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3日訊】第一部份:關於《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的說明
一、《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的價值
思想是人類歷史的起點。具有精神價值的社會歷史進程,都是思想的外化和意志的實現。沒有與真理一致的思想,就不會有與正義一致的歷史現實。
《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全部價值的焦聚,就在於為《聯邦中國憲法》進入中國的歷史提供明確的思想起點。《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引發的思想交鋒迸濺出的火花,必將點燃熔鑄《聯邦中國憲法》現實命運的意志的聖火。
「理論綱要」顯然區別於完整的理論過程。「理論綱要」主要是對一系列相關理論結論的簡捷明確的表達,完整理論過程的主要內容,則是由充分的邏輯演繹和論證構成。
完整的理論過程雖然能夠全面地表達相關的理念,但卻也更繁瑣,離現實更遠;「理論綱要」儘管缺乏充分論證過程,但卻具有結論的確定性,而理論結論是思想進入現實前的最後一步–「理論綱要」比完整的理論過程更逼近現實。
中國的現實早已在焦灼地呼喚政治變革。政治大變革的最重大課題之一,就是創建以《聯邦中國憲法》為核心的民主法治秩序。正是為直接回應中國現實的召喚,我採用「理論綱要」,這種最接近現實的思想形態而不是完整理論過程的方式,表述聯邦中國憲法的理念基礎。
人類近代史以來,社會自由的進程總是與憲政民主制的實現相伴而行。《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為追求效率,避免繁瑣,忽略了諸多細節性問題,但卻涵蓋了憲政民主的最重要的理念。我相信,關於這些理念的討論,足以為構建《聯邦中國憲法》的框架,提供直接的法理學依據。
二、《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關係
《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否定者;《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的神聖責任之一,就在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徹底的理論否定,并成為在現實中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合法性的社會大變革的思想起點之一。
從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起的全部歷史證明,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在中國建立的,乃是人類有史以來最極端、最殘暴、最偽善、最成熟、最頑固的極權專制制度–國家權力的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私有制。
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對專制國家權力的壟斷,以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暴力為基礎,從未經人民通過公正、自由的選舉同意。因此,按照「主權在民」的原則和現代法的精神,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對國家權力的壟斷不具有合法性。
專制權力必然與國家罪惡和社會悲劇同在。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利用極權專制權力,實施了奴役人民罪、屠殺人民罪、剝奪人民權利罪、文化滅絕罪、政治大迫害罪、攫取社會財富罪等一系列國家犯罪,造成了一次又一次重大的民族災難和社會悲劇。在中共極權統治下,數千萬中國人因政治迫害或者其它非正常原因喪失了生命。
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是實施了重重反人類罪行的犯罪集團,是對中國人民實行警察統治和特務統治的政治黑幫集團,是利用專制政治特權攫取社會財富的貪污集團–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及其極權制度,是中國苦難和罪惡的根源。
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體現其特權意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當代中國苦難和罪惡的法律根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中規定,馬克思列寧主義具有中國人民的指導思想的法律地位。
以憲法的名義作出的這種規定意味著,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要用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專制權力,迫使每個中國人都把馬克思列寧主義視為最高真理,并無條件服從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精神統治。
憲法的這種規定,實際是通過萬法之王的權威,確立現代精神專制,中國人民則由此喪失思想自由。人的本質是精神的存在,思想是人類區別於萬物的特徵。喪失思想自由的權利,就表明從根本上喪失了作自由人的權利。
正是基於所謂憲法對馬克思列寧主義絕對精神權威的確立,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確立了世俗性的「政教合一」的精神專制,確立了對思想犯進行一次又一次政治大迫害的專制惡法的規則,而馬克思列寧主義成為現代中國事實上的「國教」。在此意義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剝奪中國人精神自由和思想自由的專制惡法的鐵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中規定,中國共產黨是中國人民的領導者和中國歷史命運的掌控者。以憲法的名義作出的這種規定意味著,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專制權力,迫使所有中國人,無條件服從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的政治統治,從而剝奪了人的最基本的政治權利–政治選擇權,并根本摧毀了現代合法的政治權力的基礎–「主權在民「原則。
正是基於對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絕對政治領導地位的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了一黨獨裁的極權專制制度。中國人由此喪失了政治自由權利。政治自由權利是其它社會自由權利的法律前提。在所謂憲法用國家暴力迫使每一個中國人都成為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的政治奴隸的情況下,不可能有人的社會自由權利–政治奴隸無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現代中國精神專制和政治獨裁的法律根據,而精神專制和政治獨裁必然要以摧殘人的基本權利,作為其本質的充分表述。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卻有關於公民權利的內容。為什麼兩類勢如水火冰碳的概念共處於同一個法律中?這個問題的答案,就在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的偽善性之中。
