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住者資格除「定住者告示」規定的之外,沒有明示定住者資格的審查基凖,而是法務大臣審查每個申請者的個人情況,酌情處理。
因此,關於對申請的審理,並非像其它在留資格那樣只要提出一定的資料便可拿到許可,而是一種沒有明示審查基凖的資格。所以,能否得到許可只能憑借過去的事例來判斷。例如,如果屬於「定住者告示」所規定的申請資格者便有很強的申請在留的說服力。
但是,因為「定住者資格」是一種酌情處理因素很強的在留資格,即使不符合「定住者告示」,也曾經有過酌情考慮申請者的情況而被認定的先例。這就是所謂的酌情處理。因此,一些不符合申請其它在留資格的人向專家諮詢能否申請「定住者資格」簽證。那時作為判斷所憑藉的材料是過去的許可和不許可的案例。
過去的案例如下:
(1)以公演簽證在日本逗遛的外國人女性扶養日本人的幼兒。
(2)超期滯留的外國人女性生了日本人的孩子,對方雖然承認,但是只有母親來扶養。
(3)在留期間,日本人二世的丈夫去世,留下來的外國人妻子扶養他們未成年的孩子。
等等類似這種情況雖然「定住者資格」簽證被認定,但是也是綜合審查每個人的情況,判定其將來是否有一直在日本滯留的必要性以及是否有維持生活的收入和能力。
根據以上案例分析,不符合「定住者告示」的人,在申請「定住者資格」的簽證時,申請者應准備好能夠讓行政官員理解其有必要長期在日本滯留的資料事先和行政官員商談。
至此,來我事務所諮詢的人中有這樣一個未成功的案例。有一位日本人的配偶者從以去世的丈夫那裡繼承了財產(公寓、房子‧土地、養老金)但是她沒有把其改為自己的名義以使其成為自己的所有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她去申請辦理轉為「定住者資格」簽證的手續。因無法通過登記薄以及養老金領取書來證明自己的財產,致使因資料不完全而導致審查困難。如果申請時所提供的資料不充分,不能夠足以說服負責審理的官員,一旦不被認定,將無法在日本再繼續滯留。因此,不符合其它在留資格的申請條件而想申請「定住者資格」簽證的人,申請前最好和行政書士的專家商談。如果不被認定後再來商談,很遺憾那時將無法提供邦助。(中文翻譯:程 亞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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