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20日訊】前天,我騎著電動自行車到城裏去辦事。現在象我這樣的“貧下中農”,一沒有車,二騎自行車又太辛苦,一天跑下來還不累個半死?坐公車麼,可那傢伙又擠又慢,好不容易挪到地點,黃花菜早就涼了。最佳的交通工具就是摩托了,可是城市全面禁摩後,摩托變成了一堆廢鐵。慶倖的是,有人還惦記著小老百姓,發明了電動自行車,這東西雖然充電麻煩點──我每天都要搬到七樓,然後搬下來──但方便實用。可是好景不長,一些傢伙就是見不得老百姓過舒服日子,又搞了個電動自行車法,要求辦牌照,雖然說是便於管理,其實主要還是為了收錢。尤為可氣的是,由此還萌生了出了許多讓老百姓難以接受的事情。
這不,我到了西大街處,遇到了一個朋友,她也去鐘樓,我就說,“ 那就捎你一程吧。”沒想到剛剛50米,就遇到了幾個員警,一把把我拉住。其中一個衣帽不整的傢伙,抓住我的自行車頭,大聲嚷嚷著:“停下,停下!”我莫名其妙。他見我不理,就要伸手拔我的鑰匙,我一看來了氣,推開他的手:“你這是為什麼?”“你有沒有行駛證?”員警吼道。我摸出行駛證,他看了看,說:“你帶人,罰款50元。”
“不准帶人?那電動車設計的帶人有什麼作用?”
“這是規定!”
“哪個規定,你總得讓我看看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法89條》規定!”
交通法竟有這樣的規定?憑感覺我知道他是在胡說,再說即使交通法有這樣的規定,但也不會這麼詳細,尤其不會出現什麼罰款的標準,象罰款標準一般應該屬於地方上的規定。因此,我一再要求他拿出規定來。
他說道,“在電腦上,沒法看。”
我說:“你總得讓我心服口服吧。你說不讓帶人就不讓帶人,老百姓就圖個方便,我想不通不讓帶人的理由在什麼地方?”
這是規定,遇到交警執法你得無條件接受!那個傢伙顯然生氣了。
這當然又是胡說了。我很生氣,就說“我是記者。”他才有所收斂。
這時又有幾個員警圍了過來,其中一個說道,“按照罰款20~50元標准,那就罰你最低標準20元吧。”
罰款也能討價還價,由此可見,他們執法隨意性。
我較起真來,偏偏要他拿出規定。雙雙就僵持起來。這時其中一個領導模樣的人出來說道,“你看你還是記者呢,我現在就叫記者。”說著,他打起了電話:“我們在執法時遇到一位元自稱記者的電動車帶人違法者,要我們拿出規定來,可我們出來沒有帶,他抗拒執法。”我說:“你把話說清楚了,不是我抗拒處罰,我是想看看你們的規定。”
我說:“(1)你沒有規定,按理說,你應該給我講清清我違法的情況。(2)你應該亮出你的證件,你沒有亮。(3)你在執法時態度不好,幹嘛過來搶我的鑰匙呢。現在記者要來,我正好講明這個情況,好讓大家都知道,這對你們也是一個監督,對雙雙都有好處。”
但是一直等了幾個小時,也沒有見記者的蹤影,當然不會見到,因為做錯事的是這些員警,而不是我。作為“平時為虎作倀”的報社,如果我“抗拒執法”,或者做出什麼出格的事來,他們才會來。現在是這種情況,他們又怎麼會來呢。
那個“員警”過來就給我做工作:“給我們領導道個歉不就行了麼。”“為了20元錢,我不會喪失掉我的尊嚴的。何況這是我的權利!我為什麼要道歉呢?”我問道。他嘿嘿地笑了,很尷尬。我交了20元,他開好了五張《陝西省當場處罰定額收據》,每張票值為五元。這似乎罰重了。我要求對方出示他的單位。他說是西安交警三大隊二中隊。我說“出示姓名!”他猶豫起來。我說,“你的罰款單據上面有經辦人啊。”旁邊的領導發話了,“你就簽上吧。”他才寫道:“史紅森。”
就在我們交涉時,一些電動自行車帶人的就從他們眼皮底下竄過,可是他們視而不見。我長了個心眼,想看看員警執法情況,就在旁邊看了起來,可是老半天沒有違章者,有些老遠一看員警就拐彎走了,到了下午5點多時,那幾個傢伙就轉到了交通要道的鐘樓處,當然這裏的情況好多了,有許多汽車違章,不一會兒他們手裏就有了厚厚的一遝鈔票。他們只攔汽車,一些電動車帶人的就從旁邊過去了,我問那個領導:“你們為什麼不查?”
“沒有看見!”他輕鬆地說道。
“你們這不是執法不公嗎?明明從你眼前走過,你怎麼會說看不見呢?”
他顯然激怒了,說道:“你這是心裏不平衡,在胡說八道!”
“我怎麼胡說八道呢?”我問道。也許嫌我仿礙了他的創收,他沒有再理我。到了6點時,一個交警嚷嚷著下班了,他們就一哄而散。可是汽車違章的依舊違章,電動車帶人的仍舊帶人,並沒有因為他們的執法而改變多少。
存在的常常有一定合理性。制定政策者如果不考慮實際情況,或者不令行禁止嚴格公平執法,非但不能有效的制止被禁止現象的發生,反而會成了一些“創收”的藉口。禁止電動車帶人如此,象那些禁止嫖娼、禁摩、禁止使用木質筷等等,還有如今的禁止漲價,莫不是如此!
轉自《民主論壇》(//www.dajiyuan.com)