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振坤:耕者有其田立法的四項原則

段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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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日訊】12 月份以來,黑龍江富錦市和陝西省大荔縣、華陽市的農民,率先突破目前殭化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度,要求實現其耕者有其田的權利,具有重大的意義。這一形勢迫使我國的知識界和政策制訂者,必須開始從立法的角度思考問題,充分包容各方有關土地問題上的合理主張,消解各方的各種擔憂。為實現耕者有其田的百年理想,在立法原則層面上,形成儘可能大的共識。

耕者有其田由孫中山先生在 20 世紀初葉提出,到20 世紀 50 年代初期,中國大陸和台灣分別在國共兩黨的主導下,實現了孫中山先生的耕者有其田理想。不料毛澤東放棄新民主主義政策,走社會主義道路,把已經分給農民的土地重新收了回來,大陸農民淪為飢餓的農奴,其悲慘大家有目共睹。

1979 年鳳陽小崗村農民僅僅是為了活命,率先突破了集體勞動的方式,帶動了全國農民分田到戶的浪潮,結束了飢餓的歷史。集體所有制的實質在於阻止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農民至今不能成為土地的主人,仍然處在任人宰割的農奴地位。今天應當重新確立耕者有其田政策,把土地產權歸還農民。

中國是一個 13 億人口的大國,土地制度問題是一個關係到民族命運和國家前途的根本問題。土地既不能實行充滿罪惡的集體所有制,也不能實行簡單的自由放任制,也就是說既要實行土地產權到戶,又要保持家庭經營的自耕農制度。這需要一個既堅持原則、又很靈活、能適應不同地區不同情況、不同時代、不同經濟發展階段的制度。孫中山先生提出的耕者有其田原則,它沒有制度缺陷,也十分靈活,放之四海而皆准。耕者有其田原則在台灣和日本的實踐,至今充滿著活力。

我國台灣地區和日本的情況與中國大陸非常類似,也是人多地少,因而台灣經驗和日本經驗對中國大陸十分重要。日本《農地法》的農地耕作者主義,是對孫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原則的最好解釋,其宗旨是「農地由耕種者個人所有」。農地耕作者主義,是以耕作者權益為核心的主義,圍繞耕作者形成一系列立法原則和規則。台灣和日本土地制度,經驗成熟而豐富,對中國大陸具有直接的借鑒作用。

耕者有其田立法的第一條原則是土地產權屬於耕作者。

耕作者沒有土地產權,不是自己所耕種的土地的唯一合法主人,事實上處於任人宰割的僱農地位。土地產權和使用權兩權分離,為政府官員的土地尋租活動大開方便之門。耕作者擁有土地產權,土地尋租和侵犯農民利益的行為才能受到完全制止,自耕農的利益才能得到法律保障,也使農民更加珍惜土地,激發農民長期投資的熱情,穩定和提高土地產出率。

耕者有其田立法的第二條原則是取得耕地的目的僅限於自己耕種。

第一,取得耕地的資格只限於從事農業的耕作者,不從事農業的人無權擁有耕地,完全排除耕作者以外的人獲得土地的權利,只有直接從事耕作的耕作者的權利才應該獲得保障。在土地市場上有一個獲得耕地的資格審查,這個資格審查的門檻主要用於防止非耕作者購買耕地。

第二,取得耕地後,必須自己進行耕種。這就是說,土地不能用於出租,只能用於自己耕種,這樣就防止了個人擁有過量土地,防止了地租經濟。必須自己進行耕種,排除了不在農村的非耕作者取得土地的可能性。

第三,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加快,大量農業人口向城市和工業與服務業轉移,這部份已經完成轉移的人口——長期生活在城市、有穩定職業的農業人口,由於他們不再直接從事耕種,他們將不再有資格擁有耕地,他們的土地必須上市整體出售。

耕者有其田立法的第三條原則是限制耕地的所有權移動。

渓渓 第一,土地市場是管制和規範市場,根據耕者有其田原則,必須建立嚴格的土地上市審查制度,這與企業上市進入證券市場的審查一樣,只有經過嚴格的上市資格審查的土地才能合法出售,以限制土地產權的轉移。這道土地市場的門檻在於保障耕者有其田,防止農民因為貧困或賭博、欠債等出售土地,把生存問題轉嫁給社會,造成社會痛苦。事實上土地市場主要存在於城市郊區和經濟發達地區,落後的貧困地區與內地很難形成土地市場。

第二,土地出售必須是整體出售,不能部份出售;購買必須是整體購買,不能是部份購買,防止土地進一步碎化,防止農民零星出售土地,防止出現少地農民。

第三,沒有完成職業轉移的農業人口,也就是在城市沒有穩定職業,沒有資格出售自己的耕地,兼業農戶必須保留土地。

第四,只要是從事耕作的農業人口,就必須擁有屬於自己的土地,而不能夠上市出售,防止變成無地農民。

耕者有其田立法的第四條原則是限制耕地的轉用。

根據第三條原則,土地私有化後的耕地是受到嚴厲保護的,耕作者不得隨意改變耕地的用途,否則將徵收懲罰性耕地佔用稅。必須設立嚴格的耕地轉用審批制度,限制耕地轉用,保護基本農田。

渓渓在土地私有化後的耕者有其田制度中,通過政府管制來規範土地市場,以確保自耕農制度,保護耕作者權益。

耕者有其田既限制土地產權的轉移,又促進土地產權的轉移。在土地轉移不成熟的內地農村,主要是限制產權轉移,防止因各種因素出現無地和少地農民;而在經濟發達地區和城市郊區,就是促進土地流動和產權轉移,以形成一個全國性的、開放的、競爭性的土地流轉市場。在工業化和城市化中,獲得非農就業機會的收入要比從事農業收入高,從而構成農業人口向非農業轉移的刺激。隨著農業人口比例逐步下降,通過土地市場,耕作者就可以逐步加大土地耕作規模,提高農業生產和經營效率。

渓 耕者有其田立法的三項原則,應當是不能修改的永久性的原則,需要寫進憲法作為憲法條款來加以保障,以確保一個耕作者利益得到切實保證的自耕農制度。@

(作者為三民主義思想家、學者,《政治五原則》一書作者。)

2007 年12月28日於北京(//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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