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9日訊】(美國之音記者:亞微2008年1月18日華盛頓報導) 9/11恐怖襲擊事件後,美國加強了邊界控制。任何經過邊界的物品都要受到嚴格的檢查,這似乎是理所當然的事。但是,最近,美國法庭受理的幾起涉及邊界電腦搜查的案子,引起了有關政府人員的搜查權以及公民隱私權的爭議。
*阿諾德一案的起因*
2005年,邁克爾.阿諾德從菲律賓旅行返回美國。他抵達加州洛杉磯國際機場之後,海關人員搜查了他的電腦,並且在稱為“柯達照片”和“柯達往事”的文件夾裡發現了兒童色情的內容。之後,阿諾德受到起訴,罪名是傳送兒童色情內容以及擁有包含兒童色情圖片的硬件和光盤。阿諾德提出,海關人員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搜查他的電腦,違反了美國憲法第4條修正案。
第4條修正案規定,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也就是說,執法人員必須有搜查證才能對公民的住宅及財產等進行搜查。但是,政府一方卻反駁說,邊界地區例外,公民儲存在個人電腦裡的信息在邊界搜查時不受第4條修正案的保護。
*律師稱電腦搜查非常規搜查*
阿諾德的辯護律師瑪麗蓮.貝德納爾斯基(Marilyn E. Bednarski)認為,海關人員搜查阿諾德的電腦,嚴重侵犯了他的隱私權。她說:“他們既沒有搜查證,也沒有得到阿諾德的同意,就搜查並扣押了他的電腦。阿諾德和大多數美國遊客沒有甚麼兩樣。他剛剛從亞洲旅行3個星期回到美國,隨身攜帶了一台電腦,他既沒有刑事犯罪的前科,也沒有做任何事情,可以使海關人員對他產生懷疑。”
貝德納爾斯基律師還指出,美國法律規定,常規性邊界搜查可以在沒有搜查證以及沒有懷疑的理由的情況下進行。但是,如果不是常規性搜查,就需要某種程度的合理懷疑。
貝德納爾斯基律師說:“我們提出,在邊界搜查電腦嚴重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因為電腦與我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我們與他人及社區保持通訊和聯繫,很多時候都需要使用電腦。因此,在邊界搜查電腦不屬於常規性搜查,它不同於搜查行李箱、文件包、背包和汽車等。搜查電腦相當於調查一個人腦子裡在想甚麼。”
*法庭判決莫衷一是*
加州洛杉磯聯邦地區法院2006年作出有利於阿諾德的判決。主審法官普裡格森指出,電子儲存裝置可以起到延長記憶的作用,它把人的想法,從最怪異的念頭,到最深刻的思想,都記錄下來。普裡格森法官說,電腦硬件還容納了個人日記、信件、醫療報告、財物記錄、商業機密、律師和當事人的保密通訊材料,甚至記者的保密消息來源等。因此,不應該允許政府在毫無理由的情況下搜查電腦。
但是,聯邦上訴法院2007年10月卻作出有利於政府一方的裁決。判決指出,電腦和其它容器一樣,在邊界搜查時,不應該受到特別的保護。這個案子現在已經上訴到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庭,等待判決。
*境內法律與邊界規定不同*
邁阿密大學法學院網絡法專家邁克爾.弗魯姆金(Michael Froomklin)指出,美國人在邊界比他們在境內享受的權利要少的多。他說:“通常情況下,你在境內駕車的時候,警察把你攔下來要求搜查你電腦資料的可能性不大,警察如果沒有合理的懷疑或掌握了某人可能攜帶了違禁品的證據,一般來說,他們也不會要求搜查某人的行李。但是,邊界的情況例外,邊界的規定和境內的法規迥然不同,邊界的規定要更加嚴格。過去200多年來,美國邊界的規定基本沒有甚麼改變,政府在搜查違禁品方面擁有廣泛的權力,它可以搜查進出美國的任何東西。政府現在把搜查範圍擴大到電腦數據,這引起了人們的爭議。”
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奧林.克爾(Orin S. Kerr)也指出,政府在邊界搜查方面具有非常廣泛的權力。他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經判決說,根據憲法第4條修正案的精神,在邊界或相同地點進行搜查不需要提供任何理由,無論是乘飛機進入美國,還是離開美國,只要你在邊界或飛機場,有關當局就可以對你進行搜查,因為政府要確保沒有違禁品進出美國。因此,政府在邊界具有廣泛的權力。問題是,這個權力是否也包括對電腦的搜查權。”
克爾教授指出,在阿諾德一案中,政府說,它不需要理由就可以對他的電腦進行搜查,因為政府不僅僅是執法機構,它也代表一個主權國家行使它的權力。但是,阿諾德的律師說,政府必須有合理的懷疑才能進行搜查。
*法庭最後判決將產生大影響*
加州大學法學院教授珍妮弗.查孔(Jennifer Chacon)指出,邊界電腦搜查涉及的法律問題非常重要,聯邦巡迴上訴法庭最後的裁決在很多方面都有可能產生很大的影響。
查孔說:“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領域,因為成千上萬的人攜帶電腦跨國旅行。如果法庭最後裁決說,這種搜查屬於常規性搜查,那麼這些人的電腦就都有可能受到搜查,政府不必提供任何理由和動機,就可以對某人進行抽查,這有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雖然法庭對涉及兒童色情的案子反應特別強烈,但是,如果海關人員沒有任何懷疑的理由的情況下就可以進行搜查,那麼他們也可以在其它問題上尋找定罪的證據,因此法庭的判決還會波及到很多其它的領域。”
*鮑徹一案來龍去脈*
