行為。」這是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與被告查明後的錯誤認定。

中國政法領導人、人大代表、律師等有地位的人可以理所當然地接受原告的贈閱,為什麼常雄發就不可以呢?常雄發是誰?他的身世與地位肯定不如俞正聲、韓正、劉雲耕、吳志明等領導人那麼顯赫,他是一介草民,一個冤假錯案纏身的上海市民,但他是本彙編的主要作者,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中,在他的姓名前特意冠上「上訪人員」,似乎他一拿到這些資料就會「擾亂公共秩序」。在某些權貴的眼裡,上訪人員就如同「刁民」、「賤民」,並且還被妖魔化為「犯罪違法分子」,一直受到歧視與迫害。但是,在原告的眼裡,常雄發與胡錦濤、俞正聲等政界要人雖然職務不同,但作為公民是平等的,沒有貴賤之分,同樣都可以分享原告的知識服務,原告已將本彙編贈送胡錦濤、俞正聲,也可以贈送常雄發。而且,常雄發是本彙編的作者之一,在本彙編中有二十八個案例,出力最多,理應可以多分享幾本自己的作品。原告贈送常雄發第9期《督察簡報》692份,是用於免費寄送上海市部份人大代表及部份法律監督機關,這個事實在常雄發的詢問筆錄中也已記載。常雄發有願望做好事,要求幫助原告分擔郵費,減輕原告做公益事業的經濟負擔。原告有智慧,沒有金錢,如果大家都來資助原告,分攤一些費用,公益事業就會做得更好,推動社會的進步就會更快一點。上海市人大代表收閱上海市民的申訴材料,也不會出現擾亂公共秩序的現象,最多把民眾的呼聲再向上匯報。如果上海的權貴怕人民群眾向人大代表反映情況,那麼這些權貴當道的氣數將盡。

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僅侵犯了原告的公民權利,也侵犯了常雄發等其他106位本彙編作者的公民權利。其他105位本彙編的作者與常雄發的情況一樣,也會向原告索取有自己稿件的本彙編及相關的《督察簡報》,並將有自己申訴內容的資料寄送相關的法律監督部門及人士。他們的行為是否也已構成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行為呢?沒收常雄發的這些申訴資料,是為了阻止上海市人大代表的收閱,被告的這個具體行政行為同時也侵犯了人大代表的權利。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的,而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上海市公安局的認定也是極其錯誤的,違背中國憲法法律,違背胡錦濤總書記為首的中共中央提出的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每一個公民都有權向人大代表、法律監督部門及網絡媒體申訴司法不公正的問題,行使法定的輿論自由權、申訴權、控告權、監督權,這不僅僅是我們的公民權利,也是我們督促司法公正的公民義務。

這起案件的社會意義重大,直接關係本彙編107個公民的權利,間接關係到所有公民的言論自由權、申訴權、控告權、監督權及人大代表的權利、網絡媒體輿論的監督權。因此,原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請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秉公司法,保障人權。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起訴人:
馮正虎

2008年10月6日上海仁和苑
附件
起訴狀副本1份

書證9份:
一、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楊府復決字(2008)第22號)
二、上海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公楊行決字(2008)第200800978號)
三、上海市楊浦區文化市場執行行政大隊物品扣押單
四、《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見證》107位作者來稿原件的電子版
五、《坐牢的榮幸》(原載《護憲維權網》2008年2008年6月20日)
六、《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見證》(《督察簡報》2008年1月15日第1期 總9期)
七、《破解申訴上訪怪圈的法律武器》(《督察簡報》2008年6月4日第4期 總12期)
八、《反對迫害,護憲維權》(《督察簡報》2008年8月30日第5期 總13期)
九、證人名單及其證詞(一審庭審之前補交)

附錄: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楊府復決字(2008)第22號
申請人 姓名:馮正虎
性別:男
出生年月:1954年7月
住 所:木市國定路600弄27號504室
被申請人 名稱: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
住所:本市平涼路2049號
法定代表人:陸勇華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08年6月5日作出的滬公楊行決字(2008》第2 20080097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於2008年7月23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2008年6月5日對其作出的滬公楊行決字(2008)第2 20080097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追究錯案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公民的言論自由、控告申訴權利受憲法法律保護,彙編的編輯與公開是公民在行使法律規定的正當權利,警察濫用「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鐵序」的法律條款。要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追究錯案賠償責任。

被申請人稱:其受理了申請人涉嫌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一案,經查,申請人的行為屬於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申請人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決定。該行政處罰決定適用依據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經審理查明:2008年5月28日,被申請人受理了申請人涉嫌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一案。被申請人通過調查認為,申請人收集案例編寫了《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見證一一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申訴案件彙編第一集》一書,將該書內容公佈在互聯網上,並將《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見證》10本、《督察簡報》692冊交給上訪人員常雄發,其行為已構成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行為。據此,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6月5日作出了滬公楊行決字(2008)第2 20080097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給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詢問筆錄》、證人證言、《檢查證》及《檢查筆錄》、物證、《傳喚證》及回執、《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根據查證的事實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符合規定權限和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2008年6月5日對申請人作出的滬公楊行決字(2008)第2 20080097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章)
二ΟΟ八年九月十九日(//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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