真理與正義總是簡單而明確,罪惡才需要重重掩飾。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把「公民權利」寫入表現其專制獨裁意志的「憲法」,只是為了欺騙國內民眾和國際社會,掩飾當代中國極權主義的本質。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企圖讓人類相信,在精神專制和政治獨裁的鐵板上,也能夠長出豐饒的「公民權利」的麥穗;他們是在人類理性和良知的法庭上,用寫在紙上的「公民權利」,為現實中的極權政治辯護–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的政治偽善性,決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公民權利」規定的虛假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中國命運的極端的傷害還表現為,這部所謂憲法乃是中國淪為馬克思列寧主義精神殖民地和政治殖民地的法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宣告馬克思列寧主義是中國人民的指導思想的那一刻,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便完成了中國精神殖民地化和政治殖民地化的全部法律過程,便在中國確立了精神奴隸制。從此之後,在專製法律的意義上,馬克思列寧主義已經成為由專制國家權力用鐵血方式衛護的絕對真理,所有的中國人都是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精神奴隸和政治奴隸。
中共建政五十六年來,以「反對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罪名,摧殘了難以計數的追求思想自由的中國人;許多渴望自由的靈魂,只由於說出與馬克思列寧主義不同的理念,就要承受苦役犯的命運,甚至血濺刑場。有五千年文明傳承的中國人在自己的國家裏,必須把一個德國沒落文人創立的理論奉為絕對真理,并由此而喪失思想自由,而成為精神奴隸,其根本原因就在於,中國人是精神和政治意義上的亡國奴。統治中國的共產黨官僚集團雖然生理上還保留著中國人的特徵,但是,他們的靈魂早已出賣給馬克思列寧的專制主義。從靈魂的角度審視,中國共產黨官僚根本不配稱為中華兒女,他們不過是「馬列的子孫」,是馬克思列寧的鬼魂在當代中國的復活,而且是以中國的絕對統治者的地位復活。
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在出賣自己靈魂的同時,也出賣了中國文化命運的命運。中國文化精神成為被摧殘與被侮辱者,而馬克思列寧主義卻戴上了帝王的金冠。中國文化命脈因此如黃河斷流。所以,在精神的範疇內,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是最無恥的賣國賊集團,他們為維護權貴階層的私利,把中國文化之魂出賣給馬克思列寧主義。
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喜歡指責有人企圖使中國「全盤西化」。而鐵鑄的歷史事實證明,不是別人,正是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對中國文化命運的背叛和出賣,造成中國全盤西化的歷史悲劇–通過使中國淪為馬克思列寧主義精神和政治殖民地的方式全盤西化。
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用國家恐怖主義強加給中國的「全盤西化」的命運,充滿了罪惡和社會悲劇。因為,馬克思創立的理論,集中體現了西方文化思潮中與高貴人性完全逆反的最墮落的部份。
馬克思列寧主義把人歸結為物質:活著是一塊可以移動的肉,死了是一塊必將腐爛發臭的肉–人在本質上被視為物,精神就失去崇高的地位;馬克思列寧主義把經濟利益關係奉為決定人類社會命運的關係,人作為道德存在的價值由此被貶低,而對道德價值的貶低必然導致社會的全面墮落和人性的狼化–只懂得爭奪世俗利益的狼;馬克思列寧主義確信階級仇恨,以及由階級仇恨湧現的暴力,是社會發展的驅動力–仇恨和暴力一旦獲得歷史命運主宰者的權威,罪惡和悲劇就必然成為歷史命運的主題。
如果說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是中國苦難和罪惡的政治根源,馬克思列寧主義就是中國苦難和罪惡的精神根源;如果說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對中國文化精神的出賣,使中國淪為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殖民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就是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賣國意志的最高法律體現。
歷史發展的邏輯必將證明,徹底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聯邦中國憲法》的過程,既是中國擺脫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精神和政治殖民地的過程,也是中國廢止精神奴隸制的過程,還是回復高貴的中國文化精神的過程,更是重建全體中國人的心靈家園和政治家園的過程。
三、《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和《中華民國憲法》的關係
辛亥革命,亞洲第一次民主大革命,創造出的政治成果集中表現為中華民國;創造出的法律成果集中表現為《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以「主權在民」原則為靈魂,以「自由、民主、人權」理念為基礎,以各民族共和為信念,并因此成為中國憲政民主的最初的象徵。不過,由於種種歷史命運的必然性和偶然性,《中華民國憲法》蘊涵的法律價值喪失了在中國大陸充分實現的機會。
《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與《中華民國憲法》在法學理念上具有共同的淵源,在歷史目標上也有相同指向,即否定極權專制,只不過《中華民國憲法》否定的是清王朝的極權專制,《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需要否定的是中國共產黨官僚集團的極權專制。因此,《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和《中華民國憲法》之間,存在著精神價值和歷史邏輯雙重意義上的傳承關係。
但是,《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不是,也不可能是《中華民國憲法》的簡單複製。由於近一個世紀前的歷史局限性,以及當代中國所面臨的歷史挑戰的變化,《中華民國憲法》不能完全適應在當代中國創建憲政民主政治的需要。《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則以處置當代中國命運所包含的重大國家、民族和社會危機,作為思想的起點和歸宿,所以,《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必然會表現出明確的法律理念的個性,而有別於《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部份:《聯邦中國憲法理論綱要》內容
一、自由與人
1.自由是人性的最高理想。正由於對自由的理解和追求,人類才獲得超越萬物的獨立的精神命運。
2.對於人,自由不僅應當屬於理想的範疇,更應當成為基本的社會生活方式。唯有通過自由的生活方式,人類才能實現對幸福的理解,才能實現生命的價值和意義。
3.現代中國人承受的一切苦難,都是人的自由權利被剝奪的結果。人一旦喪失了自由,社會就喪失了這個正義。
4.綜觀人類歷史,自由的喪失有兩種基本方式:絕對的精神統治和國家權力私有制?
