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前文)
沉重的思考
在 中國,最早確認請願權的當屬1912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該法第7條規定:“人民有請願于議會之權。”在民國時期,請願作為一項神聖的公民權利,一 直受到憲法的保護。憲法特別規定行政機關的授權、監督機構——參議院、立法院為請願的受理機構。民國時期的請願活動層出不窮,請願群眾甚至受到最高領導人的接見。
中共建國後,請願權意識不僅未能在憲法上得到增強,反而明顯衰落。雖然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集會、結社和示威等項自由。由於批評權 和建議權構成請願權的核心內容,可以認為1982年憲法在實質上是確認請願權的。但是事實上“請願”一直被中共視為社會動亂、破壞安定團結、破壞穩定和諧的代名詞。和平的請願者滿懷對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希望通過請願的方式能夠引起政府的重視,或者政府因此能夠改變某些政策。但是他們非但得不到相關國家機構 的合理答復,還會被視為非法聚集活動,誣陷為“圍攻新聞單位,騷擾黨政機關,擾亂社會秩序,危害社會穩定,向党和政府施壓。”以及“損害國家形象,在國際 國內造成了極壞影響。”等等。請願參與者還會被冠以“非法擾亂社會治安”的罪名。
公民有言論的自由,請願是合法的表達民意的方式之一,請願 可以促進社會合意與社會共識的形成,進而維護社會的穩定,所以請願根本不會危害社會穩定。以“損害國家形象、在國際國內造成了極壞影響”為藉口拒絕承認請 願權更是經不起推敲的。在事關人民的根本利益面前,任何所謂的“國家形象”、“地方形象”甚至“個人形象”都是微不足道的。當公民遭受不公平的待遇,甚至 家破人亡時,當他們四處奔走疾呼卻求告無門時,國家在哪里?政府在哪里?誰理會他們的無辜被冤、牢獄苦難?國家的榮譽和政府的體面需要維護,但是公民的合 法權益不需要維護嗎?政府的體面高於人民的安危嗎?
“為人民服務”是中共自己打出的招牌,“人民當家作主”的口號響噹噹了五十多年,新的國 家領導人最近反復強調要“以人為本”“尊重並保護人權”提出構建和諧社會。然而每天映入我們眼簾依舊是共產黨一如既往的暴力當頭,是和平的請願者被施以駭 人聽聞的暴力行徑。人民有願不能請,有冤不能訴,社會何以和諧?百姓何以安居?
在歷史上,那些打擊和平請願民眾的政權都是最為殘暴的政權, 那些不惜踐踏法律,蔑視人權,對民眾請願肆意誹謗、殘害的統治者,必定加速其政權走向滅亡。對於一個政府來說,向徒手的學生與平民開槍,不僅踐踏了為政之 德的最低底線,也越過了維護社會秩序的法治界限。正如周作人所言:屠殺學生和平民的政府,“同情、信用與期望之損失是無可估量,也無法挽救的”。
漢 朝、宋朝的學生和平請願,沒有流血,獲得成功;近代的學生請願有的以慘案收場,但是段祺瑞尚能跪哭請罪、處罰慘案執行者、終身吃素懺悔,可見其人性未泯; 歷史走到今天,越來越多的和平請願者,在自詡為“光明、偉大、正確”的中共的天下裏,在粉飾太平的掩蓋下,遭受著非人的酷刑折磨。
中共不但殘害人民,而且 面對暴行毫無悔改之意,並且仍極力撒謊、掩蓋和加劇迫害,這就是中共的“尊重人權”“和諧社會”的真實面目。與歷史相對照,同古今做比較,封建的帝王也好 割據的軍閥也罷,無論其昏庸與否,但都不失人性,而中共的殘暴是歷史上空前絕後的完全滅絕人性和喪失道德的。
上天有好生之德,人心殘毒,即 是傷天,傷天者,天必懲之,如不能痛心悔之,天必滅之。段祺瑞執政府在屠殺學生後不到1個月,就在遍佈全國上下的抗議聲中倒臺。在共產黨統治中國的五十多 年中,它肆意塗炭生靈,幾千萬人死於非命,它能不遭天懲嗎?“天滅中共”在即,每一個不願與邪惡為伍的人,都應該理性的選擇一個陽光燦爛的日子,擺脫邪惡 束縛,給自己一個美好的未來,退出一切無仁無義無道德的中共組織。
上訪違法嗎?