下面我再為您介紹另一起涉及邊界電腦搜查的案子。2006年,居住在新罕布什爾州的加拿大公民鮑徹驅車經過美加邊界,海關人員發現車的後座上有一台電腦,於是要求對電腦進行檢查。鮑徹打開文件後,海關人員發現他的電腦裡儲存了上萬張圖像,其中一些涉及成人和兒童色情的內容。海關人員關閉並沒收了這台電腦。
幾個星期之後,政府調查人員試圖拷貝電腦硬件上的內容時卻發現文件被加密了,只有得到密碼才能打開文件。沒有這個密碼,他們就無法提出鮑徹的犯罪證據。一個大陪審團要求鮑徹提供加密的密碼,但鮑徹說,他有權不與政府合作,有權不透露自己的密碼,這是憲法賦予他的權利。
鮑徹的律師分析指出,強迫鮑徹提供密碼違反了憲法第5條修正案有關被告不能自證有罪的規定。聯邦地區法院的法官2007年11月作出的判決也支持鮑徹一方的觀點。
*憲法要求被告不得自證其罪*
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規定,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自證有罪。自證有罪的意思是說,某人提供有可能導致自己被定罪的證言。具體地說就是,犯罪嫌疑人在被警察訊問時有權保持沉默。但是,如果嫌疑人自願放棄不得自證有罪的權利,而且也知道這麼做的後果,他可以這麼做,而證明他放棄了這一權利的舉證責任在政府方面。另外,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在被警察訊問時,隨時要求恢復不得自證有罪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訊問必須停止,直到在嫌疑人徵詢了律師的意見並在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才可繼續。不得自證有罪目前已經被廣泛視為一項基本的人權,並且得到國際人權公約的承認。
*第5條修正案解釋*
美國邁阿密大學法學院網絡法專家弗魯姆金解釋了憲法第5修正案的含義。他說:“第5條修正案是『權利法案』的一部份,它確保公民不得被迫自證有罪,也就是說,政府不能強迫被告招供,也不能強迫被告提供證明自己有罪的事實。政府可以自己去調查,但不能強迫被告講話。”
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克爾進一步分析了第5條修正案的內容。他說:“這個修正案是說,如果政府指控你犯罪,它不能直接從你那裏得到證據,你有權保持沉默,這是受到憲法保護的。當政府問你:你是否犯了罪時,你可以不予回答,政府不能拿這一點作為對你不利的證據。因此,如果你在美國犯了罪,你不願意作證,政府自己必須排除一切合理的懷疑證明你有罪。 ”
*鮑徹是否受第5條修正案保護引起爭議*
但是,鮑徹一案提出的問題是,強迫被告提供加密文件的密碼和強迫他講話是否屬於同一性質的問題。邁阿密大學法學院網絡法專家弗魯姆金指出,對於這個問題,政府和鮑徹雙方各持不同的立場。
弗魯姆金說:“政府一方說,我們不是要強迫被告講話,他不需要告訴我們密碼,他可以自己解密,然後讓我們檢查電腦資料就好了。但是,另外一方反駁說,不行,因為強迫被告解密就等於表明他有密碼,這就把被告和這些電腦裡的數據掛起鉤來,表明被告可以接觸到這些電腦資料,而且知道這些資料是甚麼,這些資料正是可以拿去給他定罪的證據之一。”
聯邦下級法院法官2007年底作出有利於鮑徹的判決。這個案子目前在上訴的過程中。不過,有些專家認為鮑徹勝訴的可能性不大,因為他在邊界允許海關人員進入他的電腦資料進行搜查就等於放棄了第5條修正案賦予他的權利。但是,法庭如何判決,人們將拭目以待。
*政府人員搜查權與公民隱私權衝突*
加州律師貝德納爾斯基指出,政府給予執法人員越來越大的權力,無疑會與公民的權利以及隱私權發生衝突。她表示,人們希望自己所表達的思想以及所關心的問題包括在個人隱私範疇。但是,政府的立場是,經過邊界的任何東西都可以被搜查,不論是個人的財政報告也好,還是個人信件以及日記也好,甚至已經被刪除的內容也好,政府都可以進行搜查。
貝德納爾斯基律師分析了這種矛盾衝突的原因。她說:“電腦與我們的生活密切相關,我們面臨執法人員的搜查權和公民權之間的矛盾衝突。美國憲法賦予公民不受無理搜查和拘押的權利。一方面,美國人認為,他們享有自由和隱私權,而且這個國家是建立在各種自由的基礎之上的。但是,另外一方面,這些權利又被附加了很多規定,這也是有道理的,因為我們生活在令人恐懼和互不信任的時代,這也許是9/11恐怖襲擊事件造成的後果。因此,執法人員要格外小心。”
*法庭在新時代遇到新挑戰*
邁阿密大學網絡法專家弗魯姆金指出,法庭對加密文件的判決,不僅影響邊界的搜查,也有可能影響到公民在家中存放的資料。他說:“這類案子的重要性在於,一旦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加密資料所涉及的自證其罪問題作出判決,它有可能開創一個先例,從而影響到公民在家中存放的資料。我們預計,人們會越來越多地把一些重要的電腦資料,甚至所有的電腦資料都進行加密。如果聯邦最高法院最初的判決贊同政府一方的觀點,那麼今後公民隱私權的維護就更困難了。”
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克爾談了美國法庭所面臨的新的挑戰。他說:“這些案子是法庭審理的有關刑事犯罪調查規則如何應用到電腦上來的首批案子。過去10多年來,我們看到這類訴訟逐步增多。20年或30年前,這類訴訟主要涉及紙文件和書籍,現在卻更多涉及電腦、數碼圖片以及文件等,這是法庭要面對的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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