5.運用政治暴力和專製法律的強制力,迫使人們遵從某項「絕對真理」–無論這種現象表現為政教合一的神權政治,還是世俗的精神專制,都是以往人類喪失精神自由的基本原因。
人本質是精神的存在。喪失精神自由,就喪失了生命自由的可能。
6.國家權力私有制,即國家權力由一個家族,或者一個特權集團絕對壟斷,是人類喪失社會自由的基本原因。
二、法的目的與法治
7.任何法律體系本身都要首先證明自己的合法性,才有資格規範人的社會行為。根據現代法的精神,法的最高目的,是保障人的自由權利的社會實現。凡否定人的自由權利的法律體系,都違背了人性的自由意志,因而都不具有合法性–人性的自由意志,是合法性的第一塊基石。
8.為實現法的目的,法應具備四項基本職能:
(一)確認公民權利的最高法律地位;
(二)確定國家權力保障公民自由權利的機制;
(三)為公民權利建立法律程序之盾,對抗濫用的國家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犯;
(四)設置公民權利主體之間和諧共存的法律規範;設置公民(包括法人)之間發生權利糾紛時的公正裁決機制。
9.憲法是萬法之王,因而是法的基本目的和法的基本職能的確定者。
10.確立并實現公民的社會自由–這是憲法之魂。憲法的全部價值集注於一點:創設保障公民有效實現社會自由的法律規範體系。
11.現代法通過法治實現法的目的和價值。法治,即法以最高權威的資格規範社會秩序和社會生活。
12.法的最高權威性要以其自身合法性作為條件;不備具合法性的法,沒有資格要求最高權威性。
13.法的合法性來源於正義與自由。
14.「法是關於正義的學說」。法的正義之魂,在於「主權在民」和權利平等。
15.立法權由個別意志或者特權集團壟斷,法就喪失了本身的合法性;立法權由全體公民通過公開、公正的程序平等分享,法才獲得正義性。立法權的全體公民平等分享,正是「主權在民」原則的立法表現。
16.公正而賦予人道精神的競爭,是社會活力的源泉,是人類歷史不斷趨向進步的載體。法的作用之一,就是保障競爭的公平性。競爭的公平性不表現為競爭結果的一致性–結果的一致性恰好否定了競爭本身;競爭的公平性只表現為每個公民都擁有實體和程序雙重意義上的平等的法律權利–平等的法律權利,是競爭公平性的體現和保障。
17.法是關於自由的學說。法的合法性根本取決於法是人的自由的保障者。法通過確立公民自由權利體系,并確認公民自由權利是國家權力的淵源,來保障自由并建立自身合法性。
三、公民權利
18.古羅馬法的精神確認,「法是關於正義的學說」;現代法的精神應當確認,法是關於自由的學說。
19.在法的範疇內,自由表現為公民權利體系;人的自由只有通過法律權利體系,才能得到社會實現;公民權利是法的價值的出發點和歸宿。
20.公民權利體系由精神權利、政治權利、財產權利和社會權利構成。
四、公民權利之一–精神權利
21.人的本質是精神的存在。精神自由是人的所有領域自由的源泉和標誌;精神自由喪失的時代和國度,就不會有自由人。
22.精神自由的靈魂在於思想自由;精神因思想而自由。
23.人的歷史是意志史。人的歷史的初始動力來自於意志,而思想是意志的源頭;與人性一致的意志,才能以真理的名義引導歷史。
24.唯有自由思想的過程中,真理才會湧現;思想自由是引導人類歷史趨向真理的最終依據。
25.正由於沒有思想自由就沒有真理,所以,在公民權利體系中,思想自由是唯一的絕對者。
26.在法的範疇內,思想自由的絕對性意味著,法的規範性不得進入思想領域;法否定一切對思想的強制,無論這種強制來自政治權力,還是宗教,或者社會輿論–任何對思想的強制都是違法的;不得運用任何強制力將任何思想確定為絕對真理;不得用任何強制力迫使任何人遵從某種思想觀念,或者崇拜某種信念。
27.根據現代法的精神,應當確立法的一項鐵律:「保障不受限制的思想自由,是法的天職。」
28.思想自由通過創作自由權利、言論自由權利、出版自由權利、新聞自由權利得到社會實現。思想自由權利是絕對的,但思想自由的社會實現方式,即創作自由權利、言論自由權利、出版自由權利、新聞自由權利等,只能是相對的。在這裏,相對性的明確含義是,任何人行使這些權利,都必須以不侵犯他人的思想自由,以及實現思想自由的其它權利為限度。
29.宗教信仰是一種精神生活。只要科學理性還不能對無限和永恆作出實證性證明,對於相當一部份人,宗教信仰就是必要的。
30.宗教信仰自由是精神自由權利之一。法保障對各種宗教的信仰自由。任何一種宗教信仰都不是沒有資格成為國教,都不得特權化;在法的視野中,各種宗教信仰一律平等。
31.宗教信仰只能憑藉精神魅力感動人,而不得具有任何強制性;宗教必須嚴格限制在精神生活領域之內,宗教與政治權力的分離,是現代法的精神堅守的原則之一;任何宗教政治權力化的趨向,都是對精神和信仰自由的背叛,因而都將為法律所嚴格禁止。
信仰自由,這是宗教獲得合法性的前提。
32.任何一種宗教的合法性,都要以尊重其它宗教的生存權為前提;凡是只肯定自己的存在權,否定其它宗教存在權的宗教,首先就取消了自己的法律上的存在權;宣揚宗教仇恨,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33.法律禁止任何宗教在本宗教之外的任何公眾場所,和公眾媒體上傳播自己宗教信仰的唯一正確性和絕對真理性,特別嚴格禁止傳播可能引發宗教爭端和宗教仇恨的言論與觀念。因為,這種行為危害宗教信仰自由。
五、公民權利之二–政治權利
34.「人是政治的動物」。人的社會自由的獲得和喪失,都歸因於政治。
