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7日訊】「反黨反社會主義」的概念,是中共1957年為了整肅知識份子,也即所謂的「反右」而提出,並在文革中得到「發揚光大」的。雖然討厭、痛恨知識份子的毛澤東歸地——地獄——三十餘年,所謂「撥亂反正」的十幾屆幾中全會開過也快三十年,保護人權好歹也寫進那部雖有如無的憲法三年多了,但是,反黨反社會主義這頂大得無邊無際的帽子,這根粗得令人不寒而慄的大棒子,還赫然懸在每一個嚮往民主和自由,崇尚真理和正義的中國大陸人們的頭上。並且,這根大棒子隨時都會敲將下來,將你打入監獄,甚至打入地獄。
我,也是千萬個被這根大棒子敲掉飯碗、打入監獄的人之一。
一審法院判決書證據之一說我:「下載網頁《在思想上加入美國國籍》、《生的平凡 死的可悲》、《從百歲老朽入黨說開去》、《不光是涮涮八十老母去世還要繼續開會的書記》證實:該四篇文章不僅充斥著污蔑、誹謗、攻擊中國共產黨的言語,而且具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實質上,這就是說我「反黨反社會主義」。
這一說法完全置事實、置法律、置常識於不顧。我的四篇文章在網上還能查到,翻開來看看吧。《在思想上加入美國國籍》,標題就是主題,不用多說。《生的平凡死的可悲》,主題是反對共產黨將少年劉胡蘭樹為什麼愛國主義典型。《從百歲老朽入黨說開去》,主題是調侃共產黨幾種不正常的入黨方式。《不光是涮涮八十老母去世還要繼續開會的書記》,主題是指斥那位書記等共產黨員的不孝、鑽營行為。總之,我的四篇文章,講的不過是鹿就是鹿馬就是馬、皇帝沒有穿衣服之類的真話人話,白紙黑字,哪有一句話提到什麼國家政權?哪有一個字提到什麼社會主義制度?堂堂一個中級法院,怎麼能如此無中生有,指鹿為馬?
既然我的文章沒有一句話提到國家政權,更沒有一個字提到什麼社會主義制度,那麼,對我的判決顯然適用法律不當,完全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的荒唐判決。
我多次對檢察官、法官說過,如果今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妄圖顛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之類列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條之一,那麼,不管這張法網張得是否違憲、是否與中國簽署的國際法相衝突,我都認罪服判。可是,刑法裡明明沒有誹謗、攻擊共產黨罪,我的文章又沒有動你那國家政權、社會主義制度兩大地雷、大原子彈一根寒毛,更何況憲法還賦予我這個公民言論、出版、結社等等的自由,賦予我這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我僅僅是「詆譭、攻擊中國共產黨」,哪裏違法違憲?檢查官在法庭上說中國政府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法管轄約束不了他們的司法行為,但國內法,怎麼也管轄約束不了你們的司法行為?
在這裡,不能不特別說說「推翻社會主義制度」這一高度意識形態化的話語。我要問:究竟是文革前毛澤東搞的計劃經濟等等的那一套是社會主義,還是文革後鄧小平搞的市場經濟等等的這一套是社會主義?如果毛搞的計劃經濟等等的那一套是真正的社會主義,那麼,鄧搞的市場經濟等等的這一套就只能是掛羊頭賣狗肉的社會主義。按照當年的說法,鄧小平搞的市場經濟等等的這一套所謂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就是復辟資本主義、讓人民「吃二遍苦,受二茬罪」哩。據此,「推翻社會主義制度」這頂大帽子,豈不是是戴在鄧小平頭上更合適;「推翻社會主義制度」這一挾泰山以超北海的事,全中國豈不是只有鄧小平這個總設計師具備這一條件。卑微如我李元龍,哪能、哪配幹這樣的大事業啊。
只要不是昧著天良說話,全中國、全世界哪一個人,那一個組織敢站出來說,他說得清、道得明,究竟什麼是社會主義,中共今天搞的這一套就是無可辯駁的社會主義?這一套社會主義就那麼白璧無瑕得無可替代,就那麼適合「中國國情」?社會主義制度就好得說不得、摸不得、動不得,說了摸了動了,就犯了大逆不道罪、十惡不赦罪,那社會主義制度豈不成了宗教原教旨教義了?請問:那些中共權力頂峰人員,那七千多萬黨員可曾有萬分之一理解、篤信「只有社會主義才能救中國」,篤信社會主義制度真的就優越於當今世界上的所有其他制度?
自己也說不清、道不明的概念,自己也不相信的制度,卻還要寫進所謂憲法,這樣做的合法性,本身就是值得置疑的。再據此來給人定罪,真是荒唐得無以復加。
根據犯罪的概念,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必須有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我連社會主義是什麼、在哪裏都不知道,我怎麼推翻、到哪裏去推那牢甚子「主義」?
無論海內海外,體制內體制外有正義感的人們,對所謂「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是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說法,無不大加詬病,大加撻伐。有良知的海內外律師曾要求廢除這一惡法,他們曾一針見血地指出:由於沒有對什麼是「顛覆」、什麼是「推翻」、什麼是「社會主義制度」等概念進行釐清、限定,這就使得司法實踐中打擊物件的外延無限擴大。這個罪名很明顯是假國家安全之名鎮壓推進改革的民主力量而預設的法律陷阱,是典型的惡法,因為,要改革就不會有絕對的穩定。這條法律,是對改革的反動!
我的所謂「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罪,顯然就是畢節國(安)檢法「假國家安全之名」,肆意將「打擊物件的外延無限擴大」的典型案件。
你沒有一個字提到國家政權,哪怕我不相信那憲法裡的什麼「以工農聯盟為基礎」、什麼「四項基本原則」之類,我仍然不惜搞黨國一體,牽強附會地認定你「誹謗、攻擊」中國共產黨,就是顛覆國家政權;你沒有一句話涉及社會主義制度,我就雞蛋裡面挑骨頭,或不惜偷換概念,把你文章裡的「中共獨裁專制」神雖知人不覺地「引用」成判決書裡的「社會主義制度」。哈哈,如此一來,不就「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了!
顯然,法網對於搞有罪推定、對於一定要加害於我的那部份人來說,已經不夠大了,為了網住我這個網外之魚,他們不惜臨時穿梭走線,把法網編織大,將刑法裡的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硬生生弄成「誹謗、攻擊中國共產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罪」。打個不專業的比方,作為司法機構的法院,他們這是在違法、違憲即興「發揮」了一手,行使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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