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2日訊】即將過去的2007年是可悲的一年,悲的是:這世界不知道什麼才是真的,什麼是可以相信的。
在中國,食品藥品作假,礦難死亡人數作假,學者論文作假,教授學歷作假,離婚結婚作假,新聞發言人的發言作假……
有趣的是鄰國日本百姓竟然也都為社會上的作假煩心。日本漢字能力鑑定協會12月12日宣佈,在其舉辦的”年度漢字”評選活動中,”偽”以最高得票毫無爭議地成為最能反映日本世態的年度漢字。
在這家協會回收的9萬多件問卷中,有16550票選擇”偽”字,作為2007年的年度漢字,佔全部問卷的18%,排名接著是”食”、”噓(謊言)”、”疑”、”謝(道歉)”、”變”和”政”等漢字。
這一年,日本人看到越來越多的作假,安倍政府的多名內閣大臣爆出醜聞,5000多萬份國民養老金記錄不翼而飛,”白色戀人”、”不二家”等知名老字號產品相繼造假。難怪日本人說,這個”偽”字令人憤怒,2007真是一個困惑的年份。
**明星造假
“偽”字在韓國社會也是個熱門字眼。就說娛樂圈。2007年,韓國娛樂圈不少紅極一時的明星,轉眼間聲譽暴跌,藝人人氣急劇下降。主要是:或學歷偽造醜聞,或造假逃避兵役,或為高利貸企業做廣告,或在電視節目中撒謊等。
韓國演藝圈名流的學歷問題,申正娥是2007年第一個被爆出學歷偽造的藝人,接著是演員張美熙,歌手朱英勳,藝人崔民秀、江錫、崔化晶、吳美熙等。
捲入韓國高利貸公司廣告風波的明星有崔民秀、崔秀鐘、金美麗、卓在勳、韓彩英、金荷娜等,他們都是這家公司的代言人。明星的公眾形象大大失分,誠信遭觀眾質疑。
記得,2007年4月台灣破獲了一起利用藝人代言推銷偽藥的集團詐騙案,至少有36名藝人牽涉其中,多人被捕。
當時警方估計,該集團8年來詐騙了超過200萬台灣民眾,詐騙金額至少10億台幣,有不少被害人食用了該產品後,發生腹瀉、腎炎、頭痛胸悶、肺部積水等後遺症,甚至有人腎衰竭。台灣涉案明星因此遭法律嚴懲。
誠信危機
在中國娛樂圈,名人正面臨誠信危機,眾多明星都被偽劣虛假廣告弄得焦頭爛額。
由莫文蔚、大S、林心如、林憶蓮、蕭薔等任代言人的日本某品牌多項化妝品,近日被中國國家質檢總局查出含有禁用成分。
之前,解小東、唐國強代言的北京新興醫院廣告被認定為虛假宣傳,被國家工商總局叫停;葛優代言的”億林木業”涉嫌北京最大的傳銷案;郭德綱代言的”藏秘排油”減肥茶被指定為問題產品。
演員傅藝偉代言的”鍋王胡師傅”,被有關部門查出是成本不過數十元人民幣的普通鋁合金鍋;明星田亮代言的跑步機品牌SH-5210,存在工作溫度下漏電的嚴重問題,被上海工商局查處。
張光北代言的鼻炎治療儀、劉嘉玲代言的緊膚抗皺精華乳、文清代言的醫療器械等都被投訴。
雖然社會各界對明星偽假代言的指責不斷,但明星們似乎依然一意孤行,造假事件屢見不鮮。
歐美規則
美國法律規定,形象代言人廣告必須為”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即明星必須是所代言產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則將會面臨重罰。
歐洲的許多國家的法律也規定,如果代言虛假廣告,將遭受牢獄之災。這就讓歐美廣告業界普遍認同”明星光環不等於商品信譽”。歐美廣告很少靠明星的臉拉動人氣。
在加拿大,代言者必須遵守《廣告標準準則》第七條,代言、推薦或證明者必須是該產品或該服務的實際使用者,廣告相關信息有充分事實依據,欺騙或誤導消費者將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處罰。
在日本,如明星代言偽劣產品,不僅要向社會公開道歉,在很長時間會得不到工作。
因此,在歐美,即使是收視率高的電視頻道的黃金時段廣告,也很少有明星形象,他們大多出現在時尚和體育雜誌裡,很少會與某產品掛鉤,請電視主持、體育教練做廣告更聞所未聞。
九成九商業廣告的主角是普通人。如果用支付代言巨額投資,製作一條有創意的廣告,反而能吸引眼球。
麥當勞的本土廣告,只是漢堡包加上幾個餓肚子的夥計,在中國就需要出現幾個靠吃麥當勞過日子的大明星,這是對中國消費者智商的侮辱。
商標臉
今日中國,整個社會對娛樂的空前需求,請明星作商標臉的廣告蔚然成風,由此多了一夜成名的機會,動輒上百萬的代言費,成了明星的生財之道。
對藝人而言,這種掙錢方式實在太容易,不需要修養,不求藝術造詣,擺個樣子即可。
很多明星動輒信口開河、謊話連篇,在利慾熏心下,不作調查就亂接廣告,令代言產品充斥水分。
明星用自己的信譽為偽假產品代言,無異於助紂為虐。隨著問題產品的曝光,代言偽假廣告的明星也成為”問題明星”,其誠信度也遭到公眾的質疑。
一個人信譽維護不易,下跌卻會很快,誠信危機一旦爆發,”問題明星”在公眾心目中已經一錢不值。
前不久《東方時空》欄目對明星代言廣告的一項調查顯示,有66%的消費者不喜歡某明星代言的不孕不育醫院廣告;在明星叫賣的藥品和保健品中,96%的消費者不相信明星真用過。
在中國消費者協會的一次”廣告公信度”網上調查顯示,80%網民認為”名人代言虛假違法廣告應承擔責任”。65%的網民在回答”明星代言商業廣告宣傳的總體評價”時,不信任的佔65%。
與台灣的”明星代言偽藥被捕”事件相比,中國大陸對明星偽假代言的懲治,似乎總是雷聲大雨點小。可見,僅僅靠社會輿論來規範明星代言是不夠的。
目前,中國法律規定違法廣告的民事主體只包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佈者,對廣告演員的規定還是真空地帶。這意味著即使廣告有虛假成分,明星也不必承擔法律責任。看來這方面的立法應加快步伐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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