35.現代政治的合法性最終來源於主權在民原則。「主權在民」即全體公民平等分享主權。而主權是國家權力之父。
36.依據現代法的精神,政治必受法的規範。在法的規範下,政治的最高目的,便是通過公正程序,構建以主權在民原則為基石,以保障公民權力社會實現為基本功能的國家權力體系。
37.公民是國家主權的本體。「公民」就是具有公法權能的普通民眾。「公法權能」的核心,便是政治選擇權。
38.公民的政治選擇權有積極和消極兩種涵義。政治選擇權的積極涵義意味著,每個公民都有權利通過公正平等的程序,在不同國家權力範疇內和明確限定的時間內,執掌國家權力,成為國家權力意志的實現者。政治選擇權的消極涵義意味著,每個公民都有權利通過公正平等的程序,選擇其他公民成為特定國家權力範疇內的、有明確時間限制的國家權力的執掌者。
39.公民的政治選擇權必須通過定期的、公正的、自由的選舉得到實現。沒有定期的、公正的、自由的選舉,就沒有真實的公民的政治選擇權。
40.現代政黨政治是現代憲政民主制度的基本要素,也是公民實現政治選擇權的基本方式之一。因此,組建或者參加政黨,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權利之一。
41.任何政黨都必須以承認其它政黨的政治生存權作為取得合法性的前提;凡否定其它政黨政治生存權的政黨,其本身的政治生存權便當然受到法律的否定。
42.公民可以通過政黨實現自己的政治意志和政治選擇權,也可以不通過政黨,而用其它自己確定的符合法的精神的方式,實現自己的政治意志和政治選擇權。
43.任何政黨不得謀求超越公民政治選擇權的執政地位;只有經過定期的、公正的、自由的選舉,政黨才能獲得執政地位。
44.國家權力屬於主權者,即全體公民的集合,而不屬於執政黨。主權者通過定期的、公正的、自由的選舉,確定某一政黨在特定時期內成為執政黨,只意味著主權者認為該政黨能夠有效地運用國家權力實現主權者的意志。因此,執政黨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利用執政地位和國家權力,謀取其一黨的私利。
45.任何政黨都不得宗教化,反之亦然。政黨和宗教同一化,既是對宗教信仰自由的政治侵犯,也是對公民政治選擇權的精神控制。
六、公民權利之三–財產權利
46.「所有權就是自由」。對於任何個人,所有權都是有尊嚴的生存權的基礎;所有權的喪失,就意味著人身依附,意味著社會自由的喪失。因此,確立和保障公民個人的所有權,就是確立和保障有尊嚴的生存權;就是確立和保障自由。
47.中國有史以來實際實施的各種所有權制度,都構成普通社會成員喪失自由的原因。其最典型的有兩類:
(一)帝王時代的所有制。壟斷專制國家權力的個人及其家族,運用國家權力,為其確立以整個國家為標的、凌駕於其它所有個體所有權之上的所有權。
(二)中共統治下所有制。壟斷專制國家權力的中共官僚集團,運用國家權力,以否定個人所有權為前提確立的「國家所有權」。
48、在帝王時代所有權制度下,由於壟斷專制國家權力的個人及其家族享有對整個國家的絕對所有權,所以,其它的個體的所有權都不過是這個絕對所有權的奴僕,并隨時可以被絕對所有權所否定。正由於此,其它個體的所有權隨時都處於危險之中,所有權主體的自由也隨之處於經常的危險之中。
49.在中共統治的所有權制度下,由於共產黨通過對專制國家權力的壟斷,從而壟斷了對國家的所有權,同時,共產黨又是由其上層官僚集團所絕對控制,所以,合乎邏輯的結論是,共產黨官僚集團成為國家所有資源的最高的絕對主體;所謂「國家所有制」和「公有制」,實質上是共產黨官僚集團寡頭私有制。這個私有制又通過專製法律否定了官僚集團之外的所有社會成員的所有權。
50.現行共產黨主導的法律雖然規定保護個人所有權,但由於共產黨官僚集團對國家權力的絕對壟斷,名義上屬於國家而實質上屬於官僚集團的對國家資源的所有權,仍然絕對優於個人所有權;個人所有權是擁有國家所有權名義的官僚集團所有權的奴僕,而沒有真正獨立的法律人格。缺乏獨立法律人格,個人所有權就不可能成為社會自由的基礎。
51.國家權力私有制,即國家權力歸一個人,一個家族,或者一個政黨的官僚集團絕對壟斷,不可能確立與社會自由一致的所有權制度;權力貴族階層的政治和經濟特權,必定要以侵犯和否定普遍民眾所有權作為表現其特權性的方式;附庸於國家權力私有制的所有權制度,必定具有反個人自由的天性。
52.《聯邦中國憲法》應當實現「所有權就是自由」的理念。與社會自由一致的所有權制度,至少具備下列特徵:
(一)以「主權在民」原則為最高理念的政治制度是所有權制度的政治依托;唯有國家權力公有的政治制度,才能產生對所有公民一律平等的所有權制度;
(二)國家原則上不能成為所有權主體。剝奪了國家的所有權資格,才能保障公民的所有權。國家一切資源歸主權者所有,公民的集合是主權者,每個公民都可以通過合法的方式,實現作為主權者對資源的所有權;國家不是主權者,因此,為保障公眾生活的必要而由國家管理的國家資源,應當經過體現主權者意志的立法機構最終確定;
(三)所有公民的所有權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四)除為保障社會公眾生活和國家安全所必需,國家機構不得佔用和管理任何資源;土地、森林、草原、礦藏等一切資源,原則上應當通過合法方式,成為公民所有權的標的;
(五)公民已經佔有的財產,未經正當的司法程序確定為非法取得,均受所有權制度保護,任何國家機構或者個人均不得侵犯。