在很多中國報紙、雜誌上,我們都能看到這樣醒 目的標題“××上訪鬧事,被判X年徒刑”,在一些地區我們也能看到“嚴厲打擊越級上訪”的標語,那麼公民上訪是無理取鬧嗎?上訪行為合法還是違法?越級上 訪構成犯罪嗎?法輪功修煉者上訪屬於合法行為還是違法行為?希望你能讀讀以下的文字,一切都會明白。
一、上訪權的憲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雖然沒有“上訪”這一概念,但是,公民的上訪權卻可以從憲法的有關規定中推導出來。
憲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 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這裏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 正是上訪行為的主要內容。因此,這一款規定的五項權利就可以歸納為公民上訪權。
為了保證公民的上訪權,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二、越級上訪的憲法根據
公民能否越級上訪呢?答案是肯定的。
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部份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這裏“任何”一詞表明,公民是可以越級上訪的。
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部份規定:公民“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這裏的“有關國家機關”既包括上一級,也包括上上級,也包括最 高級。換句話說,不管它是哪一級,只要在職責上與公民上訪時所要求解決的問題有關,它就是“有關國家機關”,不管它是上級、上上級還是最高級。所以,公民 是可以越級上訪的。某一個國家機關如果拒絕公民的越級上訪,除非它能證明自己在憲法上與公民所反映的問題沒有職責關係,證明憲法規定它自己沒有過問這一問題的職責。
三、截訪與控訪的違憲性
截訪是一些地方政府的制度創新,地方官員為了粉飾自己的政績、阻止上訪者 “敗壞”他們的政治形象,不約而同地選擇了花費巨額代價從地方派出常駐北京的截訪人員。一般是派穿便衣的工作人員,攔在信訪機關門外,把前去上訪的公民拽 到旁邊的已準備好的麵包車上或賓館裏,然後遣返。有的甚至把上訪者連哄帶拽,拉上車拖回去再說。也就是不讓上訪者進信訪機關的門,至少在信訪機關的門口截 住上訪者。這樣就“把集體上訪消滅在萌芽階段,把問題解決在基層。”
控訪,是指對那些有可能上訪的公民,採取盯梢、跟蹤的卑鄙方式,一旦發現公民有準備上訪的跡象,就立即對其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控制,阻止其上訪。
首先,截訪、控訪,等於限制甚至剝奪公民上訪的權利,是違反憲法的。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四日十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 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 實進行誣告陷害。”
實行“截訪”、“控訪”,等於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等於剝奪公民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公民既然連信訪機關的門都進不去,還談什麼還談 什麼“尊重和保障人權”?還談什麼“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其次,攔截與控制公民上訪,堵塞民意通道,民眾有冤而得不到申訴,得不到公正、公平的解決,社會的和諧,百姓的安居都是一紙空談。
四、上訪遣送和上訪拘留的違憲性
上訪遣送是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來,由某些部門規章、某些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性規章規定的一項制度,這項制度授權行政機關對所謂的“上訪老戶”(即多次上訪的人)強行關押,然後押送回戶籍所在地。
這 一制度是違反憲法的,因為無論是關押還是押送,都牽涉到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權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根據《立法法》第八條的規定,只有最高國家立法 機關制定的法律才能設立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地方人大的各種規定都不能設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
這一制度還侵犯了 憲法規定的公民的上訪權。公民上訪時如果從事了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中所禁止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的行為,肯定會被有關機關根據刑法的相關 規定處以誣告陷害罪,而不會僅僅遣送了事;公民在上訪的過程中如果從事了殺人、放火等犯罪行為,也肯定會被有關機關依照刑法逮捕、起訴、審判,也不可能僅 僅遣送了事。因此,沒有被起訴而被關押遣送的上訪公民肯定都是守法公民,他們被關押的原因僅僅是上訪。將守法的上訪公民關押遣送,屬於壓制公民上訪(申 訴、控告、檢舉)的行為,違反了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中“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 複”的規定。
近年來,有些地方對於“上訪遣送”的做法覺的還不過癮,對於已經被遣送回戶籍所在地的公民還要再拘留一段時間,這更是一種明目張膽的違憲行為。
五、中國上訪現狀
