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十一日電)保險業者停售產品得按規定說明清楚,否則將遭罰鍰伺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全球人壽保險公司及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因未依保險法相關規定停止銷售保險商品,各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金管會表示,全球人壽停止銷售「全球人壽團體住院醫療保險」、「全球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及「全球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三項保險商品,但未依保險法相關規定,在保險商品停售事實發生2日內,於公司網站公開或召開記者會說明,違反保險法規定,處30萬元罰鍰。
此外,金管會表示,新光人壽同樣因停止銷售「新光人壽萬利保本變額壽險」,未依保險法規定於停售2日內,於公司網站公開或召開記者會說明,因此核處30萬元罰鍰。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者應遵循保險商品的送審程序及內部控制,保險業停止銷售保險商品時,應注意保險法第148條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