53.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是社會自由的基礎,主權者的資格由公民分享。因此,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
七、公民權利之四–其它社會權利
54.法原則上只規範社會行為,法確定的所有公民權利,都具有社會性。精神權利、政治權利和財產權利之所以需要單獨列項,是因為其在權利體系中的極端重要性。
55.精神權利、政治權利和財產權利之外的其它社會權利,對於構成完善的公民權利體系是不可缺少的。憲法確立其它社會權利應遵循下述原則:
(一)其它社會權利為有效輔助實現精神權利、政治權利和財產權利所必須;
(二)為全面實現公民的社會自由所必需;
(三)為公民對抗可能被濫用的國家權力所必須。
八、國家的性質和地位
56.依據現代法的精神,具有共同利益背景的人們,為了實現社會自由,而構造公共權力體系。這個特定的人群用以實現社會自由的公共權力體系,便被稱之為國家。
57.構成特定國家的全體公民,是國家的主權者;國家權力機構受主權者委託,履行為保障公共生活的有序性和正義性所必須的主權內容。公民權利在法律地位上高於國家權力,因為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淵源和依據;國家權力存在的基本價值在於保障公民權利的社會實現。
58.國家權力體系對外以公權力的名義代表國家主權,但是,主權代表者不等同於主權者,公民的集合才是主權者;主權的代表的意志由主權者通過法治程序確定;除了主權者的意志之外,主權的代表,即國家權力體系,不得有自己的意志。
九、國家權力的限度
59.無限的國家權力是社會不自由的根源;絕對的國家權力是權力異化為反人類力量的根源。
60.根據現代法的精神,國家權力唯有具備有限性和相對性,才能防止自己異化為壓抑社會自由,毀壞社會正義的力量。國家權力的有限性和相對性所決定的國家權力的限度,主要表現在如下諸範疇中:權力的法律地位、權力的法律制約和權力可涉及的領域。
61.公民的集合是主權者,公民權利是萬法之源,也是國家權力之源。公民權利以主權者的資格,獲得最高的法律地位;公民權利設立國家,這種公共權利體系,是為了創建保障實現公民社會自由的社會秩序。根據以上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之間關係的表述,可以達到一個明確結論:公民權利是最高者,是絕對者,是權力本體;國家權力是由公民權利所產生,因此,它是相對的,它的法律地位低於公民權利。
62.國家權力一旦超越體現公民意志的法律制約,會立刻異化為摧殘公民權利和社會自由的猛獸。因此,法治的基本職能之一,便是用法律控馭權力,即迫使國家權力法的意志化。權力的法的意志化的內涵表現為:(一)除了法的意志之外,國家權力沒有任何屬於自己的獨立意志,法是權力的主人;(二)國家權力的運行必須嚴格納入法所確定的程序。
63.對國家權力的嚴格法律約束必然會一定程度上降低國家權力的效率。但這是為確保國家權力與社會自由一致,與保障公民權利一致不能不付出的代價。
64.人的生活包括精神生活,個人隱私生活和社會生活三類。
65.社會由眾多個體構成,為防止個體間形成個體權利互相侵犯,互相否定的關係,為了構建每一個個體的社會自由都能在群體中充分實現的社會秩序,才需要由法律對公民的行為作出規範–法的規範止於社會生活領域。
66.人本質是精神的存在,人也唯有在精神領域才能實現絕對自由。任何外在者對精神的約束,都是對人的本質的侵害,同時,純精神的個人生活不會給任何其他人造成危害。因此,法律沒有資格也沒有必要規範精神生活。人的精神生活是法律之上的心靈家園。
67.個人隱私生活屬於精神自由的純粹外化,同時,個人隱私生活也不可能對其他人的生活產生實際的消極影響,所以,法律沒有資格,也沒有必要規範個人隱私生活領域。個人隱私生活是法律之外的王國。
68.法律規範精神生活,人就失去自由;法律規範個人隱私生活,人就失去尊嚴。
69.法是國家權力的主人;法的意志是國家權力之魂。因此,法的規範止步的地方,必然也是國家權力止步的地方–國家權力只以社會生活領域為限,而不能進入公民的精神生活領域和個人隱私生活領域。
70.法律行為可以基本劃分為公民的權利行為和國家權力行為兩類。所以,儘管法律規範止步的地方,國家權力必須止步,但是,法律規範的領域比國家權力涉及的範圍更廣闊。凡是公民依照法律規範實施的權利行為即可形成有傚法律秩序的領域,國家權力都是不必要的。71.國家權力必須涉及的領域越小,社會的自由度和法治程度便越高。
十、國家權力結構
72.通過制衡和監督,防止國家權力異化為壓抑社會自由,侵犯公民權利的政治現實–這是憲法的根本性職能之一。設置國家權力結構的基本思路,就在於如何實現這一職能。
73.國家權力以公民權利為淵源。但是,國家權力一旦產生,就會成為強勢的政治存在,公民個人或者公民的權利集合體在國家權力前就變得極其脆弱。所以,真正有能力防止國家權力異化的力量,來自於國家權力本身。以各項國家權力分立為前提,在各項國家權力之間以及各項國家權力內部,形成互相制衡和監督的機制–這種機制是防止國家權力異化的最終根據;設計并確立這種機制,是憲法的一項重大價值。
74.設計一種最高國家權力機構來統率其它國家機構的理念,在本質上屬於專制政治,因為,最高國家權力機構無法從國家權力制衡的角度得到約束和監督。
75.設計一種凌駕於其它各項國家權力之上的專門的國家監督權的理念,違背實施的邏輯。因為,這種理念永遠無法解決「第一推動力」的問題,即由誰和如何監督監督權的問題。