目 前民眾上訪已經成為中國一個獨特的景象。雖然曾有地方政府官員坦言,在近年來重複、集體上訪等重大上訪事件中,有80%以上的上訪者是有道理的。但在現實 中,很多集體上訪被視作“衝擊國家機關”,個體上訪者被視為無事生非的“刁民”、“頑民”。上訪者在遭受截訪後常常被拳打腳踢,在強行遣送回原籍之後,等 待著他們的,可能是行政拘留甚至勞動教養;僥倖未被遣送回原籍的,也流落他鄉,走投無路淪為乞丐。千里迢迢的上訪申冤之路,千難萬阻,血淚呼喊與苦苦哀 求,得到的是橫眉冷對與殘酷鎮壓,中國公民的上訪遭遇極其悲慘。
在山東省濟寧市至汶上縣的公路旁,某鄉鎮曾經在樹立的巨型橫幅上寫道:“集 體上訪違法、越級上訪可恥!”在石家莊京石高速公路石家莊段的路旁,曾經樹立這樣的大標語:“堅決打擊越級上訪”。這些做法不僅僅是違反憲法,其實是赤裸 裸的法西斯作風。但也確實暴露出中共對上訪者的真實態度就是嚴厲打擊(雖然憲法保證公民的上訪權),上訪者的悲劇也就不足為奇了。
自從九九年七月中共非法取締法輪功組織後,中共一直在不斷羅列罪名殘酷打擊,在極度的高壓和恐怖下,仍有大批堅信“真、善、忍”的修煉者不斷走出來,希望通過合法 上訪為法輪功討回清白和公道。
由於中共把各地上訪人數作為衡量當地“治安狀況”的指標,造成各地官員、員警不遺餘力地抓捕上訪者,並以體罰、罰款等方式迫 害法輪功學員,強迫他們保證不再上訪。在基層各單位採取連坐的方式,只要有一人上訪,全單位扣除獎金,造成人人仇視法輪功學員。依法上訪的法輪功學員不但 遭受阻截和毒打,還常常被行政拘留甚至非法勞動教養。下面摘錄的只是已報導出來的數以萬計的迫害法輪功上訪者致殘案中的幾例。
李豔華,女, 四十五歲,中國江西南昌飛機製造公司下屬豐隆公司材料管理職員,九九年十月兩次到北京為法輪功上訪,第一次關押十天,第二次關押了一個多月,二零零零年元 月七日未經任何法律程式便處以二年勞教,關押在南昌市女子戒毒所(勞教所)。李豔華絕食,但獄警反而變本加厲地折磨迫害。造成她健康狀況嚴重惡化,內臟萎 縮損壞。此時勞教所怕負責任,通知家屬將李豔華接回家中保外就醫。李豔華回家後兩小時內身亡。
濰坊市奎文區南圓街辦的一個法輪功女修煉者, 五十多歲,因九九年十二月一日到京上訪被抓,在街辦被非法扣留。在街辦的一個多月裏,街辦的工作人員雇用打手對修煉者進行慘無人道的折磨。三九嚴寒把衣服 扒光,赤腳站在室外厚厚的冰上。由於他們堅持修煉,七八個功友被強制灌尿灌屎,慘不忍睹。屎尿是街辦工作員現場拉的。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 八日,孫少美、王翠香、呂秀芳、路元梅、宋翠卿五位功友在進京路上被抓回玲瓏分局,分局治安科長陳增濤強迫她們扒光衣服進行搜身,連內衣、褲頭都被扒光。 正是嚴冬季節,五個大法弟子在地上凍得發抖,睡在鐵籠的水泥地上,無被褥。因看守人員李炳新不許她們上廁所,只能在屋裏大小便,李炳新故意把三個窗戶都打 開,在嚴冬刺骨的寒風中堅持了兩天兩夜,孫少美被家人送往醫院搶救才脫險。
六、共同的關注
無論在中國古代典籍 中和歷史故事中,我們都可以看到:下層民眾在狀告無門的情況下,越級上告,或呈遞血書,或攔路喊冤,或進京找皇帝告禦狀的事例。假如能遇到清官或明君,訴 狀就會被受理,冤獄得以昭雪、正義終得伸張。可見,有苦能訴、有冤能申的社會一直是中國人心目中理想的社會。
有冤情的民眾,向政府和司法機 關訴說,請求人民政府部門為人民實現公平與正義,這是人民表達權中最底線的權利。上訪承載著普通民眾對國家權力的信任,也是民眾獲得正義的原始路徑。所 以,不能把上訪看作洪水猛獸,看作是影響社會的不安定因素,上訪者既不是社會的對立者,也不是刁民更不是敵人。
那麼法輪功學員上訪違法嗎? 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被中共矇騙,認為已經下公告了,再上訪就違法了。其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告》(1999年7月22日)中“禁止以靜坐、上訪等方式 舉行維護、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是嚴重違反憲法的。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部份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 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這裏“公民”一詞表明,公民都有上訪權,法輪功學員既然是公民當然也有上訪權,已經定性,再上訪就違法的邏輯不能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第一章總綱中的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 究。”依據憲法至上原則,法輪功學員上訪沒有違法屬於合法行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公民上訪權是憲法權利。憲 法第四十一條集中規定了公民的上訪權利:在結構上,該條第一款規定了上訪權的五個構成要素,即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和檢舉權;第二款規定了對公 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國家機關負有處理的義務,該款同時衍生出國家機關的另外兩項義務,即對公民的申訴、控告和檢舉,負有不得壓制和不得打擊報復的義 務。所以真正違法必須予以追究的是那些制定此通告禁止公民依法上訪的人、那些使用暴力殘害上訪法輪功學員的人。
申辯和上訪,本是人的天性。 能否保證上訪管道暢通,不打擊報復上訪者,也就成為文明政府的道德底線。不能以維護穩定的名義壓制上訪者,更不能以維護穩定的名義把上訪者投進監牢。法學 界的良心學者江平教授說法律不能是“惡法”,也不能是“紅頭文件一改名就成法律了”,“只有真正衛護憲法尊嚴,實現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切實維護弱勢群體 權益,讓受到傷害的公民有表達意願和抗議的權利,才能達到所追求的和諧社會。”憲法是國家的意志,更是人民的意志,誰違反了憲法,誰罪責難逃。歷史證明, 防民之口甚於防川之水者是自取滅亡,靠強權與暴力維繫的穩定中隱藏著最大的危機,並將加速和導致暴政的滅亡。
(完)
轉自《明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