76.在國家權力的制衡和監督問題上,要使國家權力變成一只咬著自己尾巴追逐自己的貓。
77.設計聯邦中國的國家權力結構,應遵循下列法治原則:
(一)憲法的通過和重大修訂,須經全公民公決;
(二)立法、行政、司法三項最基本的國家權力分立;這三項國家權力在憲法地位上是平等的,互不統屬;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之上,沒有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唯有體現公民公意的憲法,是最高的政治和法律權威。
(三)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通過獨立的程序,由定期的公正的自由的公民選舉產生。現在相當一部份國家實行的由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合力產生司法執掌者的方式,應當改變為由公民的選舉產生司法權的執掌者。這種改變之所以必要,是因為改變能夠更直接地體現主權在民的理念。
(四)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之間要通過具體職能和明確的法律程序,形成互相制衡,互相監督的有效機制;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內部也必須建立自我制衡和自我監督的機制。
78.立法權由議會執掌并行使。議會議員應由公民通過定期的、公正的、自由的選舉產生。公民通過選舉產生的議員,實現其立法權。
79.議會的國家職能為下列三項:
(一)主持通過憲法和對憲法進行重大修改的全民公決;
(二)以憲法為準則,創製或者批准各項法律法案;
(三)依據憲法具體規定的職責、權力和程序,對行政權與司法權進行制約和監督。
80.為防止立法權的濫用,除應接受行政權和司法權依法制衡和監督外,議會應設立眾議院和參議院,分掌立法權,從而在議院內部形成互相制衡和監督的機制。
81.必須確定議會議員合理的任期制。
82.為制衡和監督行政權,議會至少應有下列職責和權力:
(一)對每年度的國家財政預算和決算,以及其它行政法案進行審查并批准或否決;
(二)對總統的宣戰決定進行審查,并批准或否決;
(三)根據特定法律事實和嚴格的法律程序彈劾總統。
83.為制衡和監督司法權,議會至少應有下述責職和權力:以行政權的指控為法律前提,根據特定的法律事實和嚴格的法律程序,彈劾法官。
84.行政權由政府系統執掌并行使。聯邦中國政府實行總統制。總統是政府首腦,對外具有國家元首的地位。總統應由公民通過定期的、公正的、自由的選舉產生。
85.總統及其領導的政府的國家職能為下列二項:
(一)執行法律;
(二)根據憲法具體規定的職責、權力和程序,對立法權和司法權進行制約和監督。
86.為防止行政權的濫用,除依法接受立法權和司法權的制衡與監督之外,政府還應設置行政權系統內部互相制衡和監督機制,警察權、檢察權、監察權以及其它各項行政權均需分立,并由不同行政部門執掌,各行政部門之間應依據其職責的性質形成合理的相互制衡和監督的程序。
87.必須確定總統合理的任期制度。
88.為制衡和監督立法權,作為行政權的首長,總統至少應有下列職責和權力:
(一)議會通過的法案,由總統頒布實施;
(二)議會通過的法律,總統有權進行是否違憲審查,并有權對其中總統認為違憲的法律,向司法權提起法律違憲訴訟。
89.為制衡和監督司法權,作為行政權首長的總統,至少應有下述權力:根據檢察官的提議,對法官提起彈劾,并由議會相關的特別委員會受理對法官的彈劾案。
90.司法權由法官組成的法院系統執掌,并行使。法官由憲法設置的特別選舉程序,由公民從法律明確確定的具有特定法律資格的人中選舉產生;現在某些國家實施的由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合力產生法官的方式,不如由公民選舉產生法官更有利於保障司法獨立。
91.司法權的國家職能為:
(一)通過審判程序,解釋法律,實現司法權。
(二)通過訴訟程序,對立法權和行政權實施制衡和監督。
92.司法正義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沒有司法獨立,就沒有司法正義,所以,為實現司法正義,司法權的獨立性神聖不可侵犯。
93.為確保司法權的獨立,應實施法官的職務終身制和職務高薪制。
94.為確保司法權的正義性和廉潔性,實施對法官的彈劾制。對法官的彈劾由行政權中的檢察權,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的法律事實提起,由議會的相關的特別委員會受理。
95.陪審制應成為司法權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法官決定法律問題,并主持審判程序,陪審團決定事實問題。由法官和陪審團分掌司法權,從而在司法權內部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以確保司法權的正義性和廉潔性。同時,陪審制也是體現主權在民原則的重要方式–公民通過直接行使部份審判權,體現主權者的地位。
96.司法權通過受理并審判行政權提起的法律違憲訴訟案件,制衡和監督立法權。
法律違憲訴訟程序,是由行政權中的公訴權,與司法權中的法律解釋權,共同構成。由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合力構成對立法權的制約,是防止立法專橫不可缺少的國家權力結構樣式。
97.司法權通過由公民提起的行政訴訟,對行政權進行制衡和監督。
行政訴訟程序,是由公民訴權與司法權的審判權共同構成。由公民的訴權與司法權的合力構成對強勢的行政權的制約,是防止行政權異化為侵害公民自由權的力量所必須的法律措施。
十一、國家結構
98.中國的歷史證明,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同人口數量巨大、地域廣闊的極權專制國家的政治邏輯一致。
98.在人口數量巨大、地域廣闊的國家內實施單一的國家結構,必然造成國家中樞權力的高度集中。高度集中的中樞權力,難以避免導致國家權力的專橫、濫用和腐敗,從而使社會自由和公民權利受到異化的國家權力的侵犯;高度集中的中樞權力,難以避免導致國家權力的殭化和對廣闊區域內繁雜的社會問題反應的遲鈍,從而極大降低國家權力的效率和處置社會問題的能力;高度集中的中樞權力,難以避免地導致對少數民族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利益的忽視,從而成為引發民族衝突的因素之一。
100.民主中國應當實行聯邦制國家結構。
101、歷史形成的各省、各特別行政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是各該地區範圍內人們共同利益之相對獨立的地理依托。因此,聯邦中國原則上應由歷史形成的各省、各特別行政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作為基本行政單元,共同構成。
102.各省、各特別行政區和各少數民族地區構成聯邦中國時使用之名稱,應由各該地區範圍內的全民公決決定之。
103.聯邦制使構成聯邦的各地區擁有屬於自己的相對獨立的權力系統。這種相對獨立的地方性權力系統,對於國家中樞權力是強有力的制衡,能夠有效防止國家權力過分集中引發的權力專橫。
凡是能有效防止形成專橫的國家權力的因素,都有利於防止權力濫用和權力的腐敗。
104.國家權力的過度集中、專橫、濫用和腐敗,是社會自由的死敵,聯邦制的國家結構本身就具有防止國家權力高度集中、專橫、濫用和腐敗的特性,由此,聯邦制有利於創造更大空間的社會自由,從而為公民權利的社會實現提供了更廣闊的可能。
105.聯邦制將國家權力合理劃分為相對獨立的地方層級和聯邦層級兩個層級。相對獨立的地方層級的國家權力,能夠有效地解決其管轄地區的具體問題,從而提高國家權力的效率;同時,各地區又能夠通過它們共同構成的聯邦國家權力,形成統一而強大的國家意志,從而有利於在與國際社會依據國際法進行競爭和合作時,有效維護聯邦中國的合法利益。而維護聯邦中國的利益,就是維護構成聯邦的各地區的利益。
106.聯邦中國為少數民族地區提供建立相對獨立、因而擁有極大民族自主權的地方國家權力系統的政治空間。這既可以防止民族分離必然引發的各民族間的災難性衝突,又有利於少數民族獨立地掌握自己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命運,有利於少數民族文化的存在與發展。
107.聯邦中國的聯邦國家權力的範疇:
(一)主持全民公決,制定聯邦中國憲法以及對聯邦中國憲法進行重大修改;執行聯邦中國憲法。
(二)制定并頒布實施聯邦法律。
(三)代表聯邦中國行使外交權、宣戰權。
(四)聯邦中國國防軍和准軍事組織由聯邦國家權力統率。
(五)管理與聯邦整體利益有關的其它社會事務。
(六)徵收聯邦稅,決定聯邦財政預算并執行之。
108.構成聯邦中國的各地區國家權力的範疇:
(一)以嚴格遵守聯邦中國憲法為前提,制定地區性法律并執行之。
(二)獨立管理本地區內的各項社會事務。
(三)徵收地區稅,決定地區財政預算并執行之。
109.對於任何社會,需要國家權力介入才能形成社會正常運行秩序的領域越小,通過公民的權利活動即可形成社會正常運行秩序的領域越大,則意味著社會自由度越大。而社會自由度與人的幸福和公民權利實現的程度成正比。
110.國家權力體系是管理性社會消費之一。國家權力體系的規模越小,則社會管理消費的負擔也就越小,社會秩序正常運轉的成本便越低。
111.為擴大社會自由度,提高幸福指數,拓展公民權利實現的空間;為降低社會管理的消費,以可以形成社會正常秩序為基本前提,應儘量縮小國家權力體系的規模,儘量減少國家權力涉及的社會領域。
112.聯邦中國的國家權力體系分為三個層級,即聯邦國家權力體系、構成聯邦的各地區國家權力體系,和各地區以下的縣級國家權力體系。縣級國家權力體系中沒有立法權,只有附屬於地區的行政權和獨立的司法權。
113、縣級以下實行公民自治,不得設置國家權力體系,只設置為保障正常社會秩序所必要的附屬於縣行政權的行政職能。
十二、聯邦中國國防軍
114.歷史上和現實中,都有這樣的現象存在:軍隊成為某一種族、宗教或政治勢力實現其世界性擴張的暴力根據;由此引發的種族戰爭、宗教戰爭或者其它政治性戰爭,是人類悲劇的根源之一。
聯邦中國憲法設立國防軍制度的一項重要價值,就是在這個意義上,防止軍隊成為人類悲劇的根源。
115.歷史上和現實中,都有這樣的現象存在:某一政治特權集團壟斷軍隊統率權,軍隊由此成為這一政治特權集團實施國家恐怖主義,維護其政治、經濟和社會特權的暴力機器,成為這一政治特權集團實現國家權力特權集團私有制,即極權專制的暴力根據。軍隊成為某一政治特權集團的政治意志的暴力後盾,是社會不自由的根源之一。
聯邦中國憲法設立國防軍制度的一項重要價值,就是在這個意義上,防止軍隊成為社會不自由的根源。
116.聯邦中國的軍隊名稱為「聯邦中國國防軍」;「聯邦中國國防軍」是聯邦中國為衛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以及其它意義上的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所設立的合法的國家強制力。
「聯邦中國國防軍」的最高統率,是公民通過定期的、公正的、自由的選舉產生的聯邦中國總統。
聯邦中國主權範疇內的所有政治活動都必須法治化;所有政治集團或者社會利益集團為實現其政治社會意志的活動,都必須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同政治法治化一樣,政治非暴力化是基本的國家原則;某種政治意志實現的根本條件,是說服公眾。
根據政治法治化和非暴力化的國家原則,「聯邦中國國防軍」絕對不得在任何意義上參與國內政治;軍隊必須絕對非政治化。軍隊的非政治化,是政治法治化和非暴力化的前提。
「聯邦中國國防軍」只屬於聯邦中國的主權者–聯邦中國公民的集合。任何政治集團、社會利益集團或者宗教組織,都不得謀求壟斷軍隊,或者通過軍隊實現其意志;任何政治集團、社會利益集團或者宗教組織謀求壟斷軍隊,或者通過軍隊實現其意志的策劃和行為,都是最嚴重的危害社會自由的犯罪。
117.在國際社會還沒有徹底走出「弱肉強食」的獸性競爭原則的時代,在仍然有政治集團或者宗教集團試圖運用政治暴力,甚至恐怖主義方式實現其政治意志和宗教意志的時代,軍隊就成為一個國家在國際社會中存在的必不可少的條件。
聯邦中國國防軍的價值在於,衛護聯邦中國的國家的主權和領土的完整,以及其它意義上的國家安全和利益;有效震懾和強力制止來自國際的非法暴力,對聯邦中國國家利益的各種侵害。
聯邦中國作為大國,理所當然對維護國際法所規範的正常國際秩序負有重大責任。因此,聯邦中國國防軍作為聯邦中國合法國家強制力的體現,有義務制止用非法暴力改變正常國際秩序,從而威脅人類安全的國際犯罪。
十三、社會保障體系
118.自由的社會也必須同時是人道的社會,才能真正實現自由的價值。人道社會的首要標誌,便是對社會弱勢群體的有效的社會保障體系。
119.社會的活力來自於競爭。自由社會的活力則來自於公平的、受人道原則規範的競爭。否定競爭就否定了社會的發展,就否定了人類的進步–社會競爭是人類美化和強化的動力。
120.極端社會主義的無差別性和平均主義的社會理想,不能代表正義。因為,它違背基本人性,并且否定了社會活力的源泉–競爭。
121.在自由社會中,社會正義應當如此表述:正義就是以人人平等的法律權利為基本規則,并遵循人道主義精神進行的公平競爭,以及由競爭必然產生的合理的社會差別,但是,這種社會差別絕對不允許表現在法律權利上;法治的基本原則是,每個公民的法律權利永遠平等。
122.自然界中的競爭遵循「弱肉強食」、「適者生存」的叢林原則;人類自由社會的競爭則應當遵循社會正義與人道的原則。
123.社會正義體現為平等法律權利前提下的競爭,以及競爭必然產生的合理的社會差別,人道主義的原則則有如下兩項基本要點:
(一)社會應保障競爭中處於劣勢的弱群體不喪失再次競爭的基本條件;
(二)社會應保障競爭中處於劣勢的弱勢群體具備有尊嚴的生存的基本條件。
124.社會保障體系的價值,不僅在於實現老有所養,弱有所持,病有所醫的社會和諧,更在於實現競爭的人道原則。將社會保障體系的理念與競爭的理念聯繫在一起,會更有利於創建一個自由、和諧同時又充滿競爭活力的社會。
125.應當特別強調,社會自由的理念、社會競爭的理念和社會保障體系的理念,都必須建立在現代法治的理念基礎之上。現代法治理念的起點和歸宿,都體現為公民法律權利一律平等,而且除依法受到限制的情況之處,永遠平等。因此,法律禁止競爭優勝者的競爭成果轉化為法律特權;競爭失敗者可以失去一切,唯獨不可以失去平等的公民法律權利。
126.平等的公民法律權利是競爭公平性的法治保障,也是競爭人道性的最後防線。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天職,正在於為弱勢群體法律權利的社會實現,提供基本的社會生存條件。
十四、公務員制度
128.公務員是指國家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體系中擔任公職的、從事常規事務性活動的官員。
129.以法律為上帝,除法律外不再有任何個人意志–這是公務員最基本的職業道德;政治中立,超越黨派–這是公務員最基本的職業要求。
130.公務員的素質直接關係到國家權力的正義性、效率和廉潔。
131.為確保公務員的素質,防止公務員由法律的僕人異化為權力的主人,應當設置公正、有效的公務員錄用考試制度、監督制度和獎懲制度。
132.公務員的錄用考試制度、監督制度必須建立在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互相制衡